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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各持遗嘱争房产,该以哪份为准

2018-05-21包苏

老年世界 2018年2期

包苏

2015年,93歲的李淑珍老人离世。刘大军是李淑珍与前夫刘军生的第一个儿子。李淑珍和王志国再婚后,生下王东、王梅、王菊、王艳4个子女。1960年王志国去世。王志国生前有一件事,居民齐某因资金困难,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处房屋典当给王志国5年。典当期满后,房屋所有人将该房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淑珍。李淑珍去世后,出现了房产纷争。刘大军拿出一份遗嘱,该遗嘱的内容为:“我,李淑珍,丈夫王志国于1960年因病去世,死亡后,坐落于某处的房屋、铺面属于我个人所有,现我年老体弱,日感不支,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之间因继承房屋发生争执。特立本遗嘱,将铺面至屋内天井的房屋,包括天井,我去世后,全部由大儿子刘大军(前夫之子)继承,从屋内后进的天井墙至街面的房屋,由二儿子王东夫妇居住,王东夫妇去世后,所居住的房屋归刘大军所有。” 王东也拿出两份李淑珍立下的遗嘱,其中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和丈夫王志国共生育一男三女,男王东,女王梅、王菊、王艳。我丈夫王志国于1960年病故。我今年已经93岁了,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争占遗产,在我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神志清醒时,特立此遗嘱:将登记在我名下的房屋自愿留给儿子王东继承,女儿王梅、王菊、王艳以及我和前夫生育的儿子刘大军不得干涉和争占。”

2015年10月,刘大军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权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淑珍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限令王东腾退铺面至屋内天井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刘大军提供的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员代为起草,但无遗嘱人李淑珍的签名、盖章或所按手印,涂改处未经遗嘱人李淑珍确认,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该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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