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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实缴,股东被开除

2018-06-07李毅

经济 2018年9期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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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10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盈之美(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之美公司”)诉泛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金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做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对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系董事会权限范围,但关于股东除名权的使用,不应排除被除名股东接受会议通知和参加会议的权利。依此,判决驳回盈之美公司要求确认解除泛金公司股东资格的请求。

2004年9月28日,北京汇源佳必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源佳必爽公司”)与泛金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合资合同及章程修改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資经营企业盈之美公司,出资总额为362.5267万美元。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汇源佳必爽委派三名,泛金公司委派两名。

2016年4月10日,盈之美公司召开董事会,泛金公司的派出董事未参会,参会董事一致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载明:鉴于盈之美公司不作为,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至今未按照合资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多次催告缴纳出资时,其均拒收催告函。盈之美公司认为此系该股东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拒绝缴纳出资,属于其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盈之美公司以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2016年9月29日,盈之美公司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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