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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

2018-04-28陈龙

世界家苑 2018年2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规制对策

摘 要:近年来,各种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使得校园欺凌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尽管有关部门对校园欺凌问题曾作出过相关的指导和说明,但校园欺凌现象仍屡禁不止。究其根本,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缺失所造成的。因此,笔者将对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的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规制;对策

当前,校园欺凌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校园欺凌往往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辍学、自杀、犯罪等情况的发生, 因而对校园欺凌的有效防治的需求日益迫切。而我国正面临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却无有效方法和措施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防治。因此,为了有效防治我国校园欺凌事件的频发,对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展开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校园欺凌的定义

由于立法的缺失,在以前,校园欺凌的定义一直无法得到明确,导致在社会实践中无法正确区分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与校园欺凌行为。直至2017年12月,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公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全部简称《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指出,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并且,《治理方案》还提出,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治理法案》对校园欺凌的定义主要起到了两个作用:一是划定了欺凌的范围,指出校园欺凌是发生校园内或外的学生之间的事件;二是界定了校园欺凌的构成要素,指出其包括行为次数、主观故意、行为形式、客观损害四个构成要素。

二、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规制校园欺凌的立法层级低

当前,我国并没有对校园欺凌直接进行规制的现行法律,多是通过间接干预的方法来进行规制。例如,在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法条对未成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作出了特别的法律保护,但都只是对针对未成人进行保护的一般性法律,并未直接针对未成人年遭受校园欺凌而作出专门的保护。而对于由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公布的《治理方案》,其充其量也只是部门规章,也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2.规制校园欺凌的现行法律失效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未成人接受信息的渠道更加多元化,能更早接触网络社会现象,使其学生的心智成熟年龄越来越小。众多案件可以表明,如今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年龄有正呈现低龄化趋势。校园欺凌事件往往涉及学生的违反犯罪行为,而《刑法》却常常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失效。在我国,《刑法》规定满14周岁以上才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众多校园欺凌事件中,加害人年龄往往小于14周岁,使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3.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执行不力

通过曝光于媒体的校园欺凌事件进行梳理,笔者发现,老师、学校、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对待校园欺凌事件往往是后知后觉,往往等到事态严重,被媒体曝光时才出面解决。对于校园欺凌事件,老师、学校、教育部门为了回避责任,掩盖自己的失职,对待校园欺凌事件往往以学生之间嬉戏打闹为由简单化处理。司法机关的介入,则往往是在出现了严重危害学生身体、财产的情形之时。对于只造成轻微的损害以及难以直接估量却直接关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精神损害的情形,司法机关往往选择批评、教育、调解的方式解决,少数会选择行政拘留的方式,而对欺凌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方式则更为少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威严就在于实施,各部门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执行不力,其实就是对欺凌者的纵容,只会使得欺凌者更加有恃无恐,而让更多的无辜者受到迫害。

三、完善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1.提高规制校园欺凌的立法层级

当前,全国各省份大多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规制自己省内的校园欺凌事件,而全国性的除了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公布的《治理方案》和其他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意见外,并无全国性的法律规制校园欺凌。如此,就容易引发各地方在指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时,无上位法给予指导。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出台全国性的法律《反校园欺凌法》,以此更加规范、有针对性的防治校园欺凌事件。

2.修改规制校园欺凌的现行法律

如今,欺凌者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 降低刑责年龄、加大未成年人违法成本不失为防治校园欺凌的事件的有效途径。并且,随着《民法总则》的通过,我国将已将公民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先的满10周岁起调整为了8周岁。《民法总则》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修改,正是因為如今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已经提前。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对《刑法》作出修改,将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由14周岁前移,加大对低龄欺凌者的处罚。

3.追责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执行不力

众所周知,奖罚分明,是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有力措施。因此,对于当前存在的各有关部门对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执行不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校园欺凌的追责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以此督促各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校园欺凌事件,防止其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待校园欺凌事件。当然,对于防治校园欺凌表现突出的单位,也应当给予一定表扬,以此起到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1]申素平;贾楠.法治视角下的校园欺凌概念探析[J].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7(04)

[2]王静.校园欺凌治理的法治化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6(31)

[3]廖海霞.中小学校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对策[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01)

作者简介

陈龙,(1996-)男,(汉),江西上饶人,法学本科,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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