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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问题探究

2018-05-09孙鑫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不良贷款

摘 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更广泛地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中,金融业实现了更加全面的对外开放,然而,随着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进入,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激烈的竞争与挑战。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面临着严重的不良贷款问题,这显著不利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威胁着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由于不良贷款处置涉及众多法律参与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在对不良贷款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也面临诸多困境。为此,我们必须从不良贷款的法律关系及金融监管层面,借鉴不良贷款处置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不良贷款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國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法律体系;金融监管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及原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在约定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偿还的、可能给商业银行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由于影响还款的因素众多且金融市场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商业银行难以准确预测贷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无论其在贷款风险把控方面如何严格限制,不良贷款的现象屡禁不止,总会在贷款的各个环节出现风险并暴露问题。现阶段,我国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大,比例高,而且新的不良贷款还在继续产生。具体原因及表现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职能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担任了主要的财政职能,促使信贷资金以有借有还的有偿使用变为了财政性资金的直接分配。财政以借款和透支的方式直接将借贷资金用于财政支出,国有商业银行同时还负担着国家的各类专项贷款,该部分资金大部分也是由财政直接支出的。该类贷款中很大部分实际上都难以收回,形成了信贷风险。

(二)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复杂

在信贷投放中国有商业银行受到政府政策影响,为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银行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增加了信贷投放中的潜在风险。部分贷款用途不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步骤落实不到位,保证措施不够完备。此外,由于影响资产质量的因素众多,涉及到行业前景、企业经营状况,使得不良贷款之间的差异较大。加之不良贷款的处置难度复杂,使不良贷款常常处于隐匿状态,如不良贷款的清收要考虑到职工安置等多重利益,因此不良贷款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命题。在信贷投放中,由于缺乏科学的信用评级,贷前调查往往难以取得真实的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与评估失真,加重了贷款风险防范的难度;再加上违规操作与监管不力,不良贷款一直处于波折式上升状态。

(三)债务人偿债意识薄弱

债务人故意逃废债务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债务人往往利用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私自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当债务人企业真正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企业财产已所剩无几。作为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的回收,往往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与毁损。此外,债务人往往通过拒收国有商业银行的催款通知,故意延长时间以实现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从而使国有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丧失对该债权的胜诉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对策

美国是世界上处置不良贷款较为成功的国家,其不良贷款处置起步较早,经验较为丰富。其进步之处主要表现为不良贷款处置的方法丰富且灵活,如债转股、破产清算、信托处置、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等。我国可以借鉴其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法,本文着重讨论如何处置现有的不良贷款并有效减少不良贷款的新增。

(一)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

对债务人私自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现象加以严格监管,有效防止其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六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形:第一,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第二,对未到期债权提前清偿;第三,对原本未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提供新的担保;第四,放弃其债权等财产权利。从而有效杜绝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转移债务人财产。

(二)严格控制诉讼时效

国有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把握诉讼时效,防止债务人以恶意延长时间使债权人丧失对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实时关注保证期间,准确把握诉讼时机实现债权的依法清收,国有商业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积极维护其财产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与有效收回。

(三)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职能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尽职调查,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变现最大化方面具有着先进的经验与技术。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初期正是为了配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效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操作,掌握详实、准确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在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移债权时应当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以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基于法律关系明晰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金融资产的回收。

(四)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件复杂的工作,涉及复杂的法律诉讼和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赋予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广泛的权力和明确的规则。当前,我国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主要基于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以银行业务为主要内容,但其作为不良贷款的形成主体之一,应当由法律赋予其明确的权力和规则以确保不良贷款法律关系的权属清晰,从而为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

(五)加强银行业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作为金融业有效运行的保障,是实现金融业规范化发展的安全防线。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始终是金融监管的主线,为此,金融监管应当围绕这三方面严格落实与执行。首先,要做好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以确保评级的科学性与准确性,防止信息失真导致资产流失;其次,要确保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防止信息在初始环节出现偏差,影响不良贷款的处置。

结语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竞争日益加剧,这为银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随着银行资产管理日益成熟,不良贷款在法治化社会下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体系日益成熟,金融监管亦趋规范,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不良贷款将得到有效的处理与控制,银行业将继续稳健高效运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曙.浅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法律机制完善[J].金融纵横.2006(8).

[2]万静.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状况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12).

作者简介:

孙鑫(1992-),女,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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