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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2018-05-14张婧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建筑施工

张婧

[摘 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高速发展,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建筑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地增长。针对此种情况,本文从建筑施工活动中环境侵权实务出发,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阐述建筑施工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归责原则,从而促进施工企业规范管理,有效防控施工環境侵权法律风险。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因人为原因,致周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可能的事实。

1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行为类型

(1)施工噪声污染行为。主要由各类施工机械产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设备同时操作继而加剧噪声的影响程度,另外在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的装卸、安装和拆除过程中也会形成噪声。

(2)施工废水污染行为。建筑施工中的废水主要是由以下水类产生:井点降水、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建筑材料及输送管道的清洗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等直接排入下水道,沉淀后的原浆堵塞了下水道,导致水环境污染问题。

(3)施工废气污染行为。废气主要来源于建筑中的装修材料,其中的相关污染物有甲醛、油漆、涂料、沥青、黏合剂中的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施工粉尘污染行为。建筑粉尘污染主要是指在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等建筑原材料在运输、堆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或某些气象因素造成的。

(5)施工废弃物污染行为。废弃物污染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等各种建筑原材料的包装物和生活垃圾等组成。

(6)施工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常见的建筑污染之后,又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在建筑施工现场的光污染主要是指电焊机发出的弧光、夜间施工时的强光等等。

2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建筑施工活动常见的侵权法律风险,是建筑施工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民事法律义务或虽未违反环境保护民事法律义务但造成了环境损害后果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至68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

2.1 归责原则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构成要件

(1)环境污染行为。责任要求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但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责任并不要求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即环境污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是判定责任承担的标准,而是由行为与其结果相结合,某一污染行为引起了或者有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可能时,该行为既具备承担责任的前提。

(2)损害事实。该种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环境损害三类。环境损害事实内涵包括:环境损害后果,指由污染行为导致的实际的损害后果,如:生命、健康、财产受到损害或者环境遭到破坏,强调后果已经实际发生。环境损害风险,指污染行为引发的可能出现某种损害的可能性、威胁,强调当前虽然实际结果并未发生,但威胁一旦出现,该污染行为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3 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部分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者不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2.4 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导致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地震、洪水等)。(2)因受害人过错导致损害后果,污染者在受害人过错范围内免责。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5 法律后果

(1)人身损害赔偿。如建筑施工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侵权方应就受害方在医疗过程中各项治疗费用、误工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其因需要增加生活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合理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在建设施工中,施工单位在以赔偿财产损失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时,主要是对受害人因所承建的工程质量缺陷或地面施工造成他人现有财产损失时予以赔付。

(3)精神损害赔偿。建设施工过程对受害人造成的侵权,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一般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1] 方妹.公路项目施工侵权法律风险防控与应用研究[D].重庆交通大学,2015.

[2] 李爱春.浅析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构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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