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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困境及其路径重构

2018-05-02徐选国

关键词:合法性建构政府

王 杰 徐选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着剧烈变迁。西方国家在几百年走过的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在中国短短三四十年内急速前行。在时空高度压缩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取得辉煌成绩,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有效回应现实社会需求,社会工作被引入到我国社会治理框架之中。在我国,社会工作属于新生事物,如何推动其有效参与到社会建设、社会治理议程之中,合法性议题是一个关键的维度。在和谐社会建设语境下,政府的大力推动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然而,在现实中,社会工作并未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其合法性频遭质疑。这种社会工作合法性悖论折射出合法性的多维理论意涵及其特征。因此,本文试图重新回到有关合法性探讨的不同叙事之中,结合社会工作本身的特质建构出一种新的合法性分析框架,以对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存在的合法性悖论进行深度的历史审视、特征分析及其路径重构。

一、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合法性概念一般用在组织研究中,然而,组织研究已经从单一组织为研究中心,转向以组织群或组织域为研究中心,以突破微观单一组织研究的局限性。本文并不局限于单个社会工作组织合法性的探讨,实际上,在更多的时候,社会工作更像是共同演化的组织群,拥有共同的意义系统,互相之间形成共生和同生联系。在“社会工作介入”“社会工作本土化”“社会工作发展”等语境中,社会工作含义丰富,并非单指某个社会工作组织。做出上述说明,是由于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可以从总体上对其合法性生成、合法性建构等内容进行整体分析。

(一)社会工作合法性的内涵与源流

韦伯最先提出“合法性”(Legitimacy)的概念,在分析统治类型时,他认为凡是被公众所相信的、赞同的就是合法的统治[1]249。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将合法性研究的范畴拓展到组织研究层面,对组织合法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于正确解释社会工作合法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代表人物迈耶和罗恩认为,制度规则能够促使组织形成并获得合法性,提高组织生存的可能性[2]。迈耶和斯科特强调文化—认知性制度重要性,提出“组织的合法性是指组织得到文化支持的程度”。Suchman对合法性的概念做出定义,“合法性是一种普遍化理解或假定,即由某个实体所进行的行动,在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具有价值的、适当的假定”[3]。斯科特指出,合法性是组织的重要资源,组织如果想要在她们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并兴旺发达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接受与信任[4]67。由此可见,合法性不仅包括法律政策、制度规范上的合法,也包括社会价值观、文化上的认可。

1915年,福莱克斯纳结合自己的研究指出,社会工作尚不是一门专业,此后社会工作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做了前赴后继的努力,然而时至今日,社会工作的合法性仍存在质疑。1917年,里士满《社会诊断》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的诞生。至今,西方社会工作专业化已经有一百年的历史。这种专业化程度的积累,是否就意味着社会工作合法性的获得呢?南卡罗来纳大学的Sandra Altshuler和Jennifer Webb提出,美国的学校社会工作经常面临合法性的挑战,学校社会工作更容易被理解为志愿者而非像心理咨询师一样的专业人员。学校社会工作合法性的缺失在于其角色期待模糊,以及职业认证对于职业教育要求不明确[5]。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社会工作在西方社会中也出现远离初心,逐渐沦为“堕落的天使”(Unfaithful Angels)的现象[6]83-88。在社会工作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尚且存疑,中国的社会工作尚在起步阶段,更要重视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建构。徐向文比较了中西社会工作专业合法化路径,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基于历史文化基础方面的合法性已经具备,但基础十分薄弱;基于政治认可基础的合法性正在快速建立但尚未建成,基于社会认可基础的合法性基本处于真空状态[7]。虽然专门对社会工作合法性进行论述的研究较少,不过已有部分学者开始认识到社会工作合法性的重要性。例如,王思斌认为“社会工作进入中国的社会生活并开展活动,也有一个被接受、被许可的过程,这也是某种合法化过程”[8]。他还从承认理论出发,认为社会工作需要更多承认[9]。冯元、彭华民认为,社会工作政策要谋求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10]。可以看出,不同学者对于社会工作合法性的内涵和维度并不一致,尚未达成共识,而且上述有关社会工作合法性的阐释缺乏有力的学理依据。因此,从理论上对社会工作的合法性进行建构显得十分紧迫。

(二)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建构:一个三维分析框架

斯科特将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三个维度[4]70。其中,规制合法性强调组织是否是依法建立的,是否采取了与法律和规制一致的行为;规范合法性强调组织是否遵守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认知合法性强调公众对于某一事物的理解和认可程度。斯科特对合法性的三维度划分影响较为广泛,不同学者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修正或补充。如Suchman将合法性分为实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认识合法性三个维度[11]。Archibald认为,规范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有相近之处,可以合并为文化合法性[12]。

本研究基于中国社会工作合法性的现状,在结合上述学者有关合法性的论述基础上,整合性地将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基础分为三个核心维度,即规制合法性、认同合法性和实效合法性。其一,规制合法性,指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相关制度赋予的合法性。规制合法性是社会工作发展的前提。在我国,社会工作是舶来品和后来者,缺乏政府赋予的合法性,社会工作难以在我国取得实践空间并获得发展。正是在此意义上,专业社会工作要在我国现有制度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就需要嵌入原有的社会服务体制之中,形成所谓的“嵌入性发展”逻辑[13]。其二,认同合法性,指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被民众了解和认可获取的合法性。认知社会性是社会工作开展的基础。社会工作是实践的专业和职业,必然与社会民众发生广泛互动。换言之,社会工作的认同合法性指的是社会工作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社会事实”,这种事实体现在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工作所具有的认知、认可方面所形成的合法性。进一步讲,认同合法性更加注重社会工作与民生需求、社会福祉、多元民众文化等方面的连接性,这也正是社会工作致力于追求本土化的重要依据。其三,实效合法性,指的是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实践,能够回应当前现实需求、并有效解决现实问题所获取的合法性,尤为表现为社会工作所具有的有效性。实效合法性是社会工作合法性的关键,如果不能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工作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面对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发挥专业优势,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是社会工作获取合法性必需做出的努力。

在本文建构的三个合法性维度中,以往学者对规制合法性与认同合法性有所论述,但存在一定的限度,本文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深化。另外,实效合法性是由社会工作的独特性所决定的,也体现出社会工作有别于其他学科合法性的关键所在。按照2014年世界社会工作的新定义,社会工作是“一个以实践为本的职业及学科”。因此,通过专业实践和行动,回应社会需求、改善服务对象处境,“推动社会变迁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成为社会工作实效合法性的重要表征。实际上,实效对组织合法性的重要性也有不少学者进行过关注。例如,帕森斯曾指出,组织依据其为上级系统目标的达成所能贡献的功能重要性而获取合法性[14]18。迈耶和罗恩也认为,尚未具备权威的集团需要运用效率和有效性证明其正当性[15]20。在当前环境下,社会工作在中国刚刚起步,其规制合法性和认同合法性并不充足,社会工作的实效合法性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重视社会工作的专业化,重视服务技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是社会工作获得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上述三种合法性构成社会工作合法性的三维框架,彼此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例如,以政府赋予的合法性为前提,社会工作容易获得社会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其认同合法性;社会工作若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也有利于获得社会认同与政府肯定,促进相关政策制定,进而增强其认同合法性与规制合法性。相比规制合法性与实效合法性,认同合法性的形成较为缓慢。然而,认同合法性一旦形成,将对社会工作规制合法性和实效合法性产生积极的影响。

表1 社会工作的三维合法性理论建构

二、教育先行与制度强推:我国社会工作合法性的建构历程

我国社会工作合法性建设,目前主要体现在社会工作的知识引入、制度建设与职业实践三个方面,其中最为凸显的特征是教育先行和强制性制度推动。按照社会工作三维度合法性分析框架,社会工作的知识引入与教育实践属于认同合法性的内容,制度建设属于规制合法性的构建,职业实践属于实效合法性的探索。规制合法性与认同合法性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推动建构,实效合法性主要由实务领域社会工作主体自主建构。

(一)认同合法性建构:由外而内的知识引入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日趋加剧,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深化,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职能逐渐向社会转移。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下,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逐渐被纳入到国家整体发展议程之中,这是社会工作认同合法性的背景。恰逢此时,我国社会工作教育界积极推动社会工作学科恢复重建,以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转型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中,高校为社会工作的知识引入与宣传做出了突出贡献。社会工作源于西方,社会工作认同合法性的建构,首先是一个由外而内的知识引入的过程。通过借鉴西方社会工作教育模式与课程设置,翻译西方著作,编译相关教材,社会工作的相关知识逐渐为国人所知。社会工作教育对于社会工作认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高校学者的权威论述是社会工作认同合法性的重要来源。高校学者将社会工作特征与我国特定时空下的需求相连接,把社会工作阐释为应对我国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建设、提高福利水平的专业学科与实践力量,成为公众理解和认可社会工作的前提。其二,正规的学校教育培养了大批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与专业知识进行传播。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接受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专业知识,也将成为今后构建社会工作认同合法性的重要力量。而在认同合法性的另一端,是政府、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工作的认知和认同,换言之,以教育者为主体建构了社会工作认同合法性基础,这种合法性又勾连着政府与社会大众。

(二)规制合法性建构: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决策,为社会工作发展拉开了帷幕,这也是中央层面首次将社会工作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议程的创举。政府将社会工作纳入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中,希望社会工作能够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我国原有制度体系中并无社会工作的发展空间,社会工作规制合法性的建构,实质上是在原有制度体系中开辟出新空间、进而搭建相应的制度框架的过程。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呈现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其规制合法性得以快速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建设,与一系列文件相关。《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将社会工作人才作为重点培养人才,承认了社会工作的重要地位。人事部、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建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促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发展载体和资金保障。李克强总理在2015—2017三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提到“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支持专业社会工作”“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在政府的推动下,社会工作职业准入制度、职业评价制度、职业激励制度逐步建立。为了响应中央号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也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尤以深圳市社会工作“1+7”文件为代表,对全国范围内社会工作制度化提供了重要的地方视角和经验。上述强制性社会工作制度建设,为社会工作发展开辟了实践空间,提供了政策依据,是社会工作规制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三)实效合法性建构:从无到有的服务实践

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传递体系,然而,社会工作服务在我国开展时,并没有替代原有的社会福利传递方式,而是在原有社会福利的基础上的增量福利。这意味着社会工作服务并非原有社会福利制度转化升级的过程,而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无到有”对社会工作合法性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社会工作服务是新事物,民众对社会工作认同存在一定困难,在实践之初可能受到民众的质疑和提防,在进入某些服务领域时会遭到某些部门的排斥。另一方面,正因为社会工作服务是原先没有的,民众对社会工作服务期待较低,一旦让居民感受到益处,民众很容易对其形成好感与认同。在高校专业支持和政府政策支持下,社会工作职业实践率先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开展,之后逐渐蔓延到其他城市和农村地区。在汶川地震中,社会工作积极作为,受到了政府与社会大众的赞誉。此外,社会工作领域不断扩展,青少年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以及社区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等多个领域都出现了社会工作的身影。社会工作的服务实践发挥了社会工作的专业功能,其服务成效成为社会工作实效合法性的重要来源。经过十余年的专业实践,社会工作积淀了一些理论成果,也积累了一系列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社会工作合法性建构的“悬浮”式逻辑及其生成机理

社会工作发源于西方,传入中国后率先被学界和政府接受,政府、学界与社会工作者推动的社会工作合法性建构,是一个由外而内、自上而下、从无到有的过程。然而,来自西方的社会工作不能与特定中国文化情景相融合,政府和专家在上层的推动不能有效扎根于基层地方、民众生活实践之中,进而产生了社会工作合法性的“悬浮”式实践逻辑。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合法性困境的深层发生机理进行阐释尤为必要。

(一)非均衡性与非系统性:社会工作规制合法性问题

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工作的规制合法性相对较为明显,是当前社会工作合法性中最强有力的维度,但依然存在不足。国家的宏观政策为社会工作合法性提供了基础,然而,中共中央、国务院等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政策需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才能落地。实际上,具体的社会工作制度是分领域、分层次进行的。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与政府理念的不同,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呈现明显差距,表现出地区发展的非均衡性。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社会建设较为领先,相应地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发展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了社会工作发展。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社会工作发展和制度建设总体上较为落后[16]。一些地方政府执政理念未发生根本转变,依然把经济效益作为政绩观的主要标准,在社会服务领域投入资金和精力不足,并没有将社会工作发展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17]。中西部地区经济不发达,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难以支撑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是社会工作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而社会建设本身的边缘位置更是导致社会工作发展缓慢的重要制约因素。近年来,我国进入扶贫攻坚的决胜阶段,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然而由于缺乏地方政策的支持,农村社会工作被悬置[18],社会工作参与脱贫攻坚尚停留在理念层面。

部分地区或具体领域的社会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总体上来说还缺乏系统性,不同政策之间尚未协调甚至相互冲突,有的环节存在政策缺漏。社会工作政策的局部先行开拓了新局面,但在缺乏配套政策的情况下也面临诸多问题。如社会工作教育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教育制度与就业制度之间衔接存在问题,大量社会工作学生并未从事本专业工作。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已经建立,但职业发展制度提供的晋升空间依然有限。社会工作的激励制度比较滞后,较低的薪酬水平制约了人才发展[1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社会工作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慈善法》第79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工作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然而,由于相关细则并不完善,各个部门之间难免存在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的情况。一些地区的社会工作机构面临有法可依却无法办理的窘境,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社会工作的推动需要多部门之间的合作,除了民政部门的积极推动外,还需要财政、人社等多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如今,部门之间的隔阂依然存在。此外,社会工作相关立法较为滞后,存在模糊地带,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某些组织为了维持机构运行或获取私利弄虚作假,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获取政府资金,对社会工作的合法性造成极大隐患。

(二)认知缺失与文化隔阂:社会工作认同合法性缺失

近年来,政府和学界大力宣传社会工作,然而社会工作似乎仅停留在政界、学界和社会工作从业者的圈子,未能下沉进入普通民众的观念中。学界和政界的观念并未能传递到普通民众,而更像是“悬浮”于民众之上。在我国很多地区,社会工作尚未进入大众的视野中,更谈不上对社会工作的认同。2013年广州的调查发现,92.9%的被调查对象不了解什么是社会工作[20],近几年社会工作发展较快,但民众对于社会工作的知晓程度仍有不足。乜琪通过对北京、上海两地服务对象的调查,指出服务对象对于社会工作的整体认同度不高[21]。在某些地区的实践中,由于缺乏认同,社区居民排斥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不少一线社会工作者都有被社区居民拒之门外的经历。在我国香港地区,“有困难找社工”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在内陆地区,明显还未形成这样的观念,主动向社会工作求助的居民并不多。另外,社会工作学生对社会工作的职业认同不高,社会工作的学生毕业之后将社会工作作为职业选择的比率较低,导致了社会工作人才的流失[22-23]。这表明,社会工作在我国仍未成为“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因而还缺乏足够的认同基础。

社会工作认同合法性的建构,是将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与我国本土文化融合,并取得民众认可的过程。社会工作是舶来品,承载着西方的价值观念与意识形态,与本土文化有冲突之处,民众的认同有一定难度。受“家丑不可外扬”“万事不求人”“官为民做主”等传统文化的影响,在遇到问题时,人们往往倾向于求助于亲戚,朋友,并经常诉诸于政府,未形成向专业社会组织求助的习惯和传统。社会工作的组织载体是社会服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领域。曾经历过政府包揽一切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人,面对社会领域的社会工作,难以快速建立信任。社会工作是助人活动,具有道义上的合法性。然而,社会工作作为领取薪酬的职业又容易引起他人的误解。由于职业形象较为模糊,社会工作者经常被认为是“义工”“好人”“政府代表”,甚至被当作“推销者”等[24]。对社会工作认知偏差的普遍性,折射出社会工作的认同合法性困境。

(三)脱离民众与成效不足:社会工作实效合法性薄弱

社会工作机构的资金来源十分单一,政府几乎是社会工作服务的唯一买家。为了获取资源,社会工作机构必须对政府负责,容易忽略服务对象的利益,导致社会工作的行政化。“对上负责”而非“对下负责”,使一些社会工作机构偏离了服务对象的需求,成为热衷于资源获取与资源分发的“二政府”。在管理主义技术至上的影响下,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考核体系日益精巧复杂,服务对象被物化、数字化、指标化,这消弭了服务对象作为“人”的独特性和社会工作的“助人”本质。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把大量时间和精力用在了制作项目标书、应对上级检查上,严重侵蚀了正常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资源,影响了服务成效。这些埋首于文件堆中的社会工作者研究脱离了民众生活实践,未能让民众感受到社会工作的“可感”与“可及”。

社会工作是增量福利,在发展前期民众很容易得到满足。然而,在社会工作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居民将会对社会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的社会工作服务浮于表面,服务成效堪忧。彭善民认为,技术性不足是上海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社会工作者个人能力的不足与专业项目核心技术的缺乏[25]。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开展,社会工作机构在数量上快速增长。为了及时快速组建团队,机构往往聘用大量缺乏实务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导致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能力偏弱。由于缺乏积累,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项目相对简单且同质性强,缺乏核心竞争力。此外,社会工作教育中的理论与实践脱节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西方社会工作理论难以在特定中国社会实践中有效运用,本土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技巧又尚未形成,进一步导致社会工作的有效性难以凸显。

四、从“悬浮”到“扎根”:我国社会工作合法性的路径重构

社会工作合法性建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着多重“悬浮”困境。作为舶来品的社会工作引入我国时日尚短,尚未与本土环境充分融合。我国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建构,应扎根于基层治理中、扎根于民众认同中、扎根于服务实践中,扎根于我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中,与中华民族血脉相连、休戚与共,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从“悬浮”到“扎根”,需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以社会建设为导向:优化社会工作的制度生态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要突破这种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困局,就需要在既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的结构性位置。中央政策必须通过地方政策的落实才能真正发挥作用。鼓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出台相应的政策,形成有利于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环境,使社会工作获得真正的规制合法性。转变地方政府的政绩观,明确地方政府职能,将考核重点从经济指标向社会服务转变,调动地方政府开展社会服务的积极性。社会工作是助人服务和福利服务,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以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存在更多、更严峻的社会问题,更需要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尤其必要。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困难的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为发展社会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此外,发展社会工作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性,重视当地的优势资源,结合本地实际,发展本地特色的社会工作。

加强社会工作顶层制度设计,注重社会工作政策的系统性、全面性与协调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制度,为社会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通过职业评价制度、行业监管制度、薪酬制度,为社会工作提供人才保障,促进社会工作职业良性发展;通过具体领域的制度建设与推进,为社会工作开辟实践空间;上述制度相互之间协调配合,社会工作的发展才能避免与原有制度相抵牾,才能真正具有“合政策性”。政府各部门间应统一认识、加强共识,协调和理顺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交流,形成合力,营造良性的制度生态,促进社会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还应加快社会工作相关立法,通过法制建设,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实现“合法律性”。

(二)增进文化与社会认同:促进社会工作的本土适应

要加强社会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工作进入主流媒体和大众视野,扩大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只有了解了什么是社会工作,民众才会寻求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政府应适当在主流媒体中投放社会工作公益广告,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效的可行路径。社会工作机构应积极进行自我宣传,深入社区与居民,以言语告人,以服务助人,以真情动人,促进居民对社会工作的认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信公共账号、微博、网站等方式成为便捷有效的宣传工具,通过图片、视频、歌曲等形式多样的媒介,采取民众感兴趣、愿意听、听得懂的话语和方式进行传播,是社会工作宣传的未来趋势。

作为舶来品,社会工作应主动适应本土情境,将社会工作价值观与我国的本土文化与现实情况相结合。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助人思想,将社会工作与我国本土的思想资源连接,社会工作才能真正在中国扎根。在实践中,“推己及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等传统文化被广泛接受,然而,仅对传统文化进行零碎的引用与吸收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对传统思想进行阐释与发扬,形成系统的助人思想。有的学者已经作出初步探索,如何雪松提出的“时势权力”[26]、钟桂南的“儒家社会工作”[27]等,都从传统文化中汲取了灵感。此外,社会工作应自觉置身于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中,深度关切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大局中,以明确历史使命、找准功能定位、树立职业形象,积极发挥其社会保护功能,进而获得广泛的认同合法性。

(三)扎根于日常生活实践:切实发挥社会工作的服务功能

社会工作是实践导向的专业,不能脱离实践而存在。社会工作的实效合法性,归根结底在于社会工作是否解决了社会问题,是否增进了居民福祉。社会工作服务应深入居民生活,通过有效的社会服务获得实效合法性。为了避免脱离民众,防止社会工作的行政化倾向,社会工作机构应拓展收入来源,避免对于政府的过度依赖,进一步倡导政社分开,减少政府对社会工作机构的直接干预,保持社会工作的独立性。服务对象的需求是社会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社会工作监督中,应改进评估方法,简化评估流程,让社会工作者从繁重的文本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社会工作服务上。此外,必须注重价值观教育,培养社会工作者坚守使命、扎根实践的勇气和耐心。

随着社会工作发展阶段的深入,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能力成为必然要求,社会工作的实效合法性也将面临严峻挑战。社会工作机构,应实现差异化发展,在各自领域潜心实践,总结经验,促进技术积累,提高服务能力。社会工作者应脚踏实地、勤于思考、不断学习,提升专业修养和工作能力,切实解决社会问题,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发挥专业作用,证明社会工作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社会工作教育者与研究者应深入实践,从实践中提炼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促进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社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社会工作要扎根实践,注重专业技术和服务经验的积累,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性,发挥社会工作功能,提升社会工作成效,朝向有利于社区团结、社区凝聚的社区公共性建设[28],进而不断促进社会工作的实效合法性建构。

五、结束语

合法性对于社会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工作能否在我国本土落地扎根的关键所在。我国社会工作合法性建构,是一个不容忽视、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社会工作并不创造经济收益,之所以能获得发展所需的外界资源,关键在于其具备某种意义上的合法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合法性是社会工作秉持的最珍贵的资源。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建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的社会工作实践者和研究者的不断努力。作为社会工作的从业者或研究者,应怀有使命感和责任感,主动承担社会工作合法性建构的任务,在遇到质疑和挫折时,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急于否定。本文虽然创新性地建构了社会工作的三维合法性框架,但这个框架也只是探索性的,其理论适切性和实践有效性还需要通过更长时段的观察和分析才能够进一步获得。同时,未来的研究可以就每一个合法性维度进行更为精确的操作化考量,以真正搭建新时代社会工作合法性体系。

[参考文献]

[1]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上卷). 林荣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Meyer,John W,Brian Rowan. 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formal structure as myth and ceceremony.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977(2):340-363

[3] Suchman.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1995(3):571-610

[4] 斯科特. 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 姚伟,王黎芳,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 Altshuler S J, Webb J R. School Social Work: Increasing the Legitimacy of the Profession.Children&Schools, 2009(4):207-218

[6] Harry Specht, Mark Courtney.Unfaithful Angels: How Social Work Has Abandoned its Mission.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94

[7] 徐向文. 西方专业社会工作合法化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甘肃社会科学,2015(4):20-24

[8] 王思斌. 社会工作实践权的获得与发展——以地震救灾学校社会工作的展开为例. 学海,2012(1):82-89

[9] 王思斌. 走向承认:中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 河北学刊,2013(6):108-113

[10] 冯元,彭华民. 中国社会工作政策发展的背景、动力与价值. 中州学刊,2016(1):62-68

[11] Suchman.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1995(20): 571-610

[12] Archibald M E. Between isomorphism and Market Partitioning: How Organizational Competencies and Resources Foster Cultural and Sociopolitical Legitimacy,and Promote Organizational Survival.ResearchintheSociologyofOrganizations,2004(22):171-211

[13] 王思斌. 中国社会工作的嵌入性发展. 社会科学战线, 2011(2): 206-222

[14] 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15] 张永宏. 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16] 王思斌. 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12-18

[17] 李迎生,李冰. 走向系统:近十年来中国社会工作政策发展的轨迹. 社会科学,2016(12):74-83

[18] 王思斌. 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综合性及其发展——兼论“大农村社会工作”.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5-13

[19] 杨发祥,叶淑静. 社工薪酬的结构性困境与可能出路——以珠三角地区为例.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5):48-53

[20] 陈泳秀,王静,卫利珍. 社会认同对社会工作者工作状态的影响研究——以广州市为例.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64-69

[21] 乜琪. 服务对象对社会工作的职业认同研究——对北京、上海两地服务对象的调查. 新视野,2011(1):79-81

[22] Zeng S, Cheung M, Leung P, et al. Voices from Social Work Graduates in China: Reasons for Not Choosing Social Work as a Career,SocialWork, 2016(1):69

[23] 林诚彦,张兴杰,曾细花. 专业认同影响从业意愿路径的实证分析——以社会工作专业为例. 高教探索,2013(3):133-138

[24] 王杰, 康姣, 方跃. 从单向到双向:社会工作专业关系探讨.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7(5):18-23

[25] 彭善民. 上海社会工作机构的生成轨迹与发展困境. 社会科学,2010(2):54-61

[26] 何雪松,熊薇. 社会工作的“时势权力”. 社会工作,2013(5):3-6,150

[27] 钟桂男. 儒家社会工作学的教育与实践模式.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3-32

[28] 徐选国. 从专业性、本土性迈向社区公共性:理解社会工作本质的新线索.社会科学战线,2016(8):18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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