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要素的罗马法处遇:森林与矿产

2018-06-09李飞

关键词:罗马法罗马帝国

摘 要:罗马人虽然并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意识,但是面对环境要素的破坏所带来的直观感受,某些敏锐者仍然试图从法律上予以适当规制。通过裁判官与法学家的互动,罗马人构造了一系列保护空气和水的法律规则体系。但在森林和矿产的法律保护上,罗马人似乎没有展现出同样的智慧,对环境问题的某种模糊感知并未转化为立法者和法学家的相应制度建构。罗马人选择了为经济利益而舍弃其他,因此对这两种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在法律上没有进行有效的干预。无节制的森林砍伐以及因之带来的水土流失和利益诱导下的矿产过度开采,都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加速罗马帝国不断衰落的问题,成为罗马帝国走向衰亡的重要促因。

关键词:罗马法;环境要素;罗马帝国;乌尔比安

作者简介:李飞,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罗马法(福建 泉州 362021)。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法律保护的古罗马经验及其借鉴研究”(15SFB2006)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2-0123-11

一 导言

非常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生态损害是一个完全现代的现象,古人没有这样的体验和问题。实际上,这种观点只在如下意义上是成立的:当今时代,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导致环境遭到不可逆的严重破坏,自然资源逐渐枯竭,各种难以降解的化学废弃物的排放给土地、空气和水等环境要素带来灾难性影响。但是,一般性地认为古人没有遇到或者无视生态问题,则可能失之武断。Antonio Mazzarino.Un Testo Antico sullinquinamento.Helikon, 1969-1970 ,(9-10),p.643.就古罗马社会而言,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古人的确不太可能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生态意识或环境保护意识,比如执政官在做出建设一条水道的指示时,所考虑的只是向城市提供饮用水,至于可能对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则未曾虑及;市政官在许可骑士团体于某流域进行树木砍伐时,也不会考虑水道中的水质或水流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市政官在命令将北非的狮子都运往罗马的竞技场时,在其脑海中并没有闪过这样的念头——没有了食肉动物,野山羊可能会啃光撒哈拉沙漠边缘山坡上所覆盖的植被。J.Donald Hughes and J.V.Thirgood.Deforestation,Erosion,and Forest Management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Journal of Forest History,1982,26,(2),p.74.但是出于对环境恶化的直观感受,罗马人也的确建构了一些即便治标不治本,但在结果上有助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工具。尤其是自共和中后期開始,随着对外扩张步伐的不断加大,罗马人面临各种与人口剧增、生产方式改变和城市化现象相关的生态问题,就此开启了对改善自然生态的早期反思,并最终落实为一系列促进环境要素得到保护的法律工具之创设,从而形成了萌芽性的罗马环境法。

这种萌芽性的环境法主要体现在对损害生态行为的各种法律干预。我们知道,生态损害的表现形态主要是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在古罗马,虽然没有现代大工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但其战争、耕地扩张甚至手工业等对森林、矿产等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破坏导致的生态损害则是客观存在的,而最早期的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很可能就是过度的开采活动,即导致环境贫瘠的资源开发,例如森林砍伐和无节制的矿产开采。但是资源的过度开发最开始并非像今天一样出于生产目的,而是为了改善当时较差的生活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还包括为了增进个人或国家的财富。另一方面,罗马人并不担忧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可能造成生活环境的损害,因为他们深信自然资源不可穷尽的神话。尽管如此,共和末期以来,在古罗马的文化和法律中,逐渐产生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传统形式的农牧经济的思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对不适当的攫取自然资源的反思。Laura Solidoro Maruotti.La Tutela dellambiente nella sua Evoluzione Storica:Lesperienza del Mondo Antico.Torino:G.Giappichelli Editore,2009,pp.43-44.

罗马人隐约意识到的对环境要素(空气、水、森林、矿产等)的保护及其可能不太成熟的法律经验,或许仍有可资今人反思甚至借鉴之处。在此我们将目光投向两种环境要素在罗马法中的境遇:森林(或更为一般意义上的树木)与矿产。

二 森林的砍伐与保护

(一)树木的功用与森林砍伐

罗马人充分认识到了树木所蕴藏的在生活、生产、城市建设和军事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在罗马人的生活中,树木是可以被用于多种目的的如此常见的材料,以至于在拉丁语中,罗马人以表征一般性的物质或材料的“materia”一词来指代树木。因此也不难想象,在地中海盆地的贸易中,木材和其他林产品是最常见的贸易客体之一。但树木对古人和今人所具有的意义不尽相同,对罗马人来说,树木主要具有如下功用:

1.燃料。木料及其碳化物(木炭)是罗马人生活中的主要燃料,大约将近90%的木材被用于该目的。J.Donald Hughes and J.V.Thirgood.Deforestation,Erosion,and Forest Management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pp.61.

2.建筑材料。城市需要木料来建造房屋和各种公共建筑,比如庙宇、剧场和会堂。古希腊地理学家和历史学家斯特拉波(Strabo,公元前64/63—约公元前23年)在其《地理学》5,2,7本文所引古希腊罗马典籍时所标注的数字序列依次表示作品的卷、章、段,比如斯特波拉:《地理学》5,2,7系指该作品第5卷第2章第7段,下文不再一一注明。中提到,拉文纳就是一座完全用木头建造的城市。即使在后来开始使用砖石来进行建设的时代,建筑物的梁椽、门窗和屋顶的瓦板,以及建筑用的脚手架等也是木质的。

3.生活用品。软木、沥青、焦油、燃料、雪松油、制作清漆的树脂、防腐剂、香料、药物、蜂蜡、蜂蜜、果仁、菌菇等,在罗马人的生活中都是重要的林产品,也是商业贸易中的畅销品,尤其是树脂。实际上,卡拉布里亚的树脂备受追捧,经常被用来加工盛酒的器皿,以及用于各种医疗活动(普林尼:《自然史》14,25,127)。因此,树脂贸易的业务量非常大,并产生了大量的相关纠纷。根据西塞罗的描述,公元前138年,在锡拉(Sila)森林里甚至发生了一场对“名人”的屠杀,对此,很多奴隶和自由人被控告,这些被控告者从监察官那里承包了树脂的提取活动。后来包税人被免于起诉。Laura Solidoro Maruotti.La Tutela dellambiente nella sua Evoluzione Storica:Lesperienza del Mondo Antico,pp.56-57.

4.农业用品。农业用具比如斧子、锯子的制作也离不开木材。此外,大量树木还被烧掉,其灰烬被埋犁于地下用作肥料。

5.战争材料。舰船、战车、攻城槌和其他攻城器械,以及城墙防御时所用的树干,都离不开木材。装备航行船队更是需要大量的木材:根据老普林尼(Gaius Plinius Secundus,23—79年)在《自然史》16,74,192中的记载,公元前256年,在一次与迦太基人的海战中使用了160艘舰船,在此后的一场海战中则使用了330艘舰船。可以想见,为了建造如此多的舰船,罗马士兵在森林中昼夜砍伐的忙碌情景。除了用于战争材料外,罗马人还将树木作为战争中的一种战略战术工具——通过火烧或砍伐树林使敌军陷入危难境地。李维在《罗马史》22,11,4和23,32,14-15中详细描述了罗马人惯常使用的“火烧土地”战略给意大利众多区域的自然生态造成的系统性破坏。他提到:费边(Quintus Fabius Maximus,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03年)下令未设防的罗马当地的居民,焚烧掉所有的植物,以便敌人汉尼拔的军队缺乏食物供应。由此可见,在公元前3世纪,“火烧土地”的策略甚至被罗马人用于自己的领土。

正因为树木具有如此重要的功用,因此树木砍伐现象司空见惯。尤其是共和中后期,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森林不断被圈入其中,这些林地区域在城镇化运动中逐渐消失,其曾经存在过的痕迹只能通过建立在之上的城镇的名字而显示出来。老普林尼在《自然史》中提到,罗马的很多地方都是以树来命名的,这表明了此等地区先前曾是林地。J.Donald Hughes and J.V.Thirgood,Deforestation,Erosion,and Forest Management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p.65.

森林砍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清理土地以进行农业耕作的需要。农业的逐渐扩张改变了耕地上的树木和草地,尤其是罗马的殖民地开发极大改变了土地的状态,过去长满树丛的土地被改造以适于耕种,林地很快就失去了连续性。卢克莱修的一组诗歌对此有所描述:“他们一天一天地迫使树林向山顶撤退,让出下面的地方给他们来耕种,以便他们在平野和丘地上能够有草地水池沟渠庄稼和快乐的葡萄园。”[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45—346页。除了农业活动,畜牧活动也大大破坏了树林的可持续生存。

此外,不应该低估战争本身对森林所造成的巨大破坏。作为至今仍保存完好的古罗马建筑之一,如今依然矗立在罗马图拉真广场上的图拉真凯旋柱,其柱身上环绕的23圈大理石饰带浮雕记载了图拉真征服达契亚的场景,其中与树木有关者众多。浮雕上共刻画了200多棵生长于葱郁的达契亚森林中的树木,其大部分树木的品种可辨,最多的是橡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松柏和橄榄树。这些树木或独自矗立着,或三五成群,更多的则是被砍倒在地。有些画面中士兵在挥舞着斧子砍伐树木为罗马军队开路,一些则作为原木运走,用于制造各种船只、营地、堡垒和防御工事,如弩炮、攻城槌和烽火台等。画面中出现的多座浮桥也暗示了对原木的巨大消耗。这些数量庞大的军用木材由专门支持军需的一队海员负责,正如浮雕中所展示的一样,他们跟随精于伐木的工人一起在森林中作业。这样大规模的砍伐无疑对地表产生了重大影响。最后的几幅浮雕正刻画了达契亚北部森林从郁郁葱葱过渡到遍地荒芜的景象:起初画面中有湖有水,树木茂盛,动物繁多;紧接着出现的画面中,几只牛羊围着仅存的一棵树在觅食,而树枝早已被砍光,只剩下几片孤零零的树叶而已。[美]J.唐纳德·休斯:《世界环境史——人类在地球生命中的角色转变》,赵长凤、王宁、张爱萍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第81页。

(二)森林砍伐的影响

作为一种客观结果,火烧土地的战争策略和前文提到的对树木的无节制砍伐对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严重影响。森林砍伐所带来的最通常的影响是没有树木对雨水的固定和吸收所导致的水土流失以及水的供应的不足。没有了树木对降雨的吸收和抑制,使得洪水泛滥频发,例如自公元前3世纪以来,台伯河泛滥次数逐渐增加(有记录的第一次泛滥发生在公元前第241年)。不断的森林砍伐还带来其他严重的水文地质问题,比如经常发生的水道改道。[古罗马]塔西坨:《塔西坨编年史》(上册),王以铸、崔秒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3页。森林砍伐带来的另一个不利后果是土地的盐化,农业生产也因此遭创,粮食和其他农作物产量逐渐萎缩。森林砍伐还导致运输成本增加,因为在主要的造船中心附近很难再找到好的造船木料,商人们必须走更远的路去寻找可以交易的木材。J.Donald Hughes and J.V.Thirgood.Deforestation,Erosion,and Forest Management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pp.67-69.

但是作为一种影响生态的重要环境因子,森林所具有的环境价值,罗马人尚没有明确的认识,尤其是对于不受控制的森林砍伐与水土流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罗马人的態度是摇摆不定的:对于希腊植物学家泰奥弗拉斯图斯(Theophrastus,约公元前372—公元前287年)所建立的森林砍伐与洪灾之间的关联,塞内加(Lucius Annaeus Seneca,约公元前4—公元65年)表示怀疑,而老普林尼转述并证实了泰奥弗拉斯图斯的描述,他的论据是,实际上森林能保持水分,对于倾盆大雨能够进行调控和分配。Laura Solidoro Maruotti.La Tutela dellambiente nella sua Evoluzione Storica:Lesperienza del Mondo Antico,p.55.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古罗马人是知道森林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所具有的重要性的,但是只有极少的罗马人才有这种认识,更多的罗马人是站在财产或经济价值的角度,而不是其所蕴含的环境利益的角度来认识森林和树木所具有的重要性的。这就类似于当今社会,专家和公众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及评估方法存在根本分歧一样。参见蔡文灿:《论环境风险治理中公众与专家的分歧与弥合》,《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88页。对于森林破坏所带来的上述种种不利后果,罗马人并没有意识到它们与生态破坏之间的关联,但我们以今人的眼光来审视,不难发现,这些都是罗马帝国在几百年后走向衰亡的草蛇灰线。

虽然对作为一种环境要素的森林和树木,罗马人并没有明确的认知,但是考虑到它们所蕴含的重要经济价值,对于树木和森林砍伐,罗马人并没有一味听之任之,他们也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规制措施,但是因其归属主体的不同,私人树木和公共树木在法律上的处遇则迥然有别。

(三)对私人树木的法律保护

在现代的法律理念中,即使树木是私人的,出于对环境破坏的忧虑,在不触及私人所有权之根基的前提下,对它们的砍伐也会进行一定的限制。但在古罗马人眼里,这种对私人使用之物的限制似乎并不存在,每个人都可以任意地砍伐其树木,任何其他人都不会对此进行哪怕最小程度的干预,立法者、裁判官和法学家也都对此保持沉默。对私人树木的保护,是在私人财产的一般性保护的范畴内,委诸于所有人来进行的。Mario Fiorentini.Precedenti di Diritto Ambientale a Roma? II.La Tutela Boschiva.Index,2007,(35), pp.327-328.

对私人所有的树木的法律保护措施可追溯到《十二表法》,该法第8表第11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判处25阿斯的罚金”。徐国栋、阿尔多·贝特鲁奇、纪蔚民译:《<十二表法>新译本》,《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第3页。在《十二表法》有关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处罚性规定之后所引入的是“盗伐树木之诉”(actio arborum furtim caesarum)。根据此等诉讼,对被告最初可处以《十二表法》所规定的25阿斯的罚金,后来该诉被改为双倍罚金之诉,即按照被盗伐树木的价值对被告加倍处以罚金。黄风:《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页。除此之外,“盗窃之诉”“阿奎流斯法之诉”和“制止暴力或欺瞒令状”也适用于盗伐树木的情形。在上述各种诉讼和令状的范围内,对私人树木的保护形成了如下法律框架:

首先是树木的范围。其一,除通常的树木外,常春藤和芦苇也被纳入树木的范畴(D.47,7,3,1)。其二,如果树木尚且只是幼苗,则不被视为树木(D.47,7,4),但橄榄树的幼苗除外(D.47,7,3,7)。

其次是盗伐不成熟的树木的法律责任。对此,罗马法学家有不同的观点,在杰尔苏看来,任何人砍伐不成熟的树木的,将根据“制止暴力或欺瞒令状”承担责任(D.43,24,18pr.);而根据乌尔比安转述的奥克塔维努斯的观点,如果在树木尚未成熟时砍伐它,则依《阿奎流斯法》承担责任(D.9,2,27,26)。

再次是盗伐成熟的树木的法律责任。如果盗伐的是成熟的树木,保罗转述拉贝奥的观点,认为同时存在阿奎流斯法之诉和《十二表法》规定的诉讼(D.47,7,1);盖尤斯认为同时还存在一项盗窃之诉(D.47,7,2);奥克塔维努斯则认为,只有盗伐的是未成熟的树木时,才存在阿奎流斯法之诉,如果盗伐的是成熟的树木,则依盗窃之诉和盗伐树木之诉承担责任(D.9,2,27,26)。撇开法学家的争议不谈,从上述片段中可以看出,砍伐者之所以要对砍伐树木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在于其对森林或环境造成了破坏,而在于其对所有人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其视角仍然是私人财产:无论是《十二表法》第8表第11条的规定,还是盗伐树木之诉和阿奎流斯法对盗伐树木的制裁,抑或是盗窃之诉,所针对的是侵犯所有人财产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侵害森林或环境的行为。Mario Fiorentini.Precedenti di Diritto Ambientale a Roma? II. La Tutela Boschiva,p.333-334.

(四)对公共树木的法律保护

对于树木和树林的保护,如果它们属于私人所有,则如同其他私人财产受到保护;如果不属于任何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森林砍伐的实践是在宗教的范畴内对“圣林”的保护。从古时起,大片的非私人所有的树林就被罗马人划定为圣林(经常是各种联盟的所在地)。除了“圣林”,某些特殊的树种还被划定为献给诸神的“圣树”,“圣树”受到与“圣林”同样的保护。老普林尼在《自然史》12,2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圣树的清单:橡树、月桂树、橄榄树、桃金娘、杨树。他认为树木是神的庙宇所在,人民将最好的树木献给它们专属的神,这些献给神的树木即所谓圣树,包括献给朱庇特的橡树、献给阿波罗的月桂树、献给密涅瓦的橄榄树、献给维纳斯的桃金娘和献给赫克勒斯的杨树。圣林最初是一些原始树林,后来也包括人工栽植的树林,无论如何,它们都受到虔诚地献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不激怒神灵,禁止侵犯圣林。阻止侵犯圣林的规则有很多,虽然各地的规则有所差异,但几乎任何导致环境改变的行为都被禁止,比如禁止在圣林中砍伐、犁地或捕杀动物。[美]J.唐纳德·休斯:《世界环境史——人类在地球生命中的角色转变》,赵长凤、王宁、张爱萍译,第82页。对于砍伐圣树、弄断或砍削圣树的树枝以及在圣林中升火的行为也将受到严厉制裁。此外,将死亡的圣树移出树林和打落树叶用于草料的行为也被禁止。同樣被禁止的行为还有:在森林中耕地和种植谷物。在某些圣林中,还不允许带入铁器,比如斧子和锯。一般情况下,除非用于献祭,任何动物也不能被带入圣林。J.Donald Hughes and J.V.Thirgood.Deforestation,Erosion,and Forest Management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p.71.对宗教事务享有管辖权的地方长官负责圣林的保护。违反上述禁令者,除金钱处罚外,还可能受到其他处罚,比如祈祷、献祭和恢复原状。无论如何,对死亡的圣树进行补植是阿尔瓦祭司团(Arval Brethren)阿尔瓦祭司团是一个据说由罗马城的建立者罗慕路斯创设的古老的祭司组织,由十二位德高望重的祭司组成,他们负责年度祭祀,祈求众神赐予人间丰收。特别要求的一项宗教义务。J.Donald Hughes and J.V.Thirgood.Deforestation,Erosion,and Forest Management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p.72.

虽然如此,对圣林的砍伐和各种利用并没有因此而杜绝,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制裁不断丧失威力,对圣林的砍伐和其他利用屡见不鲜,甚至出于经济收益的考虑,政府还积极参与其中。为获得上帝对于在圣林中砍伐树木或耕作土地的许可,老加图建议献祭一头猪并进行祈祷:

应按罗马习惯以下属方法修剪丛林:要奉献猪以赎罪,并这样说:“如果你是此圣地所归属的神或女神,那么,为修剪此圣地献猪于你以赎罪,就是应该的了。为此,或者是我,或者是奉我吩咐的其他某人献祭,但愿它举行得合宜,为此,我在献猪以赎罪时,虔诚地恳求你:请怜悯我,我的家庭,仆人和我的子孙:为此,请你享受理应献给你的这个赎罪之祭品。”

如果你要耕地,要以同样方式奉献赎罪供品,要添上下面的话:“为完成此项工作而奉献。”耕地期间,每日都要在所耕土地的某一地方举行这一仪式。如果你误了一天,或者如果在此期间有国家的或家庭的节日插入,就要另献赎罪祭品。[古罗马]M. P. 加图:《农业志》,马香雪、王阁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3页。

完全出于宗教目的而在圣林中砍伐树木也是允许的,比如建造神庙;在人口密集地区附近的圣林也被用于很多其他在今天看来并非宗教性的目的,比如建造浴场、竞技场、体育场、学校和医院等,这些设施在古罗马人眼中都具有宗教目的;圣林还被用于其他很难说是宗教性的目的,比如圣林经常被出租给私人企业主。尤文纳里斯在其《讽刺诗》3,13-16中抱怨,在罗马,圣林被出租给非法占用的外邦人。J.Donald Hughes and J.V.Thirgood.Deforestation,Erosion,and Forest Management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p.72.

尽管有这些宗教或规范性的告诫和禁令,冒失的树木采伐仍然持续,即使会损害圣树,因为树木采伐事关公共工程的实现、建设活动的需要、造船活动的需要、浴场设施的加热,等等。在为了国家需要而进行的森林砍伐事件中,令人特别想起了公元前37年阿格里帕(Marcus Vipsanius Agrippa,屋大维的追随者)在一个海军基地对卢克里诺(Lucrino)湖的改造:为了对与庞培的舰队交战的海军提供庇护,建造了尤流斯港(portus Iulius),从而使卢克里诺湖与阿韦尔诺(Averno)湖连接了起来。该港口的建造不仅破坏了湖泊(该湖是献给冥神的),而且推倒了周围的圣树。斯特拉波颂扬这项工程,认为它的建设是理性和务实的,正是由于它的建设,黑暗且难以接近的森林被消灭掉,这些森林先前是被用来举行迷信仪式的。但在罗马人看来,对自然环境的这种改变引起了宗教性的担忧:后期的拉丁语法学家塞尔维尤斯·达捏里努斯(Servius Danielinus,维吉尔作品的评注者)记载到,在尤流斯港建造期间,发生了可怕的暴风雨,伴随着各种怪事,因此祭司进行了净化仪式,以平息神的愤怒。Laura Solidoro Maruotti.La Tutela dellambiente nella sua Evoluzione Storica:Lesperienza del Mondo Antico,p.55-56.

在后基督教时代,由于对有关宗教信仰的镇压,“圣林”逐渐消失。Lucia Monaco,Sensibilità Ambientali nel Diritto Romano,tra Prerogative dei Singoli e Bisogni della Collettività.Teoria e Storiadel DirittoPrivato,2012,(5),p.7.对于公地上的树林、无人占有的林地和所征服的行省的林地,全被纳入公有的范畴。对于此等树林的采伐,在古罗马经常发生的是,为了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政府通过将对公地上的树木的采伐权进行出租,鼓励私人进行开发,甚至直接将公共林地售于或授予私人或团体。特别是将大片林地出租给骑士团体进行开发,是常有的事。在帝国晚期,有证据表明,属于皇帝的林地通常出售给私人,后者在缴纳一定税款或提供其他服务(比如供应木材、木炭、制造武器的木料等)后可以将土地上的树木进行清除。J.Donald Hughes and J.V.Thirgood.Deforestation,Erosion,and Forest Management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pp.72-73.政府以此等方式鼓励砍伐森林时,他们并非全然不知这么做会带来的不利后果,但是经济利益最终占据上风。不过在将树木的采伐权出租或授予私人时,政府通常也会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款和补植的义务。

(五)小结

总之,古罗马人对森林砍伐的法律干预乏于有机和明确。在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对于作为“环境要素”的森林缺乏关注,而对于作为“私人财产”的树木被侵犯的情形,虽然存在诸多法律救济机制,但其目的绝非在于维护森林的覆盖率或生态的可持续性,而是对私人财产的一般保护。对于公有树木,虽然早期在宗教法的范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在罗马史的整体进程中,大体上的情况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支付一定金钱的基础上,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随意进行采伐。即便偶尔国家也会对树木的砍伐进行一定干预,但其所考虑的是个体市民(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法律制度的反应是保障这些利益不受侵害或削弱,对生态问题的考量完全不在其视野之内,至少不处于直接和显见的位置。因此,罗马法对森林或树木进行保护的逻辑思路主要是基于“财产权”而非“环境权”,要说罗马法对树木或树林的保护中存在一些环境保护的因子,似有牵强附会之嫌。

三 矿产的开发与保护

(一)概述

一般来说,所有的开采活动,包括狩猎、垂钓以及森林采伐和矿产开发,早晚都会出现资源的过度使用问题。在古罗马世界,甚至农业也很快被视为对土地的侵犯。公元前1世纪的古罗马哲学家和诗人卢克莱修在其《物性论》中描述了一种现今已经司空见惯的大自然,即不能再提供人类生存所必要的資源,并描述了一个甚至很快就要走向终结的世界。“自然也没有供给所需要的那么多,就是现在,它的生命也已经被损坏了,大地由于分娩过多而亏耗,几乎再也不能创造出小小的生命。……所有的东西,为岁月和生命的消逝所损耗,都必逐渐衰老而走向坟墓”。[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方书春译,第128—129页。矿产的开采活动也很快被视为一种人类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干预。老普林尼在《自然史》33,1,1-4中曾严厉痛斥因探寻和开采矿藏而对自然的侵犯:“我们努力将触角伸往大地最深处的血管,向阴间寻找资源……我们感到惊诧,大地有时裂开一张大口并开始抖动……人类学会了挑衅自然”。在老普林尼的作品中也预见到,由于人类的贪婪,矿产资源将会耗尽:“人类的头脑……尝试着去想象一下,有一天,由于年复一年的开采,我们掏空了大地,试问,我们还能将我们的贪婪推向何处?”由于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的土地贫瘠现象在帝国晚期日益严重,从而导致耕种者大量遗弃不结果实的土地,以这种方式摆脱沉重的赋税。Laura Solidoro Maruotti,Studi sullabbandono degli Immobili nel Diritto Romano:Storici,Giuridici,Imperatori.Napoli:Jovene,1989,p.267.

虽然我们看到,过度的矿产资源开发将给人类带来严重灾难的认识在古罗马的精英阶层中逐渐成型,但并不存在与这种认识相对应的,能够有效预防或对抗过度开采矿产的适当的法律工具。与对森林或树木的保护并非基于其生态或环境价值相同,罗马人对矿产进行法律干预时也没有认识到矿产开发所可能带来的生态损害,而是基于其他考虑。起初,对地下之物的保护局限于宗教领域内,其保护的基调是,采矿活动是渎圣的。除了这种宗教告诫之外,关于旷工的悲惨艰难的工作和生存状况也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对金子的饥渴”和“对奢侈的渴望”最终占了上风,压倒了所有这些障碍。

就矿产的归属和开发,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代法律原则,地下之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比如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德国《矿藏法》、法国《矿业法》等国家的矿产立法基本上也都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權。参见李国平等:《西方发达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比较》,《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41页。但罗马法中并不存在这种原则,适用的是古老的规则,即所有权延及地上与地下,地上之物的所有权人也是地下之物的权利人。因此,在罗马法中,需要区别关于私人矿产的开采与国有矿产的开发管理(通过包税人团体或专门的管理机构)的不同规则。这种“二元主义”贯穿于罗马法的大部分时期。关于私人地下之物的开采,最初有效的原则是“采矿自由”,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即可:所有权人且只有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开采存在于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中的矿产,而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矿产开采,则要存在一项地役权或者至少所有权人容忍他这么做。关于国有矿产的开发,一方面受到各种激励措施的鼓励,另一方面也受制于国库的利益。

(二)私人矿产的自由开发与法律规制

根据古老的罗马法规则,“地下添附于地表”,地下矿产视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添附于土地,矿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合一。对属于私人的土地之下的矿产,土地所有人享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在古典时期,出于鼓励矿产开采的需要,对于土地所有人的此等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乌尔比安的一个文本在此等规则的建构上处于核心地位:

D.8,4,13,1。乌尔比安:《意见集》第6卷:如果确认在你的土地上有石矿,那么没有人可以不经你的同意而以私人或公家名义采石,除非他有权这样做:除非对于此等石矿存在这样的习惯——如果某人想要采石,只有在他首先给土地所有人一笔通常的补偿后才可以为之。尽管如此,为了采石他还必须向所有人保证:他既不会妨碍后者使用其需要的石料,也不会因行使该权利而剥夺其对物所享有的利益。

根据上述片段,如果在某人的土地上发现石矿,原则上只有土地所有人可以进行开发使用,只要没有正当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允许违背所有权人的意愿而以私人或公家的名义采石。乌尔比安在此重申了传统的原则:矿产所有权属于地上所有权人,除非其他人有正当名义,才可进行开采。土地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想要对土地之下的矿产进行开采,必须“有权这样做”,即存在能够证成其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开采的正当名义,这种正当名义可能是用益权或地役权,还可能是合同关系,也可能是某种赠与原因的授权或者是某项死因名义的遗赠。总的来说,从前文引述的片段中可以看出,在元首制晚期,人们可以合法地在他人的土地或石矿上进行开采,只要他这么做具有一项事先存在的名义。Laura Solidoro Maruotti.La Tutela dellambiente nella sua Evoluzione Storica:Lesperienza del Mondo Antico,pp.48-49.实际上,土地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进行矿产开采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但乌尔比安谨慎地指出,上述规则有一项例外:除非有某种地方习惯,根据此等习惯,即使不存在形式上的名义或没有获得所有权人形式上的许可,只要支付一笔习惯的租金,就允许在他人土地上采石。这种习惯很可能在罗马人征服之前就盛行于行省,罗马人只是注意到了这些习惯。采纳这种习惯的考虑有二:其一是出于对土地所有人的权利的保护,他不应被诈取所需要的材料;其二是出于对物的效用(即石矿的收益和土地的收益)的充分利用。

同样是出于对矿产效用的充分发挥的考虑,矿产所有权从属于土地所有权的这种“单一所有权模式”在公元3世纪出现了松动,将矿产所有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模式”逐渐显现:

D.18,1,77。雅沃伦:《拉贝奥的遗作摘录》第4卷:在土地买卖的一个条款中,该土地中的石矿,无论存在于何处,被排除在买卖中,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在该土地中发现了石矿。杜贝罗回答道,它们属于出卖人;拉贝奥认为,应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如果意图不能确定,不能认为该石矿被排除在买卖中,因为没有人可以出卖或排除不存在之物,而除非石矿是可见的且已经被开采,否则视为不存在:如果给出不同的解释,那么(如果碰巧土地之下都是石头的话)整块土地都是石矿。我赞同这种意见。

雅沃伦的上述文本表明,杜贝罗和拉贝奥已经承认对土地买卖附加如下条款的有效性:出卖人保留在买卖之时现实存在于地下的石矿的所有权。即便杜贝罗和拉贝奥在对待有关“在买卖之时未被发现但在将来被发现的矿藏”条款上的观点对立,但是在上述片段中仍然可以发现,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地下石矿的所有权人显然作出了一种区分。

后来,将矿产所有权至少是开采权视为区别于对土地的权利的趋势更加明显。关于这个问题,有必要分析一下乌尔比安的两个片段:

D.4,3,34。乌尔比安:《萨宾评注》第42卷:如果你允许我从你的土地上采掘石块或者采挖白垩或沙子,并且我为此开支了费用,而后来你【改变主意】不让我将它们带走,那么只存在恶意欺诈之诉而不存在其他诉讼。

D.39,5,6。乌尔比安:《萨宾评注》第42卷:如果某人通过赠与的原因允许我从他的土地上采掘石块,那么一旦石块被采掘出来,它将立即成为我的,他不能通过阻止我将之带走而使它成不为我的,因为它以某种方式的交付而成为我的。……

在上述两个片段中,为萨宾所讨论而被乌尔比安评注的情形是:某人获得了所有权人通过无偿赠与原因的许可,从他人的土地上开采矿产,并支付了开采费用,但受让人无法从土地上带走自费开采的矿产,因为所有权人改变了注意,他禁止将开采物运出其土地。那么,将如何做出决定?两位法学家之间似乎持有相互对立的意见。萨宾认为(D.4,3,34),要想取得开采物的所有权,仅仅开采还不够,还要将开采物从他人的土地上带走。在上述片段中的情形,土地的所有权人禁止将开采物带走,开采人还不是开采物的所有权人,他只能诉诸于恶意诈欺之诉来获得保护,以获得对所开支费用的补偿。乌尔比安则持相反的意见(D.39,5,6),认为矿产的所有权在开采出来之后即属于开采人,在论据上,乌爾比安将开采的过程拟制为“交付”,因此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开采出来之后,与后续的运出土地完全无关。根据乌尔比安的论证,开采人应获得物权性的保护,而不是诉诸于补偿性的恶意诈欺之诉。

随着时间的推移,出于税收政策的需要,帝国晚期国家加强了对于私人矿产的干预,矿产的开发利用朝着有利于国家垄断的方向改变。当时,所有大理石矿的开采都需要皇帝的事先授权,即使此等石矿的开采是由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的。换句话说,所有权人必须获得皇帝的授权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开采大理石。但出于激励开矿活动的需要,格拉提安(375-383在位的西罗马帝国皇帝)在公元376年豁免了有意开采其自己在马其顿行政区和伊利里亚行政区的大理石矿的元老们的赋税(vectigal)和进出口税(portorium)(CTH.10,19,8)。即便如此,帝国立法也从未承认在他人土地上自由开采的一般原则。

(三)国有矿产的鼓励开发与法律规则

关于国有矿产的开发和规制,罗马法原始文献传达给我们的信息大多反映的是帝政后期的情况。但李维在其《罗马史》45,29,11中所描述的路求斯·埃米流斯·保罗(Lucius Aemilius Paullus Macedonicus,约公元前229—公元前160)在征服马其顿之后对马其顿行省的矿产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共和时期国家对矿产的态度:根据李维的记载,古罗马的执政官维持(并非创造)了有利于罗马人的对金矿和银矿的垄断,而将铁矿、铜矿和盐矿留给私人开采,但从事开采的业主需要缴纳先前缴纳给国王的一半的赋税。因此,正如该文本所表明的,公元前2世纪前后,在古希腊—马其顿法中,价值较低的金属矿和盐矿留给感兴趣的私人开采,而国家只对可以从中获得相当的经济利益的矿藏的开采进行干预和规制。

对于元首制时期的矿业法的有关内容,则可从《关于维帕斯卡矿山的法律》(Lex metalli Vipascensis)中一窥其貌。该法制定于约公元100年,是关于西班牙维帕斯卡(Vipasca)矿山管理的法律。它是古罗马原始文献中提到的唯一涉矿法律,但遗憾的是其文本没有完整保留下来。该法的主要内容是,把矿区分为村落、矿和涉矿区,赋予它们不同的功能,从而具有城市规划的作用。该法还规定了帝国的矿山管理人向私人承包者出租矿山的规则。齐云、徐国栋:《罗马的法律和元老院决议大全》,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8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14页。对于部分国有矿产的开采,根据上述维帕斯卡地区矿业法的规定:任何矿商,如果占有矿井的一半并赎回属于国有的另一半,都被允许开采国有的矿产,不考虑其先前的占有是否有法律根据,只要支付租金即可。Laura Solidoro Maruotti.La Tutela dellambiente nella sua Evoluzione Storica:Lesperienza del Mondo Antico,p.48.

帝政后期,在相关立法中,旨在鼓励私人参与国有矿产的勘探、管理与开采的财税激励非常突出,比如免税。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于438年汇编的《狄奥多西法典》第10卷,在“论矿场与矿工”的标题之下(CTH.10,19)记载了大量的法律,这些法律展现了对国家、承包商与土地所有人之间在这个问题上的各种关系的调整。其中记载的关于大理石矿的六项敕令中的一个论述了授予私人将从国有的所有非洲石矿中采掘的大理石进行出售的权利,这种出售是豁免税费的(CTH.10,19,1)。此等规定与“将国有矿产的管理通过授权而委托给私人承包商”这种当时流行的做法有关。豁免税费的目的可能在于激励进行非洲的大理石加工和贸易。公元363年的一项法律(CTH.10,19,2)为激励探矿,授权私人对探得的国有石矿进行采掘,而且很可能也是豁免税费的。

公元382年,狄奥多西发布了一项敕令,奠定了后古典时期和优士丁尼时期矿产法的基础,这在《狄奥多西法典》和《优士丁尼法典》中都有体现(CTH.10,19,10; CI.11,7(6),3)。该敕令所确立的规范其要旨在于,对所涉及的两种利益(即私人所有权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给予同等的保护:有权开采私人土地上的大理石矿之人,都必须将收益的1/10付给国家;如果是在他人土地上实施开采活动,还必须向土地的所有权人再付1/10,而剩余的8/10留给自己。但从上述法典文本的语词中仍然不能得出帝国晚期已经承认“矿产的单独所有权”和一般性的“采矿自由”的结论。

此后,公元393年的一项敕令确定了一种新的趋势,即不再鼓励私人开采矿产:为了国家利益,狄奥多西非常明确地命令行政长官,禁止开采私有的石矿,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违者将被没收非法的开采物(CTH.10,19,13)。再之后的情形如何,古罗马的原始文献中就没有相关记载了。

总体而言,“古罗马的矿法”如果说存在的话,那么其目的,在早期是為了保护私人所有权,在晚期是为了国库的充盈。这些都是罗马人基于矿产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从财产权角度对矿产开发进行的干预的手段,而与法学家和立法者对于环境的担忧和对于自然环境(habitat naturale)的保护都毫不相干!Laura Solidoro Maruotti.La Tutela dellambiente nella sua Evoluzione Storica:Lesperienza del Mondo Antico,p.52.

四 结语

最后要说的是,对罗马帝国的衰亡,大部分历史学家认为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很难将这些因素孤立起来看待,但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以对森林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为主要表现的对待环境问题上的错误做法。虽然其严重程度不太确定,但毫无疑问,罗马人没能找出一条与其周围生态系统和谐相处的方法,没有节制的森林砍伐以及因之带来的水土流失和利益诱导下的矿产过度开发,都至少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一些加速罗马帝国政治和经济衰落的问题,成为罗马帝国走向衰落的一副催化剂。早期罗马人曾认为森林和土地都是神圣的,他们尽量避免可能会激怒圣灵的行为,例如在圣林中捕杀动物的行为,他们还通过植树来取悦神。这些传统都展现了他们在生态意识上的敏锐性,但是这并没能阻止与自然进程不和谐的行为的出现,罗马人选择了为经济利益而舍弃其他。[美]J.唐纳德·休斯:《世界环境史——人类在地球生命中的角色转变》,赵长凤、王宁、张爱萍译,第81—82页。在对森林与矿产这两种重要的环境要素的法律保护上,罗马人似乎没有展现出其在法律的其他方面的同样智慧,他们对待自然环境的漠视态度使其没能够维持所居住的地中海地区的生态平衡,成为罗马帝国走向衰亡的一大促因。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Elements in Roman Law:

Forests and Minerals

LI Fei

Abstract:

Although the Romans do not have a general sen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some sharp-eyed persons are still trying to regulate them legally in the face of intuitive feelings caused by the de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lements.Through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magistrate and the jurist,the Romans constructed a series of legal rules to protect the air and water.But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rests and minerals,the Romans did not seem to show the same wisdom.Their ambiguous percep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did not translate into the corresponding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in the hands of legislators and jurists.The Romans chose to abandon others for economic benefits,so there has been no effective legal intervention on the over-exploitation of the forests and minerals.Ultimately,uncontrolled deforestation and consequent soil erosion and over-exploitation of minerals have,to some extent,caused some problems which contribute to the accelerating decline of the Roman Empire.

Key words:Roman Law;environmental factors;Roman Empire;Ulpian

【责任编辑 龚桂明 陈西玲】

猜你喜欢

罗马法罗马帝国
罗马法中非人动物的法律地位
拉丁语在东罗马帝国消退缘于实际使用需求的减少
罗马法与权利论题
君士坦丁一世的宗教政策与《米兰敕令》的颁布
《新罗马帝国衰亡史》
欧洲法律多元格局:国别法、欧洲法以及民间法典编纂
论中国《合同法》的罗马法基础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罗马帝国早期西班牙行省宗教崇拜罗马化刍议
古罗马外事大法官对罗马法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