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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环境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以《巴黎协定》为视角

2018-05-09丁静茹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巴黎协定气候变化巴黎

摘 要: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195 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代表通过了《巴黎协定》,要把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 2℃之内,并努力控制在 1.5℃之内[1]。《巴黎协定》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规划产生巨大影响,推动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和实施重的公众参与,是我国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形成完善的气候法律体系,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巴黎协定;环境立法

1 中国气候变化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一贯积极响应条约要求实施节能减排,是减排量最多的国家。不过,国际条约或协定的遵守或履行最终还是要转化为各国的国内立法,节能减排的目标、措施等都要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国内立法变得尤为重要。另外,国际气候治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的動态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依然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人类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紧迫事项。除了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外,中国还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市场规制手段等多种形式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制定了诸多实体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也在进行中。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1.1 专项法律欠缺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气象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但是相比于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进国家来说,我国现有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总体上还是偏少。而且这些法律部分内容规定模糊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可操作性差。一些法律制定时间跨度大,不能顺应新形势的要求。在立法观念上,我国立法部门对立法工作分别起草,使得指导思想不统一,没有总体思路和全局意识,会出现立法相互重叠现象,难以在气候领域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

1.2 相关实践机制不完善

在探索国家和地方立法的同时,我国也应重视运用市场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虽然我国在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确立了相关制度,但在一些领域相关配套实施机制显得还不成熟,比如碳排放交易机制,我国刚刚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成功经验,该碳排放交易机制仍处于全国试点当中,缺乏系统设计,需进一步完善和规定。现有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配套机制不完善,难以保证实现我国在《巴黎协议》中承诺的减排目标,这是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工作需关注的重点。

1.3 法律责任缺乏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屡见报端,此类案件有环境污染重、破坏力强等特点,但在追责过程中,往往出现部门执法不协调、处罚力度轻等现象,折射出我国在保护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设置、机构职责分工方面存在缺位,缺乏机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模式,造成目前资源能源消耗过快,生态系统脆弱,环境承载能力差。如果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我们所处的生活环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自然资源也将加速枯竭。

2 中国面对《巴黎协定》的立法完善

2.1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项法律

虽然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制定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但由于立法目的局限性,各法针对的领域各不相同,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全局性。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技术、成熟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借鉴可能。我国正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并计划将其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首部综合性立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监督管理、减缓和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以期用法律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权利和减排义务。另外,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将温室气体纳入污染物来管理。此外,我国其他省级地方立法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制定相关地方立法。在核电、风能等专业领域应加快制定专项法律,我国尚没有全面规范核能利用的专门法律,应当尽快制定 《原子能法》 ,合理利用低碳能源,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按这一趋势可以预见未来在《巴黎协议》正式实施以前,我国可以通过一些立法或规划对协议确定的制度提早消化,一方面是为了积极推动和落实《巴黎协议》,另一方面树立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分散了我国自主承诺减排的压力。

2.2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加强公众参与制度

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我国已经认识到了公众参与的不足,在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章对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加以规定。而且在《应对气候变化法》中也明确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公众参与与政府行动的关系,即一方面政府对气候变化制定法律法规加以引导,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个人生活方式和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及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这些趋势说明我国无论从政策上还是立法上都越来越重视现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公众参与,但要将公众参与原则落到实处,还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从主体建设、能力建设、环境建设等方面予以努力。在主体建设上,《巴黎协议》生效后我国可以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培养来促进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性强,针对性大,便于政府有序管理的优点。而且《巴黎协议》规定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因此可以见到未来也会有更多国际组织参与到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之中。

2.3 完善配套实施机制

我国正在全国试点碳排放交易机制,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将于2017年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预计2020年之后将逐步与其他国家的碳交易市场连接起来,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全球碳交易体系。碳排放交易既有优势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优势就是碳减排的目标确定,但存在碳排放的成本不确定,市场风险大的缺点。因此我国在试点的同时也要积极探索另一个重要的市场工具——碳税,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有确定碳排放成本的优势,而且其简单易行,不需要设立新的监管机构和复杂的交易体系。因此,积极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立法,对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修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发展,落实低碳产品优惠政策,建立低碳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艳芳.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2]李涛.论《巴黎协议》法律效力及对我国立法的影响[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

[3]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J].政法论坛,2009

[4] 曹明德.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J].中国法学 2016.01

作者简介:

丁静茹(1993-),女,山西长治,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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