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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对虐童问题的干预

2018-05-30陈宇晗

大东方 2018年1期
关键词:干预儿童

陈宇晗

摘要:儿童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儿童的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的。民国时期,虐童问题相当严峻,但随着儿童的生存状况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慈善组织和社会上的有识之士采取了各种手段,为干预甚至消除虐童问题而努力,但终究未能实现这一目标。

关键词:虐待;儿童;干预;中华慈幼协会

民国时期,儿童群体的生存状况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一方面是受到了西方儿童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对于“儿童的发现”的推动。在“人的发现”与“人l生的发现”的历史背景下,新文化倡导者“提出了儿童个性解放和儿童文化重建的时代课题”。

当前对于民国儿童史的研究主要可分为四个方面:有关儿童被教育、儿童被保护、儿童被认知以及针对儿童自身的研究。无论是哪一方面,研究成果都相当丰富。但是虐童问题则长期被研究者忽视,现有的研究还很薄弱,缺乏从儿童史、社会史角度对于虐童问题进行的考察。本文试图通过儿童史和社会史的角度对民国虐童问题进行研究,重点关注政府与社会组织对于虐童问题的干预,以期对民国时期儿童的生存状况有更加全面的认识。此外,对民国虐童问题的研究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与参考价值。

现象

1924年9月,童星但二春主演的电影《弟弟》在上海滩上映,片中由但二春所饰演的弟弟角色在被虐待之时,在亡母坟前哭泣的镜头都深深刺痛着观众的心灵。在为但二春的演技所折服之余,剧中对弟弟遭受虐待的刻画也是这一时期虐童现象的一个真实写照。中华慈幼协济会保障部通过对1930年全年及1931年上半年报纸所刊载的上海及其周边涉及儿童的事件进行了统计,1930年全年总数多至1645件,平均每月137件,每日约5件。其中迷失儿童占1/3以上,拐卖儿童占1/10以上,被绑儿童占6%以上,车碾儿童、奸污女孩、被弃儿童均在4%左右,甚至有活埋儿童3件,烹熬儿童2件,鸡奸男孩6件。而1931年上半年的儿童案件便有1007件之多,这一数字可谓是触目惊心。总体而言,民国时期较为严重的虐童事件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对婢女、童媳的虐待,其二是养父母、继父母甚至亲生父母对子女的虐待。

婢女、童媳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经常受到欺凌,新闻报道中虐待婢女或童媳的事件比比皆是,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此处不再赘述。而对于亲生子女或义子女的虐待,涉及到有关家教的问题。“我国数千年的习惯,在宗法主义社会之下,素来认儿童为绝对的私有物,甚至所谓‘父要子死,不得不死的成语”。此外,古人家教历来重视教子从严的手段,主张对子弟加以严格的管束。但是在新思想的冲击下,这些观点开始逐渐发生着变化。“应不应该打孩子”的问题被抛了出来,多位学者均表示应尽可能不打,即使打也不能毒打。进一步深入,有学者明确提出了“打破私有儿童的观念”。这些观念都有利于改善儿童生存环境,减少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也正因为这些思想的传播,父母对于子女的虐待事件才真正走入了公众的视野。

干预

在虐童事件不断发生的同时,社会热心人士纷纷呼吁并采取行动对其干预,政府也出台一些措施进行引导和惩戒。

一、政府举措

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对于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惩处。《刑法》中有关妨害风化罪的条款,对于奸淫、猥亵十四岁以下男女者都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刑法》中对遗弃行为也有相关的条款规定。这些条款是民国时期对虐童行为进行惩处的重要法律依据。与此同时,1929年颁布实行的《民法》也有“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的条款。

除了法律外,各地政府也曾通过下发文件颁布一些严禁虐童的规定。1931年,内政部曾下发《严禁蓄婢妾虐童媳》的规定。1947年,台湾省政府社会处也通令各县市政府禁止虐待儿童。原因是“本省僻远乡镇村间,有小数家庭不明时代趋势,因循陋习,仍有虐待儿童,摧残童媳情事”,因而要求各县市如再有虐童情况,应立即处置,情节严重者送警局究办。

总的来说,以《民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仍然带有浓重的保守色彩,侧重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权,忽视了对儿童自身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处置虐童问题上很难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二、慈善组织

政府失位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便承担起了更多的职责。在慈善组织中,中华慈幼协会、儿童幸福事业会等组织都是以保护儿童利益为宗旨的。前者在干预虐童事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中华慈幼协会又称中华慈幼协济会,成立于1928年4月,蒋介石任名誉会长,孔祥熙任理事长。慈幼会长期将干预虐童作为主要工作任务之一,1929年前后设立了儿童保障部,负责调查虐待儿童事件,此外还将“杜绝虐待儿童”列入1934年至1938年的五年工作計划之中。

在处理虐童案件时,慈幼会通常采取收留受虐儿童,送救济院,发还保护人,代为提起诉讼并请求法律惩戒当事人等方法。法律途径是保护儿童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谭慧珠虐婢案”中,慈幼会通过法律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1935年9月,家住上海的广东小姐谭慧珠被人揭发,称其有“以烧红铁钩灼伤其婢女雪娟两颊之嫌疑”。她在被警察所传讯后得以保释出局。但慈幼会对此事相当重视,特派出医师对雪娟的伤势进行查验。医师报告称婢女年仅八岁却“血痂满面”,两颊均有多处受伤,并且谭家并未将其送医。因此,慈幼会决定致函公安局长,呼吁对谭慧珠中止保释并予以严惩。10月下旬,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慈幼会派干事列席旁听并将审判情形整理后公诸媒体。审判中,将此事揭发于慈幼会的仗义人士、协同慈幼会进行调查的警察均出庭作证。起诉书中认为被告触犯了刑法,并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起诉。最终,法院判处谭慧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这一事件中,慈幼会参与了事件最初的揭发、对受虐儿童的验伤、对施害者的进一步举报、法庭上的指控等几乎是全部环节,充分发挥了它的作用,堪称慈善机构参与儿童保护事件的典范。

除了事后的“亡羊补牢”,慈幼会也积极推动预防虐童事件的发生。1930年至1932年,慈幼会保障部发放了数万份宣传单,起初警告的是虐待儿童的家属,后来将范围扩展到所有虐待儿童的人们。此外,慈幼会还一直致力于建设儿童法院,出台儿童保障法律、儿童权利宣言,以及废除蓄婢、童媳等措施,力图从源头上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

慈幼会最初的辐射范围是上海及周边苏杭地区,此后逐步在北京、河南、湖北、陕西、四川等地设立儿童救济组织,影响力越来越大。但随着日本侵华的深入,救济难童成为了工作的重心。

慈善组织在保护受虐儿童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在司法层面上,因为法律体系对于伤害罪的规定,慈善组织所采取的“代为申诉”的模式是否合法一直存在争议。慈善组织多次呈请司法院申请其对受虐儿童有代告诉权,可见这已经影响到了慈善组织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儿童权益。

三、社会宣传

除了政府和慈善组织对于虐童事件的干预,社会各界还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打击虐童行为。每年4月4日的儿童节都是一个宣传的好时机,尤其是在庆祝口号与标语当中。1946年4月4日是胜利后的第一个儿童节,孔祥熙在发言中依然强调要一律铲除“社会上一切虐待儿童的恶习”,并推而广之,设法根除“社会上一切不合理、不平等、不应该有的现象”。

虐童不僅仅影响到儿童个人,它还影响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同样是在1946年儿童节,教育家杨同芳在一篇文章中尖锐地指出,“虐待儿童的事简直司空见惯,父母可以把子女当做泄气的工具,而随便打骂,商店的学徒常常在老板严酷的淫威下遭受鞭挞。”作者呼吁社会人士“必须尊重儿童独立的人格和权力”,同时希望“社会上的开明人士、贤良的父母、前进的老师共同协力,培养未来的‘社会的一员灌溉民族的新鲜细胞”。这番呼吁可谓是痛心疾首,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了解决途径,但是在社会动乱年代,这些问题很难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社会宣传影响范围更广,更能够深入到群众之中。慈幼会定期在《申报》等媒体上公布的虐童案件数字同样是为了唤起社会公众对于虐童问题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宣传工作所带来的更多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效果,这种效果并不会立竿见影的显现出来。

结语

民国时期,虐童问题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一桩桩令人发指的虐童案件通过媒体得以曝光,这其中包括对于婢女、童媳的虐待,也包括养父母或继父母甚至亲生父母对子女的虐待。对于虐童问题的干预是在多个层面进行的,各种力量都在尽力拯救那些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受虐儿童。但是,他们之间的配合还远远不够。慈善组织为民国的广大儿童群体带来了儿童节和儿童年,却无法推动政府建立完备的机制真正使他们的健康成长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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