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建议认定为自首案件的法律依据
2018-06-07郑国珍
活力 2018年8期
郑国珍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惩罚犯罪宽严相济的体现,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接受审查和裁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有效地打击犯罪,对自首的认定不能太机械化,不能过于苛刻,要严格貫彻法律规定的精神,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关键词]犯罪;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奇、陈某涛、陈某兵因琐事对本村村民陈某甫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三人分别采用用手扇脸,用脚踢、跺陈某甫的胸部和背部,致陈某甫左侧胸部第2、3、4、5、6、7肋骨骨折,骨折断端肌肉及肋间肌出血,后陈×甫死亡。经鉴定,陈某甫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1.002mg/100ml;陈某甫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亡前所受外伤构成其死亡的辅助因素。
陈某奇发现陈某甫没有呼吸后,就用自己的一张外地手机卡插在陈某涛的手机里报了警,时间是22时23分。报警时称:“某某乡某某村十字街西边二、三百米,有一名男子在路上躺着,你们来看一下什么情况吧”,并自称姓陈,报警后陈某奇把手机卡扔掉。第二天,陈某奇被派出所干警传讯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陈某奇报警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针对本案陈某奇的报警和被传讯归案后的供述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观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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