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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婴”们,该醒醒了

2018-05-14李淑贤

雷锋 2018年5期
关键词:巨婴守法责任意识

李淑贤

近日,又看到一些“任性”的国人对外交机构的警告置若罔闻,执意前往危机四伏的叙利亚、伊拉克。这不禁让人想起了被救援的在黄山未开发景区探险的复旦大学生、接二连三的“高铁堵门”等事件。这些事实勾画出一副副凡事以我为中心、只要权利、不尽义务、把祖国当保姆的“巨婴”式公民形态。其行为挤占有限的社会资源,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也置个人于危险境地,有违道德,有反法治。祖国再强大也禁不起如此肆意妄为,是时候让“巨婴们”警醒了。

“巨婴”式公民患有不同程度的偏执分裂,过分依赖他物,打破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没有养成正当的公民意识,尤其欠缺公民应有的人格意识和责任意识。要通过普法教育,强化人格意识,增强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使其可

以独立思考,有理性处理问题。要强化责任意识,主要通过守法教育,让公民明确责任与义务的对等性,培养其护法守法的自觉性。

《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提倡爱祖国。可“巨婴”式公民遇有问题就找政府,政府不解决就骂不作为,解决了视为理所应当,还美其名曰“这是对祖国的爱”,但这爱得未免太自私,显然是以我为重,迷失其中。愛她就要为她着想,站在国家角度去思考问题。

当然,出于职责与义务,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救助。但毕竟公共资源有限,消耗的是纳税人的钱,为防止任性而为,救助必须附有条件、有法可依。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应法规制度可以着手立法,主要是围绕政府救援,着眼可能的情况,明确政府应尽的职责、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对于明显有过错的个人,特别是经多次提醒而不顾的,可以让其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费用,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将相关事项纳入个人信用体系,根据过错程度相应扣减。同时,也要明确旅游、交通、食宿等相关行业对应的义务,遇有紧急情况,能够积极配合国家行动,提供改签、退费等服务。确有损失的,视情况让当事人予以承担。通过综合施策、行业互动,把公民行为规范到法治化轨道上来,让“巨婴”式公民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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