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招拍挂方式下探矿权获取探索
2018-05-07王飞跃
中国煤炭地质 2018年4期
关键词:成矿
王飞跃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北京 100039)
1 矿业权及其出让制度的演变
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国务院及相关组成部门)直接行使所有权,向国有地勘单位拨付地质勘查费,国有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对资源的需求和勘查规划要求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完成后向国家提交勘查资料[1]。国家将可供开采的矿床无偿划拨给国有矿山企业进行开采。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矿产资源领域引进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矿业权制度。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能,是所有者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2]。
1986年颁布并于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政策,明确了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规定矿业权有偿取得并可转让的市场原则[3],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步入法制轨道,矿业权有偿出让从此肇始。
1998年在国务院连续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对矿业权的获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探矿权采矿权可以用“申请、批准”和“通过招标、投标”两种法定的途径取得,允许矿业权出让在过渡期实行“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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