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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气欠账 两年还清?

2018-06-21陆晓如

中国石油石化 2018年10期
关键词:能力建设企业

○ 文/本刊记者 陆晓如

相关方的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已经明确,但2020年能否实现调峰能力达标?

“储气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天然气稳定供应乃至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加快储气设施的建设势在必行。”4月27日,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司长刘德顺在国家发改委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再次表明我国补足储气能力短板的紧迫性。

当天,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吹响了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的冲锋号。

关键指标突出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清晰划分了政府、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调峰责任与义务,而且设定了明确的储气指标要求。”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天然气市场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徐博说。

具体来说,《意见》要求到2020年,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

实际上,早在201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已经对储气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供气企业要达到年销售量10%,地方政府要满足3天日均消费量。但时至今日,我国已有的储气能力仅占全国消费量的不到6%,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仅为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3%,而国际平均水平为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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