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与改革开放四十年
2018-05-07廖述务
天涯 2018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廖述务
新近一期的《文化纵横》刊载了曹锦清的文章,就土地制度与改革开放之关系发表了看法。
曹锦清说,1949年后的第一次重大的土地制度变革是土地改革。土改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以劳动者为主体、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所有制。家庭土地所有制,依然是私有性质的。
土地的第二次重大变革,是从初级合作社发展到高级合作社,其核心是解决所有制问题。1962年的《农业六十条》正式确立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制度。“三级”指“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指土地所有权为三级所共同所有,但经营使用权归属于最基层的生产小队。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模糊性。
1982年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土地由村委或村民小组分配给各农户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始终十分模糊。
随着城市发展要征用城郊土地,出现了安置农民与分配土地出让金等问题。1980年代后期开始,这种分配逐步向农户和村集体倾斜,农户与村集体才逐渐开始意识到土地所有权问题。随后进行的一系列确权、确地、确利的行为,并且开始发土地证,这时,“土地属于集体”的观念才逐渐确立起来。
由于我们实行土地村集体所有制,以及在這种所有制下农民对于地权相对模糊的认识,极大地降低了征用农地的阻力。农民对于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抵抗相对比较少——国家要用地,拿去便好了。在农民眼中,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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