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制度的经济浅析
2018-05-14孙禄
财讯 2018年1期
孙禄
引言
从家庭财产合一、夫妻共产、夫妻分产、婚后取得共同财产、婚前协议等等都是家庭财产制度的发展,以前不单存在夫债妻偿、父债子还,也可以卖妻妾子女偿债。发展到今天,个人可以破产、可以抵赖,这些现象的变化都清楚看到了社会偿债合约的变迁。其实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问:什么样的局限转变让偿债合约改变?让风俗约束力退色?让武力解决寸步难行?让法律被牵着鼻子走?本文试图用张五常《经济解释》中合约理论来分析这些问题。
合约理论分析
借贷一般是你情我愿,可由双方事前约定,即产权界定清楚,也就容易处理,可以交易。从交易的角度看,风俗、法律、武力都是成本,可对应利息收入,但借出方必然先思考收债的成本问题,才会做借出与否的决定,如果成本大于收入,自私假设荡然无存。然而,债务形成不仅限于借贷,责任或连带责任所带来的债务问题,很多时候是没有或不能事先双方互约定的,这时候反而要更加依靠法律或约定俗成。比如你家里起火,烧了邻家大宅,到底是全家人一起赔偿还是个别赔偿?债务由产权所有人承担?或是使用人承担?谁是房子产出最大受益人?谁承担的交易费用最低?同一个逻辑,你连撞数车,财务责任依次是保险、司机、车主,排序明显是受交易费用影响,而不是由产权人或受益人决定。再如举个不当的例子,古代你家的公牛,搞大邻居母牛的肚子,最后难产死了,财务责任的安排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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