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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如何用好“刚性监督”

2018-06-07

浙江人大 2018年5期
关键词:权威性政府部门刚性

监督本级政府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题询问成为常态,质询、特定問题调查也时有耳闻。然而,有些地方的人大监督的优势和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

“刚性监督”不常见的原因之一是观念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把接受人大监督挂在嘴边,但是打心眼里害怕监督,更害怕动真碰硬的监督。人大监督发挥实效,关键在于监督力度。如果只是提提意见建议而不跟踪问效,重视答复意见建议而不抓具体落实,那么,监督就容易流于形式。隔靴搔痒式的监督不仅起不到应有效果,容易放任“为官不为”,而且会损害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挫伤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的作用,亟须更具体的制度保障和程序规范。比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找准群众最关心什么,对什么工作最不满意,从而形成监督的主题,有的放矢进行监督,一针见血进行监督。比如,在开展质询等监督前,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了解实情,形成客观、理性的监督意见。比如,在质询后的整改阶段,给予政府部门合理的整改期限,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比如,政府部门因为整改不合格而被问责时,要依法严格追责,保证“刚性监督”的权威性、公信力。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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