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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立法完善研究

2018-06-04杨双悦

商情 2018年15期

杨双悦

【摘要】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近年来层出不穷,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演艺经纪事务的相关规制的不完善,是产生许多演艺经纪合同解约纠纷的重要原因。本文将分别从合同性质的确定性、条款内容的公平性、任意解除权的规范性和演艺经纪人准入审查的严格性这四个方面着手,结合多个案例来分析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在规范演艺经纪合同和演艺经纪事务方面的缺失点,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纠纷 合同性质 公平性 任意解除权 准入审查

蒋劲夫与唐人影视公司解约案中,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理人协议是兼具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关系的混合性质的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故蒋劲夫不能依据委托合同性质享有任意解除权,双方信任基础的丧失也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蒋劲夫经纪约仍属唐人,判决蒋劲夫赔偿其私自参与演艺活动期间唐人公司的可得利益的佣金损失两百万。1 有学者认为这将是行业新案例,因为之前类似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法院大都判决在艺人赔偿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譬如判决林更新与唐人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是混合性质合同,林更新无单方任意解除权,但基于双方已无信赖基础,判决林更新赔偿195万后解约(而蒋案中判决认定失去信赖基础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判决窦骁与新画面的合约是综合性合同,虽无单方任意解除权但双方具有解约意向,判决窦骁赔偿300万后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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