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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视域下的企业“末位淘汰”制度

2018-05-14赵小浪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考核

【摘 要】 末位淘汰制是目前用人单位常用的绩效考核方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法定的,对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前提下适用。

【关键字】 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 考核指标

一、“末位淘汰”制度的界定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写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将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增多。

二、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末位淘汰”制度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一种强势的管理制度,通过员工竞争激励机制,一方面有积极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员工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消极作用,如可能存在违法内容、给员工压力过大等。考察末位淘汰制的性质,需要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

(一)“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可以作为依据之一,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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