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好印象主动加班 能否索要加班工资
2018-06-21
北方人 2018年10期
《北方人》编辑部:读者小梁: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后,为能在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留下勤劳肯干的好形象并成功续签合同,我不仅工作卖力,每天还比同事们早到公司。下班时,也经常主动推迟至少半个小时继续工作。因此,我多次受到公司领导表扬。岂料,三个月前,当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竟不顾我的请求,坚持让我离职。一气之下,我以自己的加班记录为凭,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的加班工资,可公司拒绝了我的要求。此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法院的判决,也驳回了我的请求。
小梁

你虽有加班工作的事实,但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加班,因此无权索要加班工资。一方面,你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加班的构成要件。
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三种加班形式,无论认定哪一种形式的加班,都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且彼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三个要求是时间要件、工作要件和单位需要。
你提前或推迟下班,确实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且具有为了工作的因素,但这并非是公司所要求,也没有得到公司批准。即使公司领导对你有过表扬,也只能说是提倡、鼓励,不能算是工作安排。换句话说,这种情况是三个要件中至少有一个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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