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8-05-21李永忠
中国经济报告 2018年5期
李永忠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对人类统治术的一大创造和贡献。较为完备的监察制度始于秦朝。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后,就基本形成了一套权力分解与制衡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治理模式。具体来讲,就是皇帝管立法,丞相、郡守、县令管执行,御史大夫、监郡、监县、御史管监察。如今,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只剩中国,一是靠2000多年前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二是靠1000多年前相对开明的科举制度。前者实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权力分解与制衡,在当时形成了较为先进的权力结构;后者有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在当时吸引了大多数精英为政府服务。在历史的长河中,科举制开了西方文官制度的先河,得到中外較为广泛的认同。但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贡献,特别是其权力分解与制衡的重要遗产,却还没有被国际认可和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定四个自信中的文化自信,当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而制度自信,可以溯源到2000多年前的中国监察制度。
中国的监察制度,胜在异体监督。30多年前,为撰写我的第一篇学术论文——《略论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我从《史记》读到《清史稿》。从浩瀚的古代监察制度史中,创造了“异体监督”这个词组。我不仅明白了同体监督是一种无效、低效,成本很高的监督,而且懂得了,只有异体监督才是一种有效、高效,成本很低的监督。再锋利的刀,也砍不了自己的刀刃,说的就是这个极其浅显,却又十分深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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