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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

2018-05-24宋文然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属性解决机制

【摘 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医患纠纷的现实特质和产生的原因,阐述了当下对于医患纠纷的法律属性的判断,提出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形式的解决机制:建立医患纠纷预防机制;改善医患之间交流与沟通,建立患者自主查询系统,方便信息共享;完善相关法律,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体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关键词】 医患纠纷;转型社会;法律属性;解决机制

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涉及到民生之根本医疗问题,尤其是医患纠纷,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是大众较为关心的热点,更是司法工作的难点。在医疗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的过程中,我们看到政府为解决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的努力,成果也是令人鼓舞,但问题依然严峻。“医改”的目标并不单单是为了让看病成为现实,更重要的是整个医疗行为的过程能够达到普通民众的预期,医患纠纷也是需要在推进“医改”中予以关注的,我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这是我国医患纠纷层出不穷的根由。况且由于医患纠纷表现出的多元化特质和产生纠纷原因的多方面性,在解决这一纠纷过程中无法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使得本来就微妙的医患纠纷更是雪上加霜。加之,在法律法规的建制上存在着不统一的标准,使得医患双方在结果上很难达成一致。

面對日益严峻的医患纠纷,需要我们寻求更多渠道解决,同时要在制度和规范上加以约束和调节。同时鉴于医患纠纷并非是仅仅存在于我国,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这就需要彼此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和合作,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让我们少走些弯路,利用自己现有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在处理医患纠纷时的优势和长处,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好最为基础的民生问题,站在理性角度,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为我国社会的转型奠定基础。

一、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医患纠纷的现实特质、成因

医患纠纷成为我国社会转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不稳定因素,北京、上海、合肥、哈尔滨等等都出现了极其恶劣的医患纠纷并造成严重的后果,[1]人们在普遍关注的同时也在反思医患纠纷为何层出不穷,医患之间到底出现了什么矛盾以致恶果比比皆是,单单被曝光的例子就不胜枚举,以此推算,可以了解我国医患纠纷的案发率已经到达什么样的程度。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目前我国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并不能有效遏制其发展,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我们需要对医患纠纷进一步的认识,了解其现实特质和成因,以便制定更好的预防和解决机制,做到事前规避,事中沟通、协调,事后及时、有效、合理的解决,缓和较为紧张的医患关系,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转变人们对于医患之间固有的不良印象,为转型社会的推进做好扎实的基础。

医患纠纷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医患之间由于社会地位的缘故,纠纷并不像现在如此复杂和难以解决,医疗机构其特殊的行政性,纠纷解决的结果往往不利于患者。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步入转型社会阶段,法治社会的推进,使得人们权利意识加强,维权意识提高;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后,人们观念逐步趋向利益化;而政府也转入服务民众的角色;同时信息技术、大众传媒的发展,为社会舆论提供了多元化的平台,使得舆论监督的功能大大提高;加之,医患纠纷解决渠道的多元化,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了更多的维权方式。这些变化,使得转型社会中医患纠纷展现了其独有的特质。

1、维权意识的主动性

步入转型社会后,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快,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写入宪法当中。在法理思想的深入研究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之下,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是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的武器,法治理念开始在社会中传播。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无论产生何种纠纷,当事人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医疗行为的趋利性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商业化运营方式开始普及。使得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福利性逐渐被利益性占据或者福利性趋于降低,由于医疗机构本身运作需要经费以及各项开支,导致了医疗机构的商业化逐渐加强,趋利性加深,同时当前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的高风险赔偿比率,也就产生了医疗机构过度为患者检查,过度开药,保守治疗以延长住院时间以保障和弥补其经费的不足;同时医务人员高压力、快节奏的生活,他们普遍认为自己的劳动与报酬差距太大,因此一些素质不高的医务人员开始不择手段的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增加隐性和灰色收入,以满足其心理和生活的需要;而患者及其家属希望自己的花费,能够治愈或者缓解病情,但鉴于当前医疗技术水平有限,有些疑、难、重症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所以患者及其家属的过高期望与其花费的钱财达不到预期目的,在无法满足患者完全治愈疾病的目的之下,患者及其家属便会采取过激的行为以满足自己利益上的损失。所以,在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后,社会普遍以金钱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无论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甚至是患者及其家属在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单纯的一种医疗行为衍生出来的趋利性,使得救死扶伤、服务大众的行为,蒙上了金钱的阴影。

3、法治政府的服务性

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依法治国的方略,使得政府职能逐渐转变,服务型政府逐步取代权力型政府,政府的行政命令的强制性逐渐减弱,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趋向于关注大众迫切的需求,方式多样化、平和化。政府在医患纠纷中扮演者第三方协调彼此利益的作用,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更缓和的方式。[2]在职能定位之下,政府自身开始以更为合理的方式介入医患纠纷之中,更多的是为双方提供便利和服务,以使得医患纠纷可以更好的解决。

二、我国医患纠纷解决和规制的路径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面对医患纠纷显然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如何解决医患纠纷这一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当前急需做好的工作,无论是医疗体制改革还是满足人们最低的医疗服务,需要尽其所能,多渠道、多角度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紧张而又微妙的关系,诉诸于诉讼和非诉讼方式,探求有效、公平、合理的规制路径,形成不同阶段,不同状况下的解决方式,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完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缩短医患纠纷的诉讼审理时间,提高司法办事效率。

1、建立医患纠纷预防机制

医患纠纷的产生是一个矛盾逐步加深过程的恶化,做到事前预防可以有效的将医患纠纷扼杀在摇篮里,建立纠纷预防机制。[3]应该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加强宣传教育,医疗机构通过信息时代的多媒体渠道,科普有关医学知识,让患者对于当前医学水平有个清晰的认识,以此理性化人们对于疾病治疗的期待;同时,政府卫生行政机构,建立以医疗机构为主导的纠纷预防机制,加强对重点对象的信息交流,设立医疗诊疗行为的投诉部门,在矛盾产生之初,或者更换主治医师,或者完善诊疗计划,并且努力提高对于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缓解其在工作遇到的高强度压力,优化医务人员队伍,增强其奉献社会的道德要求。最后,提高患者素质,消除患者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片面认识,保障患者的基本权益,明确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增强患者和家属的信任。

2、改善医患之间交流与沟通,建立患者自主查询系统,方便信息共享

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患者欠缺医学专业知识,对于医生的行为不了解、不理解,而医疗机构也未完全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即使出现了矛盾也是置之不理,完全是工作上的提供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人情味丧失,一旦矛盾爆发彼此也互不相让,极端情况下存在互相殴打的现象。所以,医患之间需要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得彼此能够互相了解,特别是医务人员要注意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让其参与到治疗方案的选择和决策,讲清不同方案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其他病后综合征,尊重患者的自决权,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让患者同意并签字,避免和减少因治疗过程和方案产生的纠纷,记录好治疗的整个过程,让患者全程清楚自己的治疗过程,一方面,保障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便产生纠纷有据可查。[4]同时建立患者自主查询系统、电子档案等,利用信息时代的产品方便患者更加主动和方便的了解自己病情病况,自主查询系统内容应包括病人的病例、治疗方案等等一切关于患者的情况,以此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同时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治疗的反映,利用查询系统反馈给医疗机构,达到信息共享。

3、完善相关法律,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体制

由于目前我国医患纠纷过多,虽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础,但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甚至存在着无法衔接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分别制定出合理、合法的规定,明确医患纠纷的法律属性、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诉讼时效,并且制定相关配套的程序,提高医患纠纷解决的效率。另外,责任鉴定体制需要科学、合理、统一,将责任鉴定机构与纠纷分离出来,确定其中立地位,尤其是要与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政机构脱离关系,保证其不受任何行政上的干预和阻碍。明确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规定鉴定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为此,我们需要形成一种双向空白的鉴定机制,即:鉴定机构不知道给谁鉴定,被鉴定的也不知道有谁来鉴定。[5]

4、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日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而且在解决医患纠纷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患者、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但是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对于其中的合理风险应该予以规避,不然这种医疗责任保险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性,通过这种合理化风险负担,把医疗活动中的高风险部分合理的转向社会,减轻了医疗机构的负担,为其能够专心,细致工作奠定基础。也使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从纠纷矛盾直接对立中解脱出来,由保险公司介入调查,避免医患之间的直接冲突,使执业风险有效降低,缓和医患关系。

5、建立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患方式,使得我国面临着处理方式单一的问题,完全无法适应如此繁重的诉讼请求,而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带有滞后性和被动性,也难免出现拖延的症状,而且诉讼中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程序性极强,缺乏专业知识的患者往往要承受很长时间的煎熬和等待,与之相对应的急切得到结果的心理相矛盾,对此可以创建替代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6]如利用人民调解制度,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应该包括专业律师、医生、以及有关司法人员,一方面可以弥补医患之间信息的沟通不畅、法律知识欠缺;另一方面有效缓解医患纠纷诉讼上的压力。再如:当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时,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二者之间进行斡旋、調解,不成再进行劳动仲裁,我们可以借鉴此类仲裁委员会的方式,建立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当出现医患纠纷时,可以尝试让仲裁委员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仲裁,最后则可以诉至人民法院。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医患纠纷中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起码需要专业法学和专业医学的人员以及一定的社会工作者,而且不能与仲裁的纠纷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以维持公平正义。通过这些非诉讼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的资源,也能缓和医患双方针锋相对的对簿公堂,使得医患纠纷在相对平和的氛围内合理解决,已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注 释】

[1][4] 伍德志.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与信任[J].法学家,2013.5.1-3.

[2] 禹竹蕊.医患纠纷的行政干预研究[J].前言,2011.21.144-147.

[3] 冷明祥.试论医患利益矛盾与化解机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33-34.

[5] 李玫.医患纠纷成因分析及其对策思考[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06.127-129.

[6] 牛栋,侯菲.私力救济医患纠纷的成因与处理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2.442-44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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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 杨振.侵权责任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4] 崔建远.合同法第5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5] 王才亮.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6] 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M].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7] 周伟.常见医疗事故的鉴别与纠纷处理[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8] 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M].北京: 信出版社,2002.

[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0] 朱翠微.法理学视域下的医患法律关系属性[J].医学与哲学,2013.3.75-78.

[11] 杨琳,赵军.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之均衡分析[J].当代医学,2012.08.24-27.

[12] 时颖.医患关系社会法属性分析及法律适用 [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2.14-17.

[13] 纳玲.医患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应对进路[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5.145-147.

[14] 王萍.医患纠纷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学术论坛,2007.196.164-167.

[15] 柴建军,寇杰等.刍议社会转型期医患纠纷的原因与应对[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5.256-257.

【作者简介】

宋文然,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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