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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徘徊于法德之间的尴尬

2018-05-21史智军

法庭内外 2018年4期
关键词:传统美德子女法院

史智军

在养老逐步成为社会热点的同时,法院审理的赡养类纠纷,特别是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也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此一现象不仅透露出由他及我的忧虑,也折射出了精神赡养徘徊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尴尬。

在物质生活逐步提高和社会养老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大部分老人的物质生活已经有了保障。然而对于老年人来说,养老不仅仅意味着衣食无忧,更重要的还需要精神愉悦和子女绕膝,时常享受到子女浓浓的亲情,即所谓的精神赡养。就司法实践而言,老人的精神赡养诉求主要表现为请求子女定期或者在重大节日探望自己。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老人的精神赡养请求散发出的是孤独无助和对子女不舍的爱,当为令人垂泪的最低请求,亦是为人子女的道德底线,每一个真正有心尽孝的子女当不会将老人推向法庭的原告席。对于那些有失孝道的子女,当一定范围内的道德谴责之后,也许会翻然悔过,也许依旧我行我素,置老人的恳求于不顾,故单纯的道德约束缺乏强制力,从而使老人开始诉求于法律。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法律规范中对老人所求的精神赡养更多是一些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孝道历来为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从小接受的为人子女的基本教育。如果一个国家的尊老之风要完全依靠法律维持,则已是到了需要深刻反思集体道德的紧要关头;另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刚性”,而老人的精神诉求则具有“柔性”,精神赡养的目的在于使老人身心愉悦,能够得到子女的殷殷问候,如果为此而对簿公堂,子女翻然悔过当为最好,否则,即使法院作出了支持老人精神赡养诉求的判决,又该如何有效执行?难以想象,当子女被法院强制执行去看望老人之时,老人的脸上还能浮现欣慰的微笑,恐怕其精神遭受到的是更大的伤害。更何况,子女探望老人具有人身性质,于法律而言,更难以真正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不乏支持老人精神赡养诉求的判决,然其如何执行依然难有完美的答案。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故此,面对老人的精神赡养诉求,需要社会和法律的双重推动。于社会而言,首先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孝道的传统美德,并结合当下中国的空巢老人现状,唤醒、倡导子女更多地注重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使社会形成更浓烈的对尊老者赞赏、对弃老者鄙弃的风气。其次,通过建设多种基础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广阔的活动空间、交流空间,特别应发挥社区养老优势,将家庭养老自然延伸。社区所具有的邻里互助、情感交流功能一定程度上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使老年人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于法律而言,其一应当在法庭的庄严中融入亲情,加大调解力度,如能使子女面对老人殷切的目光,真诚悔过,当为最佳的解决途径。其二应在法律发展和完善的进程中,考虑更多保护老人得到精神赡养的条款,即使法律规范具有刚性,也不妨“曲线救国”。比如,对于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其工作单位可予以一定的通报、批评,甚至行政处罚,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使老人在精神上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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