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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机构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内容及方法变化研究

2018-06-26戴晓锋

汽车与安全 2018年5期
关键词:核定机动车客车

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 225127,中国)

1 概述

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后,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尚未进行修订,因此如何在GB 21861-2014标准未修订的情况下,执行GB 7258-2017的条款,是检验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根据GB 21861-2014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的检验项目(本文仅研究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这部分内容,其他部分在后续的文章中研究),将GB 21861-2014条款与GB 7258-2017条款相比较,说明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适用车辆类型。

2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2.1 外廓尺寸

2.1.1 GB 21861-2014条款:

6.3.1.1 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 7258、GB 1589规定的限值。

6.3.1.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6.3.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00mm。

2.1.2 GB 7258-2017条款:

4.2 外廓尺寸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 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1(GB 7258-2017中表2)。

表1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 )

2.1.3 适用车型:

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带驾驶室的三轮汽车、摩托车。

2.1.4 检验要求: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见GB 21861-2014附录A。

2.2 轴距

2.2.1 GB 21861-2014条款:

6.3.2 轴距

6.3.2.1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2.2.2 GB 7258-2017条款:

无对应条款。

2.2.3 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

2.2.4 检验要求: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2.3 整备质量

2.3.1 GB 21861-2014条款:

6.3.3 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微型货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100kg,低速汽车不超过±5%或±100kg,摩托车不超过±10kg。

2.3.2 GB 7258-2017条款:

4.3 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

4.3.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4.3.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

2.3.3 适用车型:

整备质量测量要求仅针对注册登记检验时,适用车型是: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三轮汽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

(1)汽车的整备质量,亦即我们以前惯称的“空车重量”或“自重”。根据GB/T 3730.2的定义,汽车在正常条件准备行驶时的重量,包括:冷却液、润滑剂、燃油(油箱至少要加注至制造厂设计容量的90%)、清洗液、备用车轮、灭火器、标准备件、三角垫木、标准工具箱,不包括驾驶员。

(2) 机动车的整备质量相对误差、绝对误差中,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为合格,如一辆中型箱式货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5000kg,实际检测的整备质量为5300kg,超过±3%的相对误差,但未超过±500kg的绝对误差,该车整备质量判定为合格。

2.3.4 检验要求:

整备质量测量可选择地磅或轴(轮)重仪(包括带称重功能的平板试验台)等方式进行测量。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如采用轴(轮)重仪测量时,应保证轴(轮)重仪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确保双联和三联的各并装轴同侧轮同时停在一块称重板上。

2.4 核定载人数

2.4.1 GB 21861-2014条款:

6.3.4 核定载人数

6.3.4.1 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 7258-2012中4.5.2至4.5.6、11.6的核载规定。

6.3.4.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

6.3.4.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2.4.2 GB 7258-2017条款:

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大于等于1200mm 时核定 2 人,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且不应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注:前排座位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2.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0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 57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350mm)时,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 核定 1 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 核定 1 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时核定 1 人。

注1: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注2: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3: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 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注4:座垫宽是指在座椅座垫未被压陷时,在座垫最前端以后2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为150mm)处座垫上表面测量所得的座垫宽度数值;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测量。

注5:座垫深是指在由制造厂设定的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时,在座垫宽度方向中间位置、沿座垫平面测量取得的座垫最前端至座垫靠背垂直投影面的距离。

4.4.2.3 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等于115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mm 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 人。

4.4.2.4 旅居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及车长大于等于6m 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和不符合4.4.2.3 规定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2.5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但车长小于6m 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6 人。车长大于等于6m 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无法保证人员的走动时,旅居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车长小于6m 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有面积大于等于(4.0×105)mm3 且能内接一个500 mm×700 mm矩形的贯通开口时,旅居车厢可核定乘坐人数。旅居车的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此条为GB 7258-2012规定条款,GB 7258-2017将其删除)

4.4.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4.4.3.2 和4.4.3.4 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4.3.1、4.4.3.2及4.4.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 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其中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 人。

4.4.4 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4.4.1 驾驶室(区)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大于等于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

注: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4.2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4.4.3 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4.4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除驾驶人外可再核定一名乘员,但其座垫宽应大于等于 350 mm,座椅深应大于等于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1 人。

4.4.4.5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 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3 人。

4.4.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4.5.1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前面两个车轮、后面一个车轮的正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人。

4.4.6 特殊规定

4.4.6.1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椅(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1人,其他座位(座椅)参照 4.4.2.1、4.4.2.2、4.4.2.3、4.4.3和4.4.4 核定乘坐人数。

4.4.6.2 消防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4.2.1、4.4.2.2、4.4.2.3、4.4.3和4.4.4核定。

4.4.6.3 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4 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2.4.3 适用车型:

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核定载人数。

2.4.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时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5 核定载质量

2.5.1 GB 21861-2014条款:

记录项,不评价。

2.5.2 GB 7258-2017条款:

无对应条款。

2.5.3 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挂车

2.5.4 检验要求:

注册登记检验时记录载货汽车、挂车的核定载质量(kg)。

2.6 栏板高度

2.6.1 GB 21861-2014条款:

6.3.5 栏板高度

6.3.5.1 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GB 1589规定的限值。

6.3.5.2 注册登记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5.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50mm。

2.6.2 GB 7258-2017条款:

无对应条款。

2.6.3 适用车型:

栏板货车、栏板挂车、自卸车、仓栅车等有栏板结构的车辆,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栏板高度的检验要求。

2.6.4 检验要求: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

2.7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2.7.1 GB 21861-2014条款:

6.3.6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6.3.6.1 注册登记检验时,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6.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2.7.2 GB 7258-2017条款:

4.17.7 新出厂的机动车,其安全装置的配备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质量和尺寸参数与批准数值的偏差应符合规定。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整车整备质量、货厢内部尺寸、外廓尺寸(长、宽、高)等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技术参数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围。

2.7.3 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

2.7.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8 客车应急出口

2.8.1 GB 21861-2014条款:

6.3.7 客车应急出口

6.3.7.1 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 7258、GB 13094、GB 18986、GB 24407的相关规定;且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6.3.7.2 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还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尺寸参数应符合GB 7258、GB 13094、GB 18986、GB 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8.2 GB 7258-2017条款:

12.4 应急出口

12.4.1 基本要求

12.4.1.1 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12.4.2 应急门

12.4.2.1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 7m 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若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 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 300mm。

12.4.2.2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铰链应位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 550 mm 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 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4.2.3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300mm ,不足 300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 300mm。

12.4.2.4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或其他能手动拆除的保护装置,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 1800mm。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

12.4.3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4×105 )mm2 ,且能内接一个 500mm×700mm(对车长小于等于 7m 的客车为 450mm × 700mm)的矩形;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350mm×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 250mm 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 50mm 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12.4.3.3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 800mm×9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 500mm×700mm 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注:侧窗洞口尺寸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12.4.3.4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 9m 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2 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 1 个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且小于等于 9m 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1 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其他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 2 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等于 4 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12.4.3.5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2.8.3 适用车型:

客车。

2.8.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9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2.9.1 GB 21861-2014条款:

6.3.8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6.3.8.1 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

6.3.8.2 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还应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GB 7258、GB 13094、GB 18986、GB 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9.2 GB 7258-2017条款:

11.2.3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轮罩处的局部凸起除外)。

2.9.3 适用车型:

客车。

2.9.4 检验要求:

通道是指乘客从某个座椅至其他(排)座椅、乘客门引道以及乘客站立区域的行走空间。引道是指从乘客门向车内直到最上一级踏步的外边缘(通道的边缘)的延伸空间。当车门处无踏步时,引道为从乘客门向内300mm的空间。

目视检查,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0 货厢

2.10.1 GB 21861-2014条款:

6.3.9 货厢

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

2.10.2 GB 7258-2017条款:

11.3 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3.1 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11.3.2 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

11.3.3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置乘客座椅。

11.3.4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11.3.5 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950mm,对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11.3.6 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 mm。

11.3.7 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根据需要应安装手动锁紧机构,确保在行驶中不自行打开,或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卸货安全。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11.3.8 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11.3.9 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11.3.10 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

11.3.11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 18564.1 和GB 18564.2 的规定,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其进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应考虑受到意外撞击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11.3.12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400L。

2.10.3 适用车型:

所有的三轮汽车,以及有货厢的载货汽车、挂车。在实际检验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栏板货车、栏板挂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仓栅式挂车等重点车型。

2.10.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目测货厢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3 结论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项目中,GB 7258-2017中内容变化比较大的检验项目有:核定载人数、客车应急出口、货厢等3项,其余项目也有少部分变化。参与人工检验的检验员务必对变化的内容实施的时间、检测的方法加以研究。

GB 7258-2017第4.4.2.2条中注4 座垫宽、注5座垫深的规定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GB 7258-2017较 GB 7258-2012 新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以及4.4.3.5 中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人的要求,不适用于GB 7258-2017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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