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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姻法分析婚前财产公证

2018-06-01王意琼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新婚姻法婚姻法公证

王意琼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婚姻法是管理夫妻财产与维护夫妻权益的重要法律,新婚姻法的提出,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新的诠释。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公正主要指夫妻双方在未登记结婚之前,双方个人财产,财产公证是对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包含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婚前财产公证是通过合法渠道,公证机关针对男女双方婚前所有财产以及债务等归属问题进行公证,达成婚前协议,公证是保证婚前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证明性质。

一、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男女双方的财产权益以及负债问题等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婚前财产公证的全称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机关对财务信息进行调查,确定财产归属范围,婚前财产公证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根据具体公证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夫妻办理婚姻登记之前实施的财产公证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主要依据我国《婚姻法》,结婚之前,男女双方到财产公证机关,对自身的财产数量以及所背负的债务范围等经过公证机关的调查进行公证,决定财产的归属权与使用权,公证机构财产公证直接具有法律效益,婚前财产公证在当前法律上是被肯定与确立的。婚姻财产公证的发展随着人们对婚姻的观念转变不断受到重视,属于新型财产公证类型,婚前财产公证将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帮助夫妻掌握双方的财产以及债务范围,同时也能够避免一旦离婚出现婚前财产纠纷事件[1]。当然我国婚姻观念相对来讲还比较传统,对于婚前财产公证也十分敏感,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对双方感情会造成影响,所以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一直备受排挤,尽管近些年年轻人的观念已经转变,但是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还是十分缓慢。

二、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现状

婚前财产公证为婚姻提供保护伞,具有很多明显的优势。离婚期间涉及到财产划分,婚前财产公证能够帮助其合理避免这一问题,提供明确的财产说明,帮助司法部门节省更多的司法调查程序,并且也合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2]。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排挤。对30对夫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调查期间发现,只有7对夫妻结婚之前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其中包括2对再婚夫妻,剩余婚前财产公证的都是经济相差悬殊的夫妻。对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年轻一代的夫妻认为无所谓,不排斥也不欢迎,但是老一辈的夫妻却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婚姻的阻碍,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当前婚前财产公证,最多的项目为房产,因为房产涉及金额较大,所以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表1是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夫妻与男女朋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相关调查统计表。参与调查夫妻为100对。

表1 婚前财产公证相关调查统计表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发现,婚前财产公证依然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同时没有达到大众全部接受的阶段。从地域划分上对其分析,东部一些发达地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思想相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接受度更高,同时认可度更高。当前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再婚人士相对较多,尤其是中老年再婚人士,因为离过婚,前任有经济、孩子的牵连,对待财产处理与划分方面更加理智[3]。特别是婚前财产分割非常必要。再婚人士大部分需要提供孩子抚养费,再婚过程中会将财产清晰划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并且保护自我权益。再婚人士婚前财产公正,从另一方面帮助再婚人士避免婚姻维系过程中出现财产纠纷。当然还有一些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是因为双方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经济能力较好的一方进行财产公证是大部分是为了考验对方的真心,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则是证明并非因为钱财而结婚。

三、婚姻法下的婚前财产公证

婚姻法一直在不断完善,从2011年8月13日开始,我国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完善,并且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提议是同年的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提案中针对婚前财产公正做出明确要求,针对夫妻登记之前所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由个人支付款项,若有银行贷款也是一个人名义下,但是婚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屋贷款,对于这种情况,不动产登记首付支付方式为不动产的所属者[4]。一旦离婚不支持双方协议处理不动产,人民法院会依法将不动产判给所属者,如果存在没有还清的贷款,则需要不动产所属者继续归还。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缴纳部分,则需要由不动产所属者对其进行资金补偿。

新婚姻法提出的背景下,司法解释对婚前贷款首次明确指导处理,婚前贷款所购买的不动产,其最终产权依然归登记方,婚后所购买的房产为父母支付,则属于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对个人财产提出更多保护手段,期间涉及到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帮助夫妻妥善处理财产。夫妻在婚姻约定关系之内,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婚姻约定实现较长,期间涉及到各种影响因素,所以很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并不是非常清晰,以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公证,并且以书面形式将婚前财产进行划分[5]。依照我国新婚姻法中十七、十八条规定中,非常鼓励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在婚姻关系约定中,婚前财产公证对双方都具有约束能力,同时十八条规定中更是明确指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的提出,为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新婚姻法中很多婚姻规定,都对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支持,鼓励准备结婚或者单身者,灌输婚前财产公证思想,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虽然当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受到传统思想的限制,但是在新一代年轻人观念中,对婚前财产公证还是高度肯定的。我国对待婚姻的传统思想中,对财产划分并不是很重视,民间俗语称“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种思想过于落后。传统观念中认为两个人组合成一个家庭,便是一个整体,财产也会选择共享,对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区分不清晰[6]。相比较我国传统思想,西方发达国家中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后实施AA制,并且会结合自己的财产状况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当然这种AA制的婚姻观念在我国并不受欢迎,很多感性的人认为在婚姻中,过多计较金钱是对双方爱情的亵渎,是不信任彼此的表现。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负责任,同时也是非常理性的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帮助婚姻更好的解决其中存在的纠纷,同时也可以稳定家庭关系,维护婚姻的保鲜度,为司法程序在处理离婚安全期间节省了更多的财产调查压力。具体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意义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约束夫妻双方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帮助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员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必要的选择。将双方财产进行公证,如果以后出现财产纠纷,法官可以根据婚前财产公证书直接判定财产归属方,公证书对夫妻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二)财产所有权

婚前财产公证,帮助夫妻双方明确财产权,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其他成员,导致在财产权方面出现纠纷。一旦夫妻关系出现变化,结合财产公证书对双方财产进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婚前财产公正之后,明确财产所有权,可以很好的促进家庭成员的和谐相处,为家庭关系的稳定提供帮助。

(三)为人民法院提供便利

婚前财产公证之后,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的安全提供了更多便利条件。提高了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快速分配,很好的保护夫妻双方各自的权益。在结婚之前,针对个人财产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书具有法律效益。这样婚姻关系出现变化,人民法院结合婚前财产公证书迅速处理夫妻财产权益问题,减轻法院工作量的同时,还提高了法院办事效率。

(四)减少摩擦

婚前财产公正之后,改变了夫妻双方对于生活的结构形式,为夫妻婚后生活增添更多理性,并且婚前财产公正将未来的生活权益以及义务等明确标注,结合婚前财产公正,减少生活中的摩擦,为有关部门调查财产减少了运行成本。

五、婚姻法环境下婚前财产公正发展预测

虽然我国当下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度还不是很理想,但是发展趋势呈现上升,80、90后逐渐开始接受婚前财产公正。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是保护富人权益的保护伞观念进行转变,认识到其不仅保护了婚姻中男人的权益,也保护了女方的权益。在一段婚姻中,男方与女方付出是相等的,但是因为其中的固定产具有区别,尤其是具有升值空间的固定资产,需要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将财产权益明确。利用婚前财产公证,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提高个人财产的保护,同时也为婚姻生活奠定更扎实的经济基础。防止在离婚期间出现财产纠纷,帮助司法部门节省更多调查时间与成本,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也将男女地位拉向平等。财产公正具有法律效益,更注重从理想的角度对待婚前的财产分配。婚姻包含爱情、亲情以外,也涉及到更多的经济利益,生活需要很多支出,这些支出包含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等多种类型,新婚姻法更注重婚姻中的法治管理,当婚姻中的激情退却,最终都需要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成熟,人们的传统理念逐渐转变,更注重对财产的妥善处理,生活中拥有更多自主权,生活观念现代化的基础上,也为财产公证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机会。

六、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并没有完全被接受。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上述内容将婚前财产公证的优势以及对婚姻的重要性进行详细介绍,鼓励当前人们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保证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为司法部门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提供便利,减少财产纠纷的发生。

[1]石庆增.新婚姻法语境下谈婚前财产公证[J].大观周刊,2011(51):55-55.

[2]郑晓莉.新婚姻法语境下谈婚前财产公证[J].法制博览,2018(1).

[3]邓悦.再论婚前财产公证问题[J].读天下,2016(17).

[4]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中国市场,2011(14):141-142.

[5]程璇.浅论婚前财产公证[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1(4):56-56.

[6]王志宾.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的探讨[J].青春岁月,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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