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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创优农资消费环境

2018-06-24蒋艳芬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8年2期

蒋艳芬

摘 要:农资消费环境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和在农业生产环境活动的整个环节当中,所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劳动消费者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对消费者有一定的影响力,及其外在的、客观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被理解为两方面: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与此同时,自然环境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二者不冲突的情况下,它们同时也在制约着或者说是牵制着农资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推行;创优;农业综合执法;农资消费环境

一、推行

推行一词在本文章中主要是指执行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农业方面的事宜,由相关的有关部门发布通告,由具体的执行部门围绕其重点,大力地进行推广与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曾明确指出:“改变和推进农业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顽强的竞争力,是当前和未来我国农业政策改革和改善的主要方向。要实现新型的农业、革新的农业现代化体制,不得不需要完善农业现代化中的短板。就该一农业社会现状来说,农业综合执法和农资消费环境就是我们目前该一阶段的短板。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前进的步伐,加快完善合理合法的、更加适合的、更加具体的农业执法情况,从而达到最好的消费环境。让政府的政策更贴近于农民的实际生活,更有利于我国总体的农业环境发展。为我国在2020年全国上下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发展速度。

二、创优

在此,“创优”应该更好的被理解为“创造优质农业,创造优质农业环境”。 创优农资消费环境,可以被更简单地理解为创造优等农业消费环境。该一名词看似微乎其微,实则力大无穷。自古以来,我国都是亘古不变的农业大国,农业是我们每一个中华民族炎黄子孙的魂,农业更是我们每一个中华民族炎黄子孙的根。推行更好、更完善的农业综合执法,更有利于发展更加完善的农业环境。这样一来,如此循环,我国的农业综合执法会更加完善。农业消费环境会自成体系,形成农业生产活动的良性循环圈,更有利于农资消费环境的发展。如此一来,“推行”促进“创优”,“创优”加强“推行”。

三、农业综合执法

1.农业综合执法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农业方面的具体的制度,最主要是在行使农业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直接对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有关活动的行政,相对于农民和特定的农村事务所采取的措施。一个与农业有关的行政机关或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与农业有关组织,或者国家及地方某权威部门所授权的从事的农业活动,依据一定的农业程序在其合理的范围内,综合行使多個行政、机关或宪法授权的组织的制度。

2.农业综合执法,按照具体要求来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农业综合执法,仅指依据具体的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成立的综合专门从事农民在农业事务上的执法,即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农业事务行政权力,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农业事务的组织。在国务院规定的农业方面的文件中,对农业综合执法的表述并不一致,但大相径同:有时称之为农业综合执法,有时又叫农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再或者就是农业事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农业事务综合执法机构。诸多称谓,使得本来学历学识就不高的土生土长的农民来说,往往使他们很容易就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这一机构或者是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产生误解。为此,我们不管是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了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我们自己的微薄之力。

四、农资消费环境

“三农”是我国农资消费环境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三农”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被我们不断地完善、不断地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国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准确把握我国目前农业市场发展的情况,更好地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农业市场,不断地提高农资消费情况。如此一来,由基层农民、中层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高层政府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相信无论是我国的农资消费情况,还是我国的农业市场的发展情况,都会不断完善,更好的发展。为了以后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全球农业最大国的目标,逐层递进,强力迸发。

五、结语

任何的问题都不惧怕挑战,不管多么困难,只要肯努力,一切都不是问题。“三农”问题不可怕,推进发展并不难,创优创新会更好,农业综合执法更具体、更仔细,农资消费环境更科学、更合理。农资市场快速发展、监管机制逐步形成、更加具有专业人员的不断努力,相信我国的农资环境会不断地优化与创新。那么,“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创优农资消费环境”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李炜. 依法兴农执法护农--访湖北省农业厅厅长陈柏槐[J].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6(16):14-14.

[2]徐战虎, 王洪军. 实行农业综合执法 为放心农资下乡保驾护航[J]. 北京农业, 2015(6):57-60.

[3]曾文钢. 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J]. 中国农资, 20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