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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ZG建筑集团公司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8-05-14戴佳琳

财讯 2018年10期
关键词:价款计税进项税额

戴佳琳

“营改增”涉及广泛、影响巨大,加上建筑业总体利润率低、难以取得進项完全抵扣的特性,对建筑业而言更可谓是颠覆性交革。这篇文章主要采用理论研究结合案例分析的方法,重点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变动、内部管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多重影响。

“营改增” 建筑企业 税负

引言

(1)研究背景

“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至此,酝酿达六年之久,并两度延缓预定计划的建筑业“营改增”终于敲定实施时间。

(2)文献综述

2016年2月2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证实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拟为11%,此前极高的关于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率的舆论呼声并未能成为现实,在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是“恐慌”。通过比较中外税制结构,申嫦娥(2006)发现从1994年到2004年,国内流转税平均占比高达74.82%,超过了欧盟国家的结构比例。我们通过这一系列的研究不难发现,减税是近年来世界范围的税改趋势,增值税扩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姜明耀(2011)以11%为基准税率,计算了建筑企业的税负,结果显示与“营改增”设计初衷相符,确实会有所下降。

“营改增”对ZG公司的影响分析

(1)对公司的影响

我国实行概预算制度,工程造价一般由直接成本、间接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投标报价将以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工程造价分别列示,这也就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建筑企业可以将税负转嫁给其下游的业丰或分享其因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带来的收益,其关键在于项目承揽时的投标报价和合同谈判。

如果企业购买的是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实际商品成本=采购价格/(1+17%)=采购价格*85.47%;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本=采购价格/(1+11%)=采购价格*90.09%;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本=采购价格/(1+6%)=采购价格*94.34%;如果企业购买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只需要按照商品价格的3%缴纳增值税,但所缴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因此,商品的实际价格就相当于含税价格。综上可知,企业应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资设备以及劳务的供应商,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举例

ZG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 ZG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太阳公司的建筑工程,工程结算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贝勒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ZG公司领用自建职工宿舍领用T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6)公司取得金工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营改增”之后,ZG公司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ZG公司的销项税额:

业务(1)销项税额=111001(1+11%)*11%=1100万元;业务(6)工程质量优质奖的销项税额=222/(1+11%) *11%=22万元。

ZG公司的进项税额:

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之后用于集体福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即进项税额转出。业务(6)运费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ZG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业务(2)是清包工方式,ZG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项税额=1030/(1+3%) *3%=30万元。业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期日为2016年4月30日,为老项目,ZG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项税额=2060/(1+3%)43%=60万元。业务(5)是甲供工程,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ZG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项税额=3090/(1+3%) *3%=90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100+22-1122万元.进项税额-170+85+22+17+11=30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22-305+17-834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

ZG公司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83 4+180-1014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实施营改增后,虽然ZG公司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整个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应当积极实行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ZG公司及整个建筑企业应该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增加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从而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新华网.建筑业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EB/OL].

[2]申嫦娥.中国的经济增长、需求约束与税收结构[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6(6):64-68.

[3]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一一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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