对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模式的思考
2018-06-28郭相宏任俊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郭相宏,任俊琳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双导师”成为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模式,许多学校也聘任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并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随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研究的热点也集中在“双导师制”上。
关于“双导师制”研究的内容,大体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推行“双导师制”的重要性。第二,“双导师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 “双导师制”的完善,特别是针对校外导师的聘任、待遇、权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域外经验借鉴,主要是对美国经验的介绍和引进。在这些研究中,思路大体一致,意见和建议基本类似。戴激涛教授提出的“协同培养为中心的双导师制”[1]是一个创新性的提法。但对于“协同培养”的模式和机制没有系统分析。本文拟以“协同”为核心,讨论法律硕士培养中各元素的协同协作,以形成有效的培养模式。
1 协同的基本框架
关于协同,《说文》的解释是“协, 众之同和也。同, 合会也。”包含有合作、同意、配合之意。即所谓协同,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共同完成某一特定目标的过程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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