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8-05-09周卢锴
报刊荟萃(上) 2018年4期
摘 要:非营利组织具有公益性、灵活性的特点,在市场及政府双重失灵的背景下,引导其参与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提出其参与公共服务意义,同时总结出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制约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政府失灵;合作关系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
非营利组织首次提出于美国1967年的联邦税法,原意是指为实现部分社会群体的非经济利益而发起的,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组织总称。由于关注点不同,学界对其称谓也不近相同,但总体而言并无本质的区别。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以及志愿性等五个特征,其中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特征[1]。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市场,都存在犯错误、低效率的天然倾向,仅凭任何一方自身的力量都无法完美解决公共服务中诸多问题。而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运作灵活等特点,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短板。
(1)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本质要求。非营利组织参与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有机统一的。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能够有效承接政府的部分公共职能,促使政府的权利下放,实现“权威全能型”政府到“民主有限型”政府的角色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所带来的对非营利组织的依赖又可以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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