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法的行政法属性
2018-05-21许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教育法 行政法 属性 国家义务
作者简介:许蔚,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84
近年来,教育法成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如同经济法、社会保障法一样,它的出现带来热议。教育法是法学和教育学交叉的研究领域,甚至还包含财政等方面内容。教育法涵盖面之广使得很多人探讨其的定性。
一、关于教育法性质的观点
关于教育法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觀点,主要有三种观点:独立法律部门说、隶属行政法说、综合研究领域说。
独立法律部门说,认为教育法涵盖面较广,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教育学、财政等方面的内容,这不是宪法和行政法能够涵盖的,它不能完全归属于宪法和行政法下面的三级学科。教育法与社会法类似,属于公法和私法交叉的法律,是新时代产生的一种独立与公法、私法的新型的法律。它以社会主要问题为导向,引导学者研究和立法者关注。在日本,独立法律部门说较为普遍接受,他们认为教育法规的体系与分类应根据教育活动与教育制度的内在逻辑,分为教育基本法规、有关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制度的法规、有关教育职员的法规、有关教育行政与财政的法规等等。①
隶属行政法说,认为教育仍属于行政法。“教育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教育行政关系,因而属于行政法。”②综合研究领域说,认为教育法不能称为一个法律部门,或者某一学科,其只是一个综合性研究领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