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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际海运条款在港口环节运用的探索

2018-06-05张蕊

神州·上旬刊 2018年5期

张蕊

摘要:自国际贸易形成以来,国际之间在贸易环节制定不同的海运条款作为国际贸易之中的“国际公约”,各国在国际贸易中须遵循相关规则才能进行贸易活动。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海牙规则(Hague Ru1es:H.R.)》(全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关键词:海运条款;港口环节;运用探索

一、各规则简介及比较

1.《海牙-维斯比规则》简介

《海牙-维斯比规则》(《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是对《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而成的公约,共计17条,但实质性约定仅为前6条,相比较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强调了承运人及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2.《汉堡规则》简介

《汉堡规则》的制定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另一方面是来自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由此也可见,在《汉堡规则》的制定下,所代表的利益对外贸船舶吨位数较高的国家并无益处。

3.《鹿特丹规则》简介

《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截至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最完善的一套国际公约,其公约共96条,实质性88条,从内容上而言,它是《海牙规则》的9倍,《汉堡规则》的3.5倍,在《鹿特丹规则》中,更是大大加重了承运人责任,分别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免责以及责任限制都有所改变,尤其是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相较于前者更是有所提高,同时,在货物索赔举证责任,或无延迟交付等方面也做了相应的变化。

《鹿特丹规则》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

4.各规则之间差异的比较

三种规则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面,随着货物品类及数量的增多,对公约内容也是在逐步完善,起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突出特点:

《海牙规则》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鹿特丹规则》旨在取代以生效的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2)承运人义务:

《海牙规则》中只规定了承运人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船舶适航”和“管货”;《汉堡规则》中增加了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原则;《鹿特丹规则》中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实行“钩至钩”“舷至舷”原则;《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中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此外,在货物范围、承运人的免责原则、诉讼时效、索赔通知、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等方面都有较大力度的改变和修缮,在此不做赘述。

二、各规则对港口作业的影响和比较分析

1.各规则在港口作业中产生的影响

以《维斯比规则》第4条2款中所提及到的承运人免责项目为例,其中提到:“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包装不充分;标志不清或不当;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等承运人均不负责”。由此可见,在承运人责任免责的内容中,更多的责任承认者归属于装船公司,且从各海运条款中可知,各规则均是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及货主的利益方便考虑更足,但对于港口作业的企业而且却没有实际的效益保障,这无疑是给港口企业在权责划分和利益分割上面都有很大的弊端。

2.对各规则在港口作业中的比较分析

以承运人交货点作分析,《海牙规则》中所实行的是“舷至舷”原则,《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做了延长,而《鹿特丹规则》中则是做了细分,无论是从哪个规则出发,在港口作业的过程中如果发生货损,有很大部分比例其责任都不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内(《鹿特丹规则》中“门到门”责任期间除外),相比较可知,各规则对于港口作业的责任划分并无实际效益,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并未签署国际公约,而是遵从我国的《海商法》,但我国的海商法适用范围也是海上运输关系与船舶关系。

三、港口作业中灵活运用的措施

1.明确各规则对承运人的制约

以《鹿特丹》规则为例,在此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期间做了较大改变,承运人所承接责任范围将会根据货物不同的海运协议(FOB/CFR/CIF)增减自己的责任范围,作为港口作业人员,则需明确每样货物承运人所签订的协议,这样若在其过程中出现货损,也能够及时的明确责任并作出相关调整。

2.有效降低港口作业货损比例

从规则中明确规则降低风险,只是在公约内容中为自己的责任权益需按照有效的保障,但如果要在权责划分上承担更低的风险,也必须从我们自身提高效益,从而降低货损比例。

3.规避高危货品的承接与装卸

在高危货品的验收与装卸中,作业人员务必提高其检测力度,以及在其他货物的抽样检测中,也要核查是否有或许虚报,漏报,错报等情况的发生,若企业不具备对高位货物的装运能力,须尽量规避此类货物的承接,以防在出现货损时提供高额的赔偿,这样也会对企业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失。

4.签订有效协议与保险,规避意外风险

在不明确货物是否完备或者在确定承运人责任范围的情况下,若港口作业不包含在承运人责任范围期间,务必要根据货物的品类以及其质量与承运人协商是否需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或保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各规则可知,若要在港口作业中降低货损,有效提高和改善防损比例,那么企业还需从自身做起,更专注,更认真的做好港口作业的防损工作,同时,务必要在承接货物时明确自身与承运人的责任划分,以保障企业在权责上能有有自己独立的话语权和规避风险的退路,另外,还需加强企业在员工内部对于港口作业相关规则和法律规定的知识学习和探索,只有在多方面提高和改善自身,才能有效的改善港口作業的防损工作。

参考文献:

[1]比较《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三亿文库.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