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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5-08高轶洪丽云林成淼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8年4期
关键词:浙江省垃圾分类

高轶,洪丽云,林成淼

(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12)

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快递、外卖等新兴行业在近些年来的迅猛突起,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同时,环境的承载能力、邻避效应、投资成本等一系列因素也给垃圾分类处理带来了许多挑战,国内不少城市都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境[1]。

浙江省作为我国最发达的省份之一,目前常住人口已超过5600万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已达4.8万t/d。然而,作为土地资源小省,浙江省平原和盆地面积只占到全省陆地面积的23.2%,未来能够用来建设垃圾填满场、垃圾焚烧厂等终端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土地资源极为有限。因此,为尽快实现生活垃圾总量零增长,避免出现垃圾围城的困境,健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政府推动、政策支撑的垃圾分类工作体系迫在眉睫。

1 浙江省垃圾分类处理现状

1.1 垃圾分类阶段

经过多年实践,浙江省探索出了分别适用于城市和农村的两种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在城市中,垃圾“四分法”被广泛推广,即将生活垃圾分为食物餐饮产生的厨余垃圾、再生利用价值较高的可回收垃圾、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有害垃圾以及其他类垃圾四类。但在农村,由于大部分人员文化程度较低,且基础设施不完善,部分地区探索出了适应农村实情的“二分法”,即将生活垃圾分为“易腐烂”和“不易腐烂”两类,然后由专职分拣员每日上门回收,开展二次分拣。目前这种“二分法”正逐步推广至全省农村地区。

1.2 垃圾清运阶段

浙江省11个设区市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回收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环境集团公司来承担。而在一些农村地区,因为交通不便、住户不集中等因素,部分的私人企业通过与乡镇、行政村签订协议的方式,定期、定点、定时地进行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目前,由于浙江省绝大部分地区没有对产生垃圾的主体进行收费,这些收运公司的收入来源均是依靠政府补助。据浙江省农办测算,一个行政村每年需要花费6~10万元用于垃圾收运。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各地处理经费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仅靠政府投入难以为继。

1.3 垃圾处理阶段

截至2016年底,浙江省共有95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其中卫生填埋场49座,垃圾焚烧厂44座,其他类型的2座。日无害化处理能力为60164 t,较2012年处理能力增长了28%。焚烧处理能力占比从2012年的56%提升至2016年的66%,但焚烧处理量占比仅从2012年的52%提高到2016年的55%,提升比率较低。从处理厂的负荷率来看,2016年卫生填埋场的负荷率为106%,而垃圾焚烧厂的负荷率仅为65%(表1)。

表1 浙江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分析

2主要问题

2.1 垃圾总量增长较快

浙江省生活垃圾清运量从2012年的1321万t增长至2016年的1731万t,5年间增长幅度高达25%,年均增长幅度为7%。从人均生活垃圾清运量上来看,以常住人口计算,浙江省人均生活垃圾清运量从2012年的0.66 kg/人,上升到2016年的0.84 kg/人,涨幅达到22%,年均涨幅为6%。此外,浙江省作为国内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省份,快递包装物等废弃物增长幅度更大。2016年,全省快递累计完成60亿件,比2015年增加56%之多。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电子商务等新型消费模式的发展,浙江省的垃圾产生量增长速度较快(图1)。

图1 浙江省生活垃圾清运量变化图

2.2 配套设施不够健全

垃圾箱和垃圾袋的设置合理与否对垃圾分类是否能有效推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分类垃圾箱设置在马路、商场等公共场所,家庭、办公室这些密闭的场所内,几乎没有设立分类垃圾箱。而恰恰是在生活或者办公时,垃圾的产生量是最大的。就垃圾袋而言,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垃圾袋,从材质、尺寸、颜色缺乏统一标准,使得垃圾在投放的时候容易乱投错投。而从最终处理的方式上来看,全省仍有接近一半的生活垃圾是通过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而在寸土寸金的浙江省,随着生活垃圾不断增长,如果仍旧采用这种粗放的方式对垃圾进行处置,显然不符合浙江省的可持续发展。

2.3 政策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国家和浙江省级层面已经出台了一些与垃圾分类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垃圾分类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也对一些违法行为提出了惩罚措施,但是内容仍然过于宽泛,难以具体量化和落实,对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缺乏有效的约束作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一些已经实施的法律规范也亟待完善,以限塑令为例,主要针对普通的塑料购物袋做出了限制,但就目前而言,快递业已经成为产生废弃塑料最多的行业[2]。

2.4 公众积极性有待提高

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大部分公众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垃圾是一种放错位置的资源”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还是不多,大部分公众对于纸板、塑料瓶等容易分类且具有回收价值的垃圾分类积极性较高,而对于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较难、时间精力消耗较大的垃圾,则基本采取混合投放的方式。此外,在目前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社区和乡村,主要还是靠物业部门、基层管理人员的监督,这种做法大多属于治标不治本。因此公众对于垃圾分类的主动性、自觉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3 对策及建议

3.1 积极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针对酒类、化妆品、礼品等过度包装现象较为严重的行业,相关部门应开展集中的专项整治,严格遏制铺张浪费的包装行为。而对快递、外卖、住宿等产生大量一次性包装垃圾较多的行业,则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推广使用可回收利用和易降解的包装物。例如苏宁电商在2017年“双十一”时,推广使用了可重复使用1000次左右的“共享快递盒”,在促进了绿色消费的同时,也节约了一定的成本。通过“净菜进城”的方式,则可以在源头集中处理掉一大部分的蔬菜果皮类垃圾,进而从源头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同时,绿色生产消费理念的树立也至关重要。党政机关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在垃圾源头减量中做出表率,如精简会议、推行电子化办公、采购绿色低碳可循环利用物品等。普通居民应当遵循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如在购物过程中尽量多使用环保购物袋,在家庭装修时遵从适用适度的原则,在就餐环节中反对铺张奢靡,等等。就生产方而言,各个企业应当升级转换现有工艺,尽可能使用易于处理或者可回收的原料,合理利用再生资源,最大程度地减少废弃物产生。

3.2 出台适合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公众对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垃圾分类标准的划分是否合理有着重要的联系。从现有经验来看,国外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案例中,对垃圾分类标准划分都比较细致。以新加坡为例,主要将垃圾分类为瓶子、罐子、塑料饮料瓶、纸箱板、报纸、杂志、小型金属、家电等10多种类别[3]。但是,由于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不完善阶段,分类标准应当遵循方便理解、易于投放的原则。而目前执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9)中,生活垃圾被分为 14个类别,每种类别有对应的标识。设置如此多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对垃圾分类的积极性[4]。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借鉴部分垃圾分类做得好的社区和农村经验,整合、减少垃圾的分类种类,降低垃圾分类时的难度。例如在城区推广使用“四分法”,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二分法”。此外,政府部门也可以出台相关规定,强制要求厂商在相关包装物上印制与回收装置中图案、色彩、文字相对应的标识,以提高投放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配套设施

为形成充分衔接、高效运转的垃圾处理体系,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在分类端、中转端和处理处置端的相关配套设备。在垃圾分类端,家庭、单位、各个公共场所应当积极购置分类垃圾桶或者垃圾箱。政府部门也应当出台相应政策,要求垃圾袋的生产商分类生产垃圾袋,用来盛放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购买者和生产商一定程度的补贴。在中转阶段,要确保在一定人口或者面积的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垃圾转运站,以提高垃圾运输的效率。在最终处理处置阶段,面对用地紧张的局面,应当逐步减少垃圾填埋这种粗放的处理方式,将垃圾更多地通过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3.4 推广“互联网+垃圾分类”新模式

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将居民生活中投放的每一袋垃圾都追溯到源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作用。例如,杭州市的一些社区里,每户居民都有一张专属的“智能二维码卡”,以此领取带有二维码的垃圾袋。在投放垃圾时,在智能垃圾收纳桶前扫描垃圾袋上的二维码,对应的垃圾桶门才会打开。这样就可以记录下来一户家庭每袋垃圾的来源和去向,对那些随意投放的人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

废旧服饰、家用电器、电子数码产品等一些仍然可以使用的物品,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新型方式来进行分类回收。目前这种“互联网+回收”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互联网回收公司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与客户建立回收信息联系,然后直接派人上门进行回收。另一种则是互联网回收公司与现有的一些回收站建立合作关系,在回收站工作人员开展回收的基础上,再对各种废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前一种方式适合人口集中、交通和信息交流方便的城市地区,而后者则适合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

3.5 制定垃圾分类相关规章制度

目前,在一些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国家,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和政策,政府部门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尽快完善生活垃圾管理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相应的奖惩机制,做到垃圾分类有法有规可依。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可以从惩罚和奖励两方面进行考虑。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在1970年就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该法律明确了对废弃物不当处理的处罚措施,如创立非法投弃未遂罪和非法投弃目的罪,取消恶劣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等[5]。德国则采取经济手段,鼓励居民自觉开展垃圾分类。从2003年开始,德国强制对一次性饮料瓶等容器实行押金制,居民在购买饮料时,需支付押金,在退回饮料瓶时才可领回押金,否则没收押金[6]。据德国环保部统计,1990—2010年,德国垃圾中的其他垃圾成分占比从87%降低到37%,可见垃圾分类成效明显。

3.6 积极开展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企业、学校家庭、媒体、志愿者的优势,动员社会中不同主体参加到对垃圾分类的宣传行动中。例如垃圾焚烧厂可以在特定的日期开展开放宣传日活动,公众可以近距离地体验到垃圾焚烧厂处理垃圾的过程,以强化他们对垃圾分类重要性的认识。利用家庭和课堂的教育,从小就开始培养下一代的垃圾分类意识。媒体部门则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展开广泛宣传。在政府、学校和市政环卫系统中选拔有经验的人员,进入社区、学校、社会团体中,对垃圾分类进行现身指导。

宣传内容的教育应当包括垃圾分类的正反两方面。如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提高垃圾运输效率,提升垃圾后续的资源化利用率,降低垃圾焚烧的成本等。也包括对垃圾分类不文明行为的宣传,如垃圾的混合投放或者错误投放等。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2017年发展综述[J].中国环保产业,2017(04):9-15.

[2]高菁.“限塑令”实施现状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7(14):196-198.

[3] 陆峻岭,罗莹华,谢泽莹,等.新加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对我国的启示[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6,9(2):41-44.

[4] 阎宪,马江雅,郑怀礼.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标准的建议[J].环境保护,2010(15):44-46.

[5] 吕维霞,杜娟.日本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55(1):39-53.

[6] 伍琳瑛.德国生活垃圾处理考察总结及其对广东省的启示[J].环境卫生工程,2017,25(2):77-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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