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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权力强度、股权激励与高管显性腐败

2018-06-07刘光军彭韶兵

财经论丛 2018年6期
关键词:研究

刘光军,彭韶兵

(1.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2.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四川 成都 614007)

一、引 言

企业高管腐败,主要由政府官僚系统腐败引申而来,近年来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在企业高管腐败内涵界定和类型划分上,Huang和Snell(2003)、徐细雄(2012、2013)研究认为,高管腐败是基于个人私欲的一种权力寻租行为,直接侵害投资者利益、降低企业价值[1][2][3]。在企业高管腐败类型上,杨卓(2012)、徐细雄等(2012、2013)主要从高管腐败表现形式视角,将高管腐败划分为显性腐败(Explicit Corruption)和隐性腐败(Implicit Corruption),显性腐败行为主要包括贪污受贿、职务侵占、行贿及非法集资等;隐性腐败行为包括奢靡的在职消费、利用影响力或控制权获取超额报酬及构建商业帝国等[2][3][4]。

导致产生高管腐败行为的影响因素较多。国内外一些学者主要从代理关系、控制权、内部控制、薪酬管制等方面研究企业高管腐败的影响因素。张仁德和韩晶(2003)从国有经济代理关系视角研究第二类等级委托代理关系*第一类等级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指全民与政府,即全体公民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第二类等级委托代理关系则指政府与国企经理,即政府是委托人,国企经理是代理人,从而使得政府成为双重委托代理身份。,明确指出国有经济的腐败问题正是第二类等级委托代理关系,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共谋租金问题,并将国企经理的腐败定义为代理权腐败,但其仅从理论和模型两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5]。陈信元等(2009)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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