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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合法性问题的研究

2018-06-05李燕宇

神州·下旬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合法性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全球经济治理的模式朝着多元化和网络化的方向发展,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初,二十国集团(简称G20)能够很快达成共识,联手推出了大规模的刺激政策,避免了“大萧条”的重演,成为国际政策协调的主要平台。但G20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也遭到质疑。一些中小国家质疑G20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关键词:G20;合法性;研究

二十国集团(G20)于2009年匹兹堡峰会后,开始取代八国集团(G8)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首要平台。尽管G20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全球GDP的百分之九十,但是它只包括全世界190多个主权国家中的极少数国家,无法代表大多数中小国家在一些重大全球治理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在G20机制内,多边讨论只在少数成员内进行,集团成员以外的国家不参与讨论,G20成员国没有明确标准,各区域的成员挑选没有一定的選举机制,因此并不被认为可以代表区域共同利益。例如非洲区域仅南非一国参加,欧洲区域却有五个席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G20内部的区域不平衡。同时,G20并非正式国际组织,因而缺乏成员国权力让渡的这一基本要素,世界经济大局由这20个经济体主导饱受诟病。

一、G20合法性支持需考虑的因素

一个国际组织如想获得合法性支持,其成员选择至少需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成员是否覆盖世界人口的绝大多数;第二,成员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程度;第三,成员是否覆盖世界各区域;第四,成员足够精简,可保证彼此间信任关系存在。关于合法性的来源与要件众说纷纭,例如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来源于大国的支持和受其活动影响的国家认可,具体表现有代表、决策机制、民主等。从国际机制理论角度观察,合法性源于共同利益和机制本身。合法性意味着某种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人们具有服从该秩序的动机。合法性来自其成员的代表性和决议的有效性。创建一个合法的全球治理机制包含多重目标,代表性和决策效率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国际机制的合法性不仅需要满足代表性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共同利益使人们认可并服从机制,从而满足效率要求。由此可见,G20机制在合法性框架下起作用的关键因素即为规范,或者说是观念与认同。从某种意义上说,G20机制的合法性问题其实是与有效性问题既相互重叠又相互冲突。

二、G20全球经济治理的效率问题

G20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新精英阶层,一方面对于G20成员国内部而言,以G7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仍然占据权力分配的主导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对于非G20成员国而言,G20成员主导全球经济政策同样体现另一种权力分配的优势主导地位。不论是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或是非G20成员国而言,对于代表性的要求实质是对更多的权力与更平等的义务分界为要求。随着建立在主权原则基础上的平等主义规范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受平等主义规范影响的多边主义作为西方国家普遍接受的制度形式,越来越多地在国际合作中得到采用,逐渐成为具有较高合法性的制度形式。G20机制正是因与多边主义原则中的普遍化原则不相符合而备受诸多中小国家质疑。支持并认同平等主义规范的非G20国家提出了平等广泛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诉求。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与广大中小国家在平等主义规范(社会环境)浪潮下构建了共同的利益,期望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然而在事关全球安全与繁荣的诸多问题上大国依然是全球治理的主体,只有大国间的协调与合作才能有助于诸多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它们有着其他非国家行为体无可比拟的优势。如果把广泛的代表性作为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则会表现为国际民粹主义倾向。对平等主义规范的过度表现甚至是表现为国际民粹主义倾向,将会导致全球治理陷入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局面,从而对全球治理的效率问题连带的提出挑战。

三、G20机制的利益分配格局

当一个国家在集体行动中背叛动机较强时,通常情况下倾向于采取策略惩罚背叛行为增加其背叛行为的机会成本,然而G20机制本身不具备这一权力,同时也缺乏具有权力优势的大国代替国际机制行使这一职能,因此需要由另一权力大国集合更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向遏制背叛行为从而增加背叛成本。G20机制的利益分配问题,也就是以新兴经济体为代表的G20成员国和广大非G20成员国对于G20机制的认同问题,同时也是对相对收益的关注程度上升的问题。解决方法即增加制度中的成员数量,缓解各方对相对收益的关注。然而若贸然增加成员数量又可能带来效率问题的缺失。G20机制在创始之初设计成员数量时早已考虑过效率与数量的兼顾问题,且认为在此意义上的最大容纳数量即为20。从可行性角度考虑,一方面形成小集团代替国际机制行使惩罚背叛的职能,另一方面机动的增加成员数量。具体来说可在G20内部成立一个非正式核心集团,集团成员囊括最具全球经济影响力的国家,其需要兼顾发达国家、新兴国家,同时不定期邀请非G20成员国以非正式观察员身份与会。由核心集团成员在G20正式峰会前听取各地区内部的利益诉求,提交非正式集团会议讨论通过再交由G20正式峰会商讨,以期创造更具合法性并兼顾有效性的合作平台。同时集合有共同利益的国家形成对具有背叛行为的国家拒绝合作的替代性惩罚机制。

参考文献:

[1]Robert Wade,Jacob Vestergard,2010,”Overhaul G20 for the sake of the G172”,The Financial Times,22.OCT.2010.

[2]刘贞晔.国际多边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缺陷与补充[J].教学与研究,2007,(第8期).

[3]刘志云.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第9期).

[4]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第212页

[5]崔志楠,邢悦.从“G7时代”到“G20时代”: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变迁[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第1期).

作者简介:李燕宇(1973、8—),男,汉族,湖北警官学院思政课部教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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