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确权案件中“恶意”的认定
2018-05-04张月梅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4期
关键词:知名度
张月梅
新平衡公司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都在紧张地等着法院的判决,我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我没有看过案件卷宗,对该案的具体情形不做评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该案涉及到商标“恶意”使用、“恶意”注册的问题,这也是当下商标实务问题中最被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几件具体案例,谈一下自己对商标确权案件中“恶意”的认定问题。
在商标异议案件及无效宣告案件中,对诉争商标做出是否核准注册或者是否宣告无效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是否主观上存在“恶意”,即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虽然《商标法》第七条作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实体条款适用,但在审理实践中适用其他实体条款时,诚实信用原则在绝大多数商标确权案件中都到以遵循。
“恶意”是指诉争商标的原始申请人在申请注册该商标时,意图攀附他人良好商誉、商标知名度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主观意图,也包括不以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使用为目的,而是通过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确权案件中适用较多的《商标法》实体条款,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基本都可以视为做出了关于“恶意”的规定,如第十三条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表述,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及第二款的“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表述,第三十二条的“不正当手段”的表述,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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