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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权力理论及其视野下的大学共同治理

2018-05-21束静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15期
关键词:权力

【摘要】福柯通过对传统权力观的否定确立了新型的权力观。在福柯的权力世界中,权力具有生产性和创造性;权力与知识互生共谋;权力关系是移动的,是没有绝对中心的不断变化的网络;权力不再被视作为某个组织、集体或者个人的所有物,权力没有主体。笔者认为,福柯权利理论对探讨高等教育领域中大学共治问题具有很强的工具价值,本文运用上述福柯的权力理论从治理目的、治理主体、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这四个方面来阐释大学共同治理的合理性及其实现途径。

【关键词】权力 福柯权利理论 大学共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5-0001-02

一、对福柯权利理论的解读

福柯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历史学家,后现代理论主要代表之一。他的思想以反中心、反权威、反常规而著称,权力观更是其理论的核心部分。笔者将通过以下方面对其权力观进行概述。

1.权力是生产性的而非压制性的

在传统的权力观念中,权力被看做是否定的、压制的和禁止的一种力量,福柯却强调,我们应该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待权力问题,权力具有生产性和创造性。在其著作《性经验史》中探讨到:伴随17世纪的性压抑时代而同时产生的相关话语权的膨胀,直接促使了性医学的诞生,这就是权力的生产性。最集中体现这一生产性功能的是其另一部代表作《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中的分析:监狱中对犯人的改造、军营中对一个合格士兵的塑造、学校中对学生行为规范的培养等等场面,它们普遍反映了权力的生产性和创造性。

2.知识本身也是一种权利

培根说过:“知识就是力量”。按照福柯的理解,知识就是权力,掌握知识的人也是掌握权力的人。这一点在现代社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各行各业都需要专家级的权威人士来制定规范、管理事务、维护权力的运行。知识型专门人士可以获得权力是因为他们掌握了专门性知识。权力与知识结盟,两者相互蕴含,知识的生产和证明必须要依靠作为社会权力网络的知识团体来实现的。权力创造知识,知识维系权力,没有知识的参与,权力无法运行。

3.权力无中心,处于无所不在的关系网中

福柯认为,权力无所不在,人正是在这种无所不在的权力关系中认识和定位自己,权力在社会实践中作用于集体的每一个末端,呈网状,它会延伸到社会的任何一个最微小的领域。与传统的权力表现方式相比,现代权力没有那么多令人震慑的、暴力的、仪式化的运行场面,而是一种自动运行的,表现为纪律和规范的形式。现代权力是通过协调不同领域、制度、行政机构和其他团体的关系来运作的,这些关系是移动的,没有固定化了的中心点。

4.权力是无主体的,是被运用而非被占有

福柯给权力下定义:“权力不是一种制度或一个结构,也不是某些人天生就有的某种力量,而是大家在既定社会给予一个复杂的策略性处境的名称。”人人都身处权力环境之中,既构成了权力的一部分,又都参与权力的构成。权力不应被视作为某个组织、集体或者个人的所有物,它没有主体,没有机构,权力来自四面八方并存在于关系之中,它是这些关系的依靠、较量、连接、分裂、斗争。现代社会中的权力虽然有确定的对象,但很难区别权力的主体与客体,因为人人都既是权力的主体,也是权力的客体,他既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契约的一份子,也是受权力约束和塑造的一个个体,权力是流动的,是不被任何一个人所永久占有的。

二、福柯权力理论对大学共同治理的解释力

立足福柯权力理论的视角来看待大学共同治理的问题,关键在于对大学治理权问题的探讨,围绕这一核心问题需要考虑:行使大学治理权最终需要达到什么目的?为了达到治理的目的,大学治理的主体是谁?由此进一步探討合理的大学治理结构,完善大学治理方式。

1.大学共同治理中的治理目的:善治

权力具有生产性这一特征启示我们在看待权力行使目的时不能只看见权力压制和消极的一面,不能一味地为了压制而行使权力,也要关注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是否能让处于权力关系中的各方达到利益最大化。在高等教育研究领域,更多的人赞同“治理”而不是“管理”,这表明权力行使目的从传统意义上的统治性、束缚性、控制性到民主性、积极性和效率性的转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大学善治”这一概念。善治的要求之一是效率性。对大学而言,善治的目的是提高办学治校育人的效率。效率不仅是关乎大学善治的专业术语,更是善治必须立足的目标。在大学善治的体系框架中,效率不只是经济学的数量概念,而是包括办学治校育人的水平、质量、效益,以及通过竞争追求卓越等概念的综合。大学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其导致的竞争性,决定了大学必须把“效率优先”作为大学善治的价值赋予及目标。综上,大学的治理离不开生产性的要求,而大学可以通过共同治理来实现这一要求,大学治理追求善治,共治是实现善治的有效途径。

2.大学共同治理中的治理主体:复合式多元化

笔者认为,大学共治的治理主体不等同于福柯权力观下的权力主体(福柯强调权利无主体论),前者是指大学治理权力中所划分的权力类型,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后者是指大学治理权的拥有者(福柯理解的权力是不被任何一方、任何人所占有的)。按照大学治理权力的类型划分,大学治理权力主要由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福柯认为“知识即权力”,那么由此对应,学术知识的拥有者(教师、教授委员会等个人和团体)身上体现的是学术权力,大学正是通过研究“高深学问”使得自身得以维持和发展;伴随现代社会的发展,大学越来越被要求要“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治理也面临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必然需要专门的行政管理知识的参与,行政管理领域内专门知识的拥有者(大学中的行政管理人员、部门)身上体现的就是行政权力。学术研究是专门知识,行政管理知识也是专门知识,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甚至可以说学术知识中包含行政管理知识。拥有这些知识的人都是权力的“寄居者”,都有行使权力的“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对立的,只是权力的载体不同,行政权力不能凌驾于学术权力,同时,彻底地“去行政化”也并非就有利于大学的善治。综上,笔者认为,福柯关于“知识本身即权力”的观点为大学共同治理中的“复合式多元主体”提供了可能的理论依据。

3.大学共同治理中的治理结构:反科层制

在美国大学共同治理的理念下,大学治理权力包括以校外人士为主导的董事会、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以教师为代表的学术评议会,至少包括这三种类型的权力,另外也包括以学生为代表的消费者权力。与大学利益相关的每个人都处于这个关系网中,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大学治理,不存在任何一方会是唯一的、永恒的权力中心,而是多方权力在动态中实现平衡、相互作用。政府有可能利用行政力量来干涉大学的学术事业,合理的政府调控是必要的,大学的学术研究成果也会作用于政府决策或社会服务;学生也有向大学反馈诉求、申请服务的权力。政府的力量或社会需求不会一直支配或控制着大学学术事业,学术也不会一直受到政府或外界社会力量的干涉,在大学中,统治者一方的权力一定是流动的,决不是以某一方权力为核心。上述这样的理想状态是福柯权力理论中所认为的必然状态,但是反观我国长期以来的高校治理,这样的必然却是我们竭力追求的应然。在我国大学内部,依照政府机关的模式复制科层制的图景,行政权力从政府科层系统流向了大学的各个角落,构成一张密不透风的关系网,而这张网不是福柯笔下的“无中心”或“流动中心”的网,而是一张自上而下,固定不动的网,这张网的中心是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权力,网的边缘是教师和学生的权力。大学共治制度就是打破科层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开放性、民主性的大学治理。

4.大学共同治理中的治理方式:法制化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中指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现代监狱瞭望塔中的监视者,是个体在权力关系中的位置而不是个体本身决定了权力的行使。权力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掌握了权力和由谁来行使权力,因为权力建构出的自主的机制是可以脱离任何个体而单独存在的,个人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只要他出现在权力的作用点上。作为权力主体特定的人是会死的,但权力是不会随着特定人的死去而消亡。因此,站在高校共治的角度,行政人员、校长、教授会等权力方只是作为权力运行的工具,而不是主体,个人意志和行为的改变不会也不该影响到权力的运行。因此,加快建立健全高校共治的法律法规,依法限制某一特定权力和特定人的权力越界行为,使得客观上谁都不会是大学治理权力的绝对操纵主体,这样才能保障大学共治的根基不以人的去留而动摇。

参考文献:

[1][法]福柯.規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2][法]福柯.权力的眼睛一一福柯访谈录[M].严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1.

[3]郭世扬.福柯权利理论解析[D].江苏:江苏师范大学,2013.

[4]刘鸿.美国研究型大学“共治”模式的“恒”与“变”[J]高等教育研究,2013(11):101-106.

[5]刘亚敏.大学治理文化:阐释与构建[J].高教探索,2015(10):5-9.

作者简介:束静(1992-)女,汉族,皖芜湖,硕士研究生,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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