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铁路乘意险保险制度的思考
2018-06-28刘卫红尹冰艳安世瑾石家庄铁道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43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铁路
刘卫红, 尹冰艳, 安世瑾(石家庄铁道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铁路运输在我国交通运输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铁路运输安全是旅客最为关心的因素,有资料表明,在各国运输中,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事故率(每百万公里的伤亡人数)之比大致为1∶21∶0.8。[1]尽管火车以其安全、便捷、经济赢得社会公众的青睐,但不可否认铁路运输存在着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各种安全隐患,特别是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带来的高风险隐患因素更大。铁路运输必须全力确保铁路运行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出行需求。我国铁路客运运输存在着人为原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安全隐患因素,即使铁路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利用较高的科学技术降低运输中的风险,旅客也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如何保障铁路旅客人身受损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已经成为保护铁路旅客权益的重要挑战。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火车票价中不再包含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用,铁路乘客若想获得乘车出行的安全保障,需要自行购买相关的交通工具(含火车)意外险产品以规避铁路运输突发安全事故给乘客带来的风险。2015年11月1日起,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简称铁路自保公司)推出了“乘意险”,为旅客乘坐火车旅行提供了增值服务,践行了“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让旅客安全出行更有保障,该保险一经推出就受到人们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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