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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不敢打开的“潘多拉魔盒”?

2018-06-21郑生竹邱冰清

华声 2018年5期
关键词:脑死亡器官呼吸机

郑生竹 邱冰清

如果有一天,你被送入重症监护室(ICU),身上插满了管子,依靠呼吸机维持心脏跳动,但你的大脑已经“死去”,你是否愿意这样“活”下去?

近年来,“脑死亡”这一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争议也与之俱来。记者调研了解到,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维护病人尊严、减少器官捐献的失败率等是呼吁脑死亡立法的主要动因。专家建议脑死亡可与心死亡同时作为死亡判定的并行标准,并让有资质的医院先期试行。

脑死亡:更科学的标准?

判断死亡,长期以来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的停止为标准。然而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传统死亡标准判定受到挑战。尤其是呼吸机的发明,使病患在全脑功能丧失、自主呼吸停止后,仍能靠机械通气维持一段时间的呼吸和心跳。“脑死亡”的概念因此走向公众视野。

“大脑发生了不可逆的损伤以后,即使心脏还在跳动,其实已经可认定为处于死亡状态。”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陈鑫认为,现代医学界对死亡更为科学的判定标准是脑死亡。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脑死亡的判定已形成一套全面而严格的原则,以确保在现实医疗实践中不出现差错。

心死亡意味着脑死亡,但脑死亡并不必然意味心死亡。在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主任医师陈忠华看来,脑死亡标准问世是智能化呼吸机广泛用于临床的必然结果。脑死亡者还“能”呼吸是个假象,是呼吸机产生的机械性的被动呼吸动作。当自主呼吸停止,病人的呼吸能力实际取决于呼吸机的运转,呼吸机一停,病人心跳也会马上停止。

“脑死亡”与“植物人”怎么区分?“二者状态有本质区别,脑死亡病人没有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好多植物状态的病人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陈鑫说,目前还没有诊断为脑死亡后又活过来的案例,而“植物人”有苏醒的可能。

脑死亡立法:犹疑因何而来?

有学者统计,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之一。但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死亡标准采取综合标准说,其核心含义是呼吸、心跳停止,脑死亡标准并不在认可之列。

“脑死亡概念在中国得不到法律承认,医生即便依据医学标准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家属往往也很难认同,我们就无法撤除治疗措施。”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认为,把大量的资源浪费于生命100%不可挽救者,不仅耗费社会有限医疗资源,还加重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一方面,腦死亡立法其实体现了更深切的伦理关怀。陈静瑜说,在脑死亡情况下,人的社会功能已不复存在,让病人有尊严地离去,也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有效利用有限医疗资源也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有人认为,推动脑死亡立法不过是为了提升器官捐献成功率,扩大器官捐献来源,有悖人情道德。多位医生就此表示,脑死亡立法并不意味着器官捐献的绝对数会提高。器官捐献必须坚持本人生前自愿或身后直系亲属知情同意原则,推动脑死亡立法,不意味着增加自愿捐献的绝对数,但可以减少捐献的失败率。

三级医院“试水”时机是否成熟?

陈静瑜认为,当前公众对脑死亡呈现逐渐接受态度。2016年和2017年我国分别有4080、5136位心、脑死亡的病人进行器官捐赠,其中,有三分之一为脑死亡病人捐献。“这反映出脑死亡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群众基础”。

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死亡判定标准会影响到民众民事继承、抚养、赡养及夫妻关系解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表示,如果立法明确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则可以通过判定脑死亡来下死亡证明。

但需要正视的是,判定脑死亡并非易事,需要复杂的仪器设备和专业团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主任法医师顾晓生告诉记者,很多意外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都是就近送到县级乡镇等基层医院处置,而基层医院并不具备判定脑死亡的条件。

基于此,陈鑫建议由条件相对完善的地市级医院来判定脑死亡,由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和判定脑死亡资格证书的医师做出判定。

多位专家认为,在相关法律尚未制订之际,我国可以逐步提倡和实施死亡认定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由患者生前自由选择,并由其亲属书立“知情同意”。同时,在部分三级医院局部试行脑死亡,为全国推广做准备。

摘编自《读报参考》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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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脑死亡立法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从国外脑死亡的立法情况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3种形态:

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2.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10个国家;

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就立法历史来看,脑死亡相关法律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是与医学科学关于死亡的认识变迁相依而存的。这过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直绵延至今。

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有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

芬兰是世界上最早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第一个国家,它的判定标准是在1971年公布的。

1978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统一脑死亡法》。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通过了“确定死亡:死亡判定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报告”,明确规定脑死亡即人的个体死亡标准之一(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死亡标准)。

日本于1997年10月起实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

德国议会1997年通过了新的器官移植法案,首次承认脑死亡。

摘编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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