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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与关联组织纵向协作的影响因素

2018-06-21栾兆升

农业与技术 2018年7期

栾兆升

摘 要:在充分理解、取得信任以及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很多农区合作社都与上下游关联组织之间达成了协作关系。通常,这种协作的形式为非正式的、隐性的纵向形式,虽然看似懒散且没有较强的法律说服力,但仍然能够对农产品和农资的供给提供确切的保障作用,这一点同紧密型的协作关系(签订了正式书面契约)的效用一样。在此背景下,本篇文章就针对农民合作社同关联组织纵向协作的影响因素进行重点探析,望能对后续相关人士的合作社领域的理论或实践探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农村合作社;关联组织;纵向协作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80431072

1 假说和理论的探究

若是合作社同上下游关联组织在关联环节的交易费用较高,那么双方就可能进行纵向协作。农民是农产品的独立经营主体,其和关联组织之间的关系通常是一种市场上的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不管是高频、广泛且重复的市场搜寻,还是彼此之间的讨价还价,抑或是合约执行的过程,都会让双方耗费非常多的费用和资源。“公司+农户”模式的到来,使得市场中临时性的交易关系逐渐被取代,因其长期性的契约关系能够切实减少农户和关联组织的市场交易费用。然而,“商人”的利益优先本性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稳定性都使得各组织之间不可避免地有着不少的机会主义行为。譬如,若在契约签订之后,双方发现产品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预先规定的,农户就会拥有将副产品转卖到市场中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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