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应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挑战的异同
2018-06-08胡建发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年5期
胡建发
【摘要】WTO对跨境电子商务规制的不足使中美两国面临共同的法律挑战。比较两国的自贸区协定发现,他们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挑战的应对方法具有趋同性,然而在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实质内容方面却存有分歧。尽管如此,中美两国仍将在数字产品的分类和处理、消费者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最终达成一致。
【关键词】 WTO 自贸区协定 跨境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条款 电子商务章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5.015
当前中美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共同面对的法律挑战
数字产品的定义及分类模糊。WTO将贸易分为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WTO法没有界定“数字产品”。数字产品通常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的数字产品是指有形并具体的商品,如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造、测试设备、科学仪器及其零件等。第二种模式的数字产品指那些有物理载体,但其价值主要来自编码内容的商品,如CD、DVD和软件。第三种模式的数字产品指没有物理载体、完全通过在线传输的价值仅来自其内容的商品,如电子书、下载或播放电影以及网上支付等。这种模式的数字产品比前两种模式更为重要,其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物联网、3D打印、区块链技术等领域存在广泛的工业应用。根据WTO《信息技术协议》(ITA),第一种和第二种数字产品模式基本可以被分类为商品,但ITA并未规范第三种模式的数字产品。由于第三种模式的数字产品本质上不是商品,而是跨境数据的流动,而ITA主要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等适用于传统商品贸易的措施来保护交易,这使得对第三种模式的数字产品贸易的保护很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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