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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精细化探讨

2018-05-14王婧宇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18年2期
关键词:合同管理精细化铁路

王婧宇

【摘要】近年来,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精细化问题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相关内容做了概述,分析了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原因,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多个角度与方面就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精細化途径展开了研究,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望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实践。

【关键词】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精细化

1、前言

随着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条件的不断变化,对其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其相关课题展开深入研究与探讨,以期用以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与实践,并取得理想效果。基于此,本文从概述相关内容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2、概述

非运输企业是在铁路局统一领导下实施多元化经营的产业活动单位,是铁路系统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铁路开展多元经营以来,通过不断的探索、调整、革新,非运输企业已形成了立足客货运输服务链,增强铁路服务功能,拓展铁路服务市场,依托铁路核心业务的内容涉及交通运输、物流、商贸、批发零售、餐饮、房地产开发、住宿、旅游、制造、建筑、采矿等多个行业的发展格局,为铁路行业增收、创岗、创效、推动科学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既不完全依赖于运输主业,又与运输主业有着多方面的联系,具有自身独特的经营管理特点。

3、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3.1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特别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实行准入制度。如煤炭经营就是一个许可经营的行业,《煤炭法》第46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了许可经营煤炭的各种情形: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煤炭经营企业凭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指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因对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实现,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2.1对方当事人因缺乏诚信或实际履行能力降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降低往往在所难免。作为市场主体,合同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很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其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降低,特别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缺乏诚信,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2.2因各种因素变化进行合同履行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有时会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变化发生重大调整,或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违约风险。

3.3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的合同管理中,如不注重对合同及其附件、谈判协商笔录、交往信函、电报电传、相互交换的文件和其他有关合同的书面材料等原始资料的保管留存,就将使企业在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4、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精细化途径

4.1高效的组织体系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保证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通过企业内的机构和人员来完成的,没有科学、高效的组织体系,就不可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行。

铁路非运输企业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成立由财务、营销、综合等部门的同志共同参与的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并选配专职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应纳税款、经营收益等方面的问题,应多听取财务计划部门的意见;涉及到营销策略、营销方式、购销数量、运输组织、市场行情及既往客户的信誉等问题,应多听取营销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合法性、周密性审查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多听取合同管理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合同履行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要采取各部门“会诊”的方式,充分发挥企业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整体效能,大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积极有效地防范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由于合同管理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集团公司及其业务量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培养或配备既懂经营管理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专职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给他们定岗、定编、定薪,赋予这些同志以一定的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的职权,使其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将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控制在基层单位这一源头,进而提高全局的合同管理工作效率。

4.2健全的管理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规范尺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规范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铁路非运输企业应依照《合同法》、各铁路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岗位责任制、统一归口管理、审查审批会签、法人授权委托、合同专用章使用、履行情况报告、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学习培训以及考核奖惩等制度,使铁路非运输企业的合同管理真正有章可循,能够“按标准化作业”,做到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全程规范,真正把企业合同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4.3完善的基础资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本形式

加强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应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各项基础资料。高效的合同管理要通过健全规范的基础资料展现出来;而企业在建立健全规范的基础资料的同时,又容易发现合同管理工作中疏忽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从而又促进和完善了合同管理。

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完善客户档案、合同管理台账、合同审查登记、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委托代理手续、合同统计分析、合同总结、合同检查与评估、管理培训等必要的合同管理基础资料。对合同及其附件、双方相互交换的有关合同的书面材料等,要归档保管,将合同管理规范在管理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为解决日后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提供原始证据,有效化解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的法律风险。

结语:

通过对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精细化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该项工作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赖于对其多项影响因素与关键环节的充分掌控,有关人员应该从该项工作的客观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最为符合实际合同管理精细化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1]张长松.从制度的角度探讨铁路多元经营的发展思路[J].铁道经济研究.2017(11):60-62.

[2]徐隽.关于铁路多元经营发展的思考[J].铁道经济研究.2017(01):115-116.

[3]武军.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发展的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6(21):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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