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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源型经济转型中"先行先试"立法制度研究

2018-05-09毕雪嵘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摘 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先行先试"就是指各综改试验区可根据中央的授权在本试验区内就有关改革事项进行率先立法,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用立法先行保障综改区的改革发展。从时间上来看,各试验区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没有现成的立法保障经验可借鉴;同时国内专门针对"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的研究成果甚少。本文旨在通过对"先行先试"立法保障的现状分析,系统研究各综合改革试验区立法保障的成果,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探索性的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为综改区的立法保障提供有价值的借鉴经验。

关键词: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立法保障

“先行先试”是在综合配套改革大潮中出现的新名词,是国家赋予各综改区全面深入改革的一项特殊政策种最大的"特权",也是综合配套改革中最大的亮点,送意味着各综改区可在本地区率先进行改革试验和创新,也就是拥有了改革创新的主动权。综合配套改革是国家在新时期一项最大的综合性改革措施,而其核也就是“先行先试”。

一、“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1、改革開放的成就离不开立法的保障。自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立法保障就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加上十一届H中全会第一次把法制提到了重要位置,使我们重新认识了立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随后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党的十五大召开,更是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定义和概括,使依法治国成为了一项治国方略。所有的成就和实践都表明,不管哪个时代,历史的发展都需要立法的保障,改革更是离不开法律。市场经济的发展每时每刻都需要立法保障,也只有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才有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这表明法律手段是保障改革成功的重要手段,而立法保障更能及时的将各种政策纳入法律保障的范围,使综改区的改革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治化,充分调动改革各方的积极性,保障"先行先试"政策能够顺利的落实和实施。

2、“先行先试”最大的优势就是立法优势。从各综改区目前的发展来看,凡是改革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例如深圳特区,在改革开放时期,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就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授权其可在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区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特区充分的利用这一立法优势,先后制订了很多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极大地促进了深圳特区的发展,使其创造了一个个经济发展的奇迹。这有力的说明立法的优势可促进经济优势的发挥。在本轮改革中,有很多地区的发展也同样证明了送个道理。

二、“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现状

实证研究目前先行先试的改革正面临着政策决策与立法决策不相匹配的现象,在“先行先试”过程中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较多,但是都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改革,但是现在各综改区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1、国家层面的政策法律支持。在综合配套改革已经进斤了九年之多,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综合配套改革的全国性的法律,这主要是因为在改革尚不成熟的时候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还不具备相应的立法条件。2、各综改区的政策法律支持。“先行先试”赋予各综改区制定创新发展制度的权力,但所有的改革必须在法治的原则下进行,并且地方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所以各综改区都高度重视“先行先试”的立法建设,积极的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为本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发展提供立法保障,并制定了相关的一些立法文件。

三、“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得知,由于"先行先试"改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目前各综改区都在巧极的进行本地区的相应的立法,但是我们也从中发现了很多现实中的问题。

1."先行先试"立法保障的理论研究不足。目前,学界对综合配套改革的相关概念、改革的性质、需要如何进行立法保障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对于其的认识同样也处于各抒己见的阶段,没有一个大家认同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对于"先行先试"立法保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基本的原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使得"先行先试"政策的立法保障缺乏具体的理论支撑,不能很好的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先行先试”的法律规范存在问题。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口针对综合配套改革的法律文件。到目前为止,除了如表一中所示的国务院只批准了各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外,全国人大也只做出了授权国务院暂停实施上海自由贸易区有关法律的这一决定文件,其余的都是一些国务院各部口支持改革的一些促进措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综合配套改革的法律文件来保障综合配套改革的发展。

四、“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的完善

1、明确“先行先试”政策立法保障主体的权限划分。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伴随很多破旧立新、填补空白的现象出现,其立法保障也会是如此情况,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在往的地方立法中,存在着很多立法越权现象,送就需要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确定其各自的立法权限和范围。地方立法权的分配。从目前综改区发展的情况看,地方立法是保障“先行先试”政策最有力的措施。地方立法首先是可以发挥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因时利导的做出相关的规定,其次是可以及时的发挥立法的保障作用,避免立法的迟延和滞后。

2、综改区“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亟需增加立法来规范各行为主体的活动,但是技并不是代表各综改区只需要数量众多的法律文件,而是说明需要更优质的立法。优质的立法是所有立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代表了一国先进的法治水平,有利于法律在现实环境中的实际运行。立法质量的改善,可以使综改区的立法体系得协调统一,法律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守,法治最终实现,反么如果立法质量低下

参考文献:

[1]王彬.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经济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1):60-70.

[2]吴没东、汪峰、张忠民."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及实践一-W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立法为中也[J].法商研究,2009,(01):121—129.

[3]吴汉东.用立法助推武汉城市圈试验区建设[J].法治时空,2010,(01):36.

[4]郑清贤、叶知年.福建涉台地方立法模式的思考[J].福建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66.

作者简介:

毕雪嵘(1992-),男,汉族,山西晋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基金项目: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立法权研究,项目编号:2014041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