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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 常喂养者需担责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1期
关键词:医药费伤人流浪狗

王婆婆和钟女士系邻居关系,共同居住于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2017年11月5日晚,王婆婆被小区内一条狗咬致左小腿外侧受伤,花费医药费2300余元。王婆婆认为,伤人之狗为钟女士所养,遂向法院起诉钟女士,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4400元,并承担王婆婆狂犬病潜伏期发作造成的一切损失。钟女士表示,自己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只是经常喂它。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伤人之狗属于流浪狗,但钟女士及家人长期喂食,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此狗伤人后,钟女士作为其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钟女士本是一种爱心行为,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律师表示,钟女士饲养、收留流浪狗,虽然属于爱心行为,没有过错,但因饲养和收留,并且时间长,已经产生对狗的管理和约束相应责任。因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流浪狗伤人事件不少见,如果不幸被咬伤,我们应该找谁索赔?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一般由饲养人承担责任,而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详细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由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狗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2.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常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3.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法治新报》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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