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的工资效应与非工资效应研究*
—— 基于中国雇主—雇员匹配数据
2018-06-02陈晓菲李齐杨伟国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陈晓菲,李齐,杨伟国
(1.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2.山东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济南 250014)
一、引言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最低工资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低、维权成本过高以及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仍然呈逐年上升态势。这不仅降低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隐患。为和谐劳动关系并维护劳动者权益,我国自1993年以来便开始逐步引入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是平衡劳资双方力量、调节劳动关系的一项有效尝试(哈里,托马斯,亚历山大,2010)。[1]这一制度的初衷在于缓解劳动矛盾并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者权益。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具体谈判内容的调整,集体谈判在我国称之为集体协商,以集体合同①《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签订率作为具体的量化指标。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集体合同的覆盖规模不断扩大,但具体实施效果如何并没有一致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协商有助于改善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作环境。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单纯以集体合同签订率和覆盖率作为考察标准的指标模式并不能真正反映集体协商的真实实施情况,流于形式的集体合同签订对员工工资和工作环境的改善并没有太大影响(吴清军,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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