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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判制度

2018-05-11林洲富

21世纪 2018年5期
关键词:审判长审理民事

文/林洲富

林洲富 中正大学法学博士、“智慧财产法院”法官

我国台湾地区为强化司法效能和透明度,投入大量人力与经费建设专门管辖智慧财产诉讼的“智慧财产法院”。“智慧财产法院”积极推动法庭数字科技化,利用数字科技展示方式进行证据调查、交叉询问与法庭辩论等法庭活动,使法庭活动能更有效率及透明,以达到诉讼全面信息化的目的。

前言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于2007年3月28日制定公布,自2008年7月1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也于2008年7月1日成立。“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特别适用于智慧财产案件的审理程序,该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分别依照案件所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将有关智慧财产权诉讼的民事第一审与第二审、刑事第二审及行政诉讼第一审,集中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借助技术专家协助及营业秘密保护等特殊程序,强化智慧财产诉讼的专业化处理机制,促进智慧财产权纷争的一次性解决,避免裁判争议,以达到妥善处理智慧财产案件并促进科技、经济发展的目的。另外,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为使审理过程及审判程序公开与透明,有效提升审理效能,为此持续建设及更新法庭的信息科技设备,并2015年7月起,陆续启用行政诉讼事件在线起诉系统、民事诉讼事件在线起诉系统及非对称在线起诉,完成诉讼全面信息化,为司法与科技的结合,迈向历史性里程碑。

根据“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1条,“智慧财产法院”的设立目的是为保障智慧财产权,妥适处理智慧财产案件,促进台湾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在“智慧财产专业法院”,由专业司法人员统一审理智慧财产相关的民事诉讼事件、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诉讼事件。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智慧财产诉讼制度,以达到诉讼经济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

“智慧财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民事诉讼事件

根据规定,“智慧财产法院”的管辖范围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营业秘密法”“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护的智慧财产权益所产生的第一审及第二审民事诉讼事件。“智慧财产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事件,用列举方式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并适用广义的民事诉讼案件概念,包含与本案诉讼有关的证据保全与保全程序。“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案件,在民事第一审诉讼程序中,由法官1人担任审判长,进行独任审判。在民事第二审上诉、抗告程序中,由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审理。合议审判时,由庭长担任审判长;没有庭长或庭长因故不能参加合议审理时,由合议庭成员中的资深者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资历相同的,由年长的担任审判长。

1. 优先管辖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1款、第4款所规定的民事事件,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民事事件,是指依“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营业秘密法”“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护的智慧财产权益所产生的第一审民事诉讼事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管辖为优先管辖而不是专属管辖。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规定,当事人采取书面合意管辖或应诉合意管辖(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没有抗辩受理诉讼的法院无管辖权而应诉答辩的,则该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智慧财产案件应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诉,如果普通法院认为属于智慧财产第一审民事事件,可以以优先管辖权为由,移送至“智慧财产法院”。

2.专属管辖

对于智慧财产事件的第一审裁判不服而上诉或抗告的,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9条)。目前,智慧财产第一审民事事件不是由“智慧财产法院”专属管辖,也可由普通法院管辖。为了统一智慧财产案件的法律适用,对普通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或抗告的第二审民事事件,由专业的“智慧财产法院”受理。

(二)刑事诉讼案件

对于违反“刑法”第253条至第255条、第317条、第318条的罪名或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营业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35条第1项关于第20条第1项、第36条关于第19条第5款及“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35条第1项、第36条第1项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普通程序常、简易程序审判或协商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或抗告的刑事案件(“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由“智慧财产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1.第一审刑事案件

对于侵害智慧财产的犯罪,为了加强侦查效果,保障智慧财产权,在侦查过程中,由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司法警察就近进行调查,而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为进行侦查、调查,必须向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对应的地方法院申请搜查令,如果检察官有向地方法院申请羁押的必要,对于搜查令或羁押申请,地方法院应进行实时的调查和裁定。因此,基于侦查和审判的对应性,侵害智慧财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2.第二审刑事案件

“智慧财产法院”为“高等法院”层级的专业法院,管辖不服地方法院依照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裁判的刑事案件的上诉或抗告。而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起诉的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情节较轻微的简易程序案件,由地方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刑事第二审的上诉、抗告程序,由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审理。合议审判时,由庭长担任审判长;没有庭长或庭长因故不能参加合议审理时,由合议庭成员中的资深者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资历相同的,由年长的担任审判长。

(三)行政诉讼事件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财产权所产生的第一审行政诉讼事件及强制执行事件(“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3款、“行政诉讼法”第304条至第307条之1)。这里的强制执行事件,是指“行政诉讼法”第八编规定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执行法”规定的行政执行。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由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审理。合议审判时,由庭长担任审判长;没有庭长或庭长因故不能参加合议审理时,由合议庭成员中的资深者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资历相同的,由年长的担任审判长。

技术审查官

智慧财产案件往往会涉及跨领域的科技专业问题,对此,“智慧财产法院”配置了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判断,这称作“智慧财产法院”的技术审查官。法院可以借调具有智慧财产专业知识或技术的人员,充任技术审查官。技术审查官依据法官的命令,进行案件的技术判断,技术资料搜集、分析及提供技术意见,并依法参与诉讼程序。更具体的说,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让技术审查官进行下列事项:1.为明确诉讼关系,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事项,依据专业知识向当事人进行说明或发问。2.对证人或鉴定人进行直接发问。3.向法官陈述案件意见。4.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协助调查证据。

在线起诉系统与电子送达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台湾地区“司法院”为强化司法效能及透明度,构建发展司法信息系统,积极推动法庭数字科技化,以达到诉讼全面信息化的目的。除了添加各法院科技法庭的硬件,还开发相关的软件系统。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为配合“司法院”政策,积极进行相关软件建设、三方人员功能测试,“行政诉讼事件在线起诉系统”已于2015年7月1日启用,“民事诉讼事件在线起诉系统”已于2016年8月8日启用,“非对称在线起诉系统”于2017年7月上线。

(二)电子送达

在线起诉系统,是指除了人工递交诉状和邮寄诉状等传统的起诉方式之外,赋予诉讼程序另外的选择。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整合律师单一登入服务,诉讼双方可利用在线起诉系统,进行起诉、答辩、补充诉状、传送电子附件及上诉等诉讼事项,经由电子送达方式发送与接收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相对于传统的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电子资料交换(EDI),发送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另外,当事人可同时在线缴费,并提供安全保护机制,以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法院在审理与开庭期间,原告、被告及法院均可利用系统所存放的电子诉状与卷宗、证据,借助科技法庭硬件与软件技术,进行有效的法庭审理及证据开示。因此,当事人的争议变得更加集中和透明,使审判程序更为公开,有效提升了法院审理的效能。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制度

审理智慧财产案件时,主要适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没有规定的,分别依照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这可以看作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一)避免突袭性裁判

在审理时,法院本身已具备与事件有关的专业知识,或经技术审查官进行意见陈述后,就事件有关的特殊专业知识,如果未在裁判前向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公开,使当事人没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就会对当事人造成突袭。因此,法院本身所掌握的,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的特殊专业知识,应给予当事人辩论机会,才可以作为裁判的基础。为避免突袭性裁判,以及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法院应该公开诉讼的心证范围,包括阐明与确认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和证据争点,并就适用特殊经验法则所获得的心证及法律意见,适时地进行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听审机会,及衡量有无进一步为其他主张及申请进行调查证据的必要。

(二)营业秘密保护

审判原则上应公开进,但当事人提出的抗辩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营业秘密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为可以的,可以不公开审判;当事人双方都同意不公开审判的,也可以不公开审判。诉讼资料涉及营业秘密的,法院应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裁定不予准许或限制诉讼资料的抄阅、复制或拍照。

(三)民事法院裁定智慧财产权撤销或废止

当事人有原因主张或抗辩智慧财产权应撤销、废止的,法院应判定其主张或抗辩有无理由,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其他法律有关停止诉讼程序的规定。因为智慧财产权本来属于私权,其权利有效性的争议本质上是私权的争议,应该由民事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裁定。就其终结诉讼所必须认定的权利有效性争点,没有必要另行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以期一次性解决纠纷,迅速实现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民事法院裁定有撤销、废止的原因时,智慧财产权所有人在该民事诉讼中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民事判决对于智慧财产的有效性判断,仅对于该民事诉讼发生拘束力。

(四)专利或商标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

在撤销、废止商标注册或撤销专利权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就同一撤销或废止理由提出的新证据,“智慧财产法院”仍应进行证据认定,以减少对于同一商标或专利权的有效性争执引发的循环行政诉讼,而拖延未决的情形。但是,当事人针对行政决定不服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不是以专利机关为被告,则不适用以上规定。专利机关就以上新证据,应提出答辩书状,表明对方当事人提起的证据主张有无理由。

(五)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对于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营业秘密,属于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营业秘密,或已调查或应调查的证据,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营业秘密,为避免上述营业秘密经公开或供诉讼之用,而妨害当事人或第三人进行经营活动的,应该对这些营业秘密进行限制公开或者使用。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向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辅佐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发出秘密保持命令。准许进行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应写明受保护的营业秘密、保护理由及其禁止内容。秘密保持命令自送达至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起发生效力。对于驳回秘密保持命令申请的裁定,可以抗告。但对于准许秘密保持命令申请的裁定,不得抗告,仅可以申请撤销。

(六)定暂时状态处分

对于定暂时状态处分的申请,在起诉前,向应受理的法院提起,在起诉后,向已受理的法院提起。申请定暂时状态处分时,为防止发生重大损害或避免紧急危险或有其他类似情形而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说明。理由不充分时,法院应驳回申请。即使陈述了申请原因,法院仍可以让申请人为定暂时状态处分提供担保。法院在作定暂时状态决定前,应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如果申请人主张有不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让对方当事人知晓的特殊情形,并提出确凿证据,经法院认为可以的,不受此规定限制。法院审理定暂时状态处分的申请时,对于有无保全的必要,应考虑以下事项:1.申请人将来有无胜诉可能性。2.申请对于申请人或相对人是否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3.权衡双方损害的程度。4.对公众利益的影响。

结论

随着网络与信息科技的高度发展,使传统法庭面临革命性的变化。台湾地区为保障智慧财产权,鼓励创新发明,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特设立专业的“智慧财产法院”。“智慧财产法院”积极迈向信息化时代,由专业司法人员借助信息科技现代化的应用,审理智慧财产相关案件。除原告以电子方式起诉,并利用在线支付诉讼费用外,所有诉讼文书均利用数字档案格式及电子邮件传递;甚至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也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法庭辩论,使法院成为数字化法院,提高了审理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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