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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的内涵及其培养策略研究

2018-05-14周兵吴智勤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数据素养高校教师大数据

周兵 吴智勤

摘 要: 高校教师是大数据收集和应用的主要群体。构建大数据伦理对于规范高校教师科研、教学、社会服务行为及促进群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综述大数据伦理研究现状,并结合高校教师的角色和任务,重点讨论“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的内涵并给出定义;然后分析其面临的挑战,并提出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的培养策略,为该领域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高校教师;数据素养;大数据;大数据伦理

中图分类号:G2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18)01-0104-04

伦理一般是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不同主体,为调节相互利益关系所确立的价值规范。高校教师作为大学殿堂中知识的传播者和灵魂的塑造者,一方面,由于身负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三大任务,需要收集各类数据并综合应用,这已成为大数据应用的主要群体;另一方面,又深度参与科学研究、课堂教学和社会活动,在与群体内部成员或其他主体成员密集交流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以大数据互动为基础的复杂利益关系,这些关系需要加以调节和规范,最终形成面向高校教师的大数据伦理。

伴随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伦理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宋振超等[1]讨论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伦理失范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岳瑨[2]认为,大数据技术不仅内含道德意义,同时面临如何缩小数字鸿沟、防范数据失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等伦理方面的挑战;董军等[3]梳理了国内相关文献,阐述了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表现形态、产生原因和治理对策;黄欣荣[4]认为大数据作为一种新技术,在伦理观上遇到数据足迹、隐私保护、行为预测和人性自由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新伦理与新规范;何胜等[5]认为,大数据伦理是大数据素养的核心内容之一,并提出以图书馆大数据平台为依托,在大数据意识培养、大数据能力提高和大数据伦理内化三个层面上对应开展“大数据素养”教育的策略。

学界分析了大数据伦理存在的问题,认识到构建大数据伦理的迫切性,提出应对策略,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相关文献偏重讨论大数据伦理的一般意义,缺乏针对特定主体的大数据伦理的分析,特别是有关面向高校教师的大数据伦理的内涵以及培养策略的研究方面,学界鲜见讨论。本文首先分析大数据伦理要素,然后密切结合高校教师角色,提出面向高校教师的大数据伦理的定义,并分析其内涵,在此基础上讨论其培养策略。

一、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

大数据伦理的内涵讨论已见于部分文献[1,3,4,6],但由于角度不同,其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概括来看,一般都包含数据权限、数据隐私和数据权利三大要素,如图1所示。

(一)大数据伦理要素

1.数据权限

数据权限一般指个体(或机构)在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权限,以确保正当情形下数据可访问和不当情形下数据被保护[6]。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的普遍共享,个体(或机构)的数据也构成他人或其他机构的大数据源端,这些海量数据被收集后可永久存储并被反复使用。

正当使用数据能极大提升生产效率。如:各种在线购物平台(阿里巴巴、京东等)不仅通过优化商品流通過程,给人们生活带来舒适感和提升便捷度,而且在对个体信息(如:用户特征、购物习惯等)的挖掘基础上,能够进行精准个性化推荐,从而提高商品流通效率。

不当使用数据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如:在历史上曾发生的“苹果”手机通过其“后门”自动收集用户的敏感数据,以及斯诺登所爆出的“棱镜门”等事件中,由于相关机构利用其技术优势侵害了他人的数据权限,冲击了数据使用规范,违背了大数据伦理。

2.数据隐私

隐私数据一般指个体敏感数据,包括:个体信息(如:年龄、教育程度、收入、健康和家庭成员情况),以及个体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信息(如:网购记录、社交软件的聊天内容、手机通话和短信记录以及交通监控记录等)。数据隐私的核心是如何保证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的问题。[4,6]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采集的智能化水平的提高、不同类型数据整合能力的飞跃,以及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个体数据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广泛收集、整合和挖掘后用于“用户画像”,并可依据该“用户画像”进行精准营销,甚至被商业化贩卖以不当获利,危及了用户的数据隐私。

3.数据权利

“权利”属于法律范畴,数据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或机构)如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所需要的数字资源。与上文“数据权限”相区别,数据权利更加关注个体(或机构)如何平等地获得数字资源。大数据时代,以云计算为标志的技术创新使得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变得高效,数据价值和数据权利内涵发生变化,从而引发了大数据权利的讨论。一般而言,数据可以分解为数据内容和数据载体两个部分。数据内容来源于个体(如用户)的信息,而数据载体由数据记录者(如在线购物平台可通过软件系统收集海量的用户购物记录,高校的教务系统可以收集学生的巨量的学习档案等数据)提供。个体对数据具有个人隐私权,而数据记录者由于耗费了人力或物力资源(主要用于数据存储、计算和加工),对其所记录的数据具有数据使用权。然而这两类权属经常相互冲突,如何准确界定非常重要,但目前来看,二者权利在法律层面上未有明确规定。

(二)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

1.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定义

如上所述,虽然学界已较多讨论一般意义上的大数据伦理,但是有关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未见有文献涉及,目前尚缺乏明确的定义。

由于在社会生活中,高校教师主要扮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角色并承担相应责任,本文将其角色和大数据伦理要素相融合,将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定义为:高校教师在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过程中,通过运用大数据技能和学识,达成尊重数据权限、维护数据隐私和履行数据权利等系列目标所需遵循的伦理规范。

作为一个特殊的知识分子群体,高校教师在大数据时代既是数据使用的主体以及知识创新的引领者,又是大数据应用的受益者,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不仅具有大数据伦理一般意义的共性特征,还具有特定的内涵。

2.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内涵

如图1所示,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伦理。基本伦理一般指高校教师应所普遍接受的规范,可以理解为该群体对于大数据应用和服务的共同承诺与声明。第一,遵守基本数据道德。高校教师首先是一个数据使用者,应当具备一个数据使用者应有的道德素质和水准。高校教师只有遵守基本的数据规范,才能起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表率作用,从而正确指导学生的数据行为。因此,基本数据道德是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倡导社会服务规范。社会服务职能是高校教师的三大任务之一,运用数据技能获取知识,以知识服务社会,激发社会风气的正能量,是高校教师的重要职责。高校教师应当在教学与科研之外,积极关心并参与社会服务,并运用个人的大数据技能,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目的参与社会活动,特别注意遵守数据自律原则,为社会树立正当使用数据的典范;而对于他人或团体不当获取数据的行为,应予以反对和抵制。

(2)学术伦理。学术伦理主要关注个体在从事科学知识的生产、传播、交流以及评价等科研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数据伦理问题。第一,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研究过程中,高校教师需要利用海量的数据(如:各类文献数据、互联网数据等)进行科学探索和研究:必须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对成果中的数据正确引用,恰当评价,秉持诚信与良知,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捏造、篡改学术数据。第二,维护个体学术权益。高校教师还须珍惜个人的学术成果,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与正直的人格从事学术研究:在出版的成果中注意保护个体数据;一旦成果数据被不当使用或被窃取或篡改,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个人数据权利,

(3)师生伦理。师生伦理主要用来调节高校老师和学生的数据行为。第一,构建教学互动关系。教学活动是大学教育活动的主要方面,高校教师不仅传授知识,而且促进学生智慧的形成和精神的培育,并塑造学生完善的人格品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知识的重要载体,教师对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应用贯穿于教学过程中。高校教师在提高个人的伦理修养的基础上,要把自己的伦理观念以及相关案例(如何保护数据权限、如何处理数据隐私,如果维护数据权利的相关案例)作为知识传递给学生;还需促进学生伦理观念的潜移默化(在教学过程和日常互动过程中,尊重学生的数据权限、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当学生有维护数据权利的需求时,能够采取行动维护学生的数据权利)。第二,坚守数据平等理念。师生自己需维系平等的数据伦理关系:由于教师能接触到学生的隐私数据,教师应该尊重并保护所了解到的隐私,如学生的家庭档案,个性爱好等;教师还应保护学生的数据权利,当与学生在数据权利方面有冲突时,应当理性沟通,尊重学生自我意识、主体意识和成人意识。

二、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面临的挑战

(一)技术负面效应冲击基本伦理底线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日益突出,与信息资源和数据共享相伴而生的是隐私的泄漏和犯罪活动的智能化。另外,对大数据的依赖所导致的数据崇拜,极易使人们忽视数据应用的道德问题和社会生活中的数据规范问题,从而冲击基本伦理。高校教师作为知识精英,是大数据技术的重要使用者,更易受到负面效应的影响。

(二)功利主义盛行使得学术不端频发

市场经济大潮下,功利主义风气盛行,高校教师群体难免受其影响:一方面,对大数据中所蕴含的人文精神缺乏关注和思考,导致精神空虚和伦理底线失守;另一方面,过于追求大数据带来的科研價值和商业利益,在科学研究和成果发布中急功近利,使得学术不端问题高发。

(三)外部规约缺失导致师生伦理虚化

外部规约包括社会监督机制和法律强制规定。由于大数据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社会监督机制未能及时建立起来,因而,对高校教师的行为缺乏监督。一方面,在教学互动和师生数据行为规范方面均存在缺失; 另一方面,《教师法》《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涉及有关高校教师的伦理规范,特别是大数据伦理规范的仍是空白,从而使得师生伦理处于虚化和失范状态。

三、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的培养策略

(一)强化基本伦理教育

当前高校教师的大数据素养滞后于大数据的发展,因此对高校教师开展大数据伦理教育非常必要。大数据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其掌握在技术精英、企业和政府手中。高校教师作为技术精英的主要群体,能够通过培训或自我学习的方式尽快掌握大数据技能,并能在基本数据道德和社会服务规范上具有较高的话语权,有能力参与制定伦理规则并率先垂范。

(二)严守学术伦理底线

在高校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对教师学术伦理规范的培育,注重数据伦理课程的开设,增加有关学术规范的课程和讲座,有效实施高校学术伦理教育,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学术伦理观念。通过教育,使教师学会在提高其大数据技能的同时,自觉地从哲学和道德角度思考学术活动的智慧品质与精神内涵,提高学术伦理修养和境界,从而自觉遵守学术伦理底线。

(三)建立师生伦理规范

现有的法律难以解决高校教师大数据产生的伦理问题,因此,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政府在大数据相关活动中的监管十分重要。围绕师生“教学互动”和“数据平等”等核心问题,建立师生伦理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为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良性发展提供法律监督和政策保证。

四、结语

本文探讨的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将大数据伦理要素融合到教师角色中,即密切结合教师三大任务:教学、科研和社会,从而对应衍生出“基本伦理” “学术伦理”和“师生伦理”高校教师大数据伦理架构,这对于大数据伦理这一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而基于其他视角的讨论,是本文后续研究重点关注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宋振超,黄洁.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信息的伦理失范、原因及对策[J].理论与改革,2015(2):172-175.

[2] 岳瑨.大数据技术的道德意义与伦理挑战[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5):91-96.

[3] 董军,程昊.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风险及其控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33(11):80-85.

[4] 黄欣荣.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5,36(3):46-53.

[5] 何胜,周兵,李仁璞,等.面向高校教师的图书馆“大数据素养”教育策略研究[J].现代情报,2017, 37(7):84-88.

[6] 宋吉鑫,魏玉东,王永峰.大数据伦理问题与治理研究述评[J].理论界,2017(1):48-54.

责任编辑 蒋云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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