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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爆炸门”三星Note7爆炸索赔案

2018-04-25卫楚楚

当代旅游 2018年5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三星公益

卫楚楚

一、三星“爆炸门”始末

2016年三星主推的高端手机Galaxy Note7(以下简称“三星Note7”)由于手机电池质量问题成为数十起燃烧及爆炸事故的“主角”,同年9月2日,三星正式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三星Note7,该召回计划将中国排除在外,并于同日发布公告称,国行版的三星Note7所使用的电池不同于国际市场上的手机电池,不会爆炸,无需召回。然而,截至2016年9月底中国的六位三星Note7用户相继曝出其购买的所谓的“安全版”国行三星Note7发生爆炸并造成财产损失。消费者们企图就爆炸事件同三星进行协商,令人遗憾的是,三星作为国际知名企业,做出的回应却差强人意,甚至在其韩国报道中声称中国用户人为烧毁手机,有“碰瓷”嫌疑。直至2016年10月11日,在外界舆论及中国相关机关同各方团体的施压之下,三星(中国)才发布公告召回全部国行版三星Note7,共计约19万台。然而,该公告并未提及有关爆炸引发的损害赔偿事宜。数名受损用户在同三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开启消费者维权之旅。三星“爆炸门”也因此被《人民日报》评为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事件之一。

时隔近两年,三星“爆炸门”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是否走的顺利?他们是否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历经两年的沉淀,对该事件予以重新审视并从法律角度针对维权问题加以分析和建议,对处于全球购浪潮中的中国消费者来说,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二、维权案件之进展

(一)姚某诉三星案——和解撤诉

姚某在看到三星发布公告声明国行版三星Note7为安全产品后于2016年9月7日通过京东商城平台下单,从上海圆迈贸易公司处购得一部国行版三星Note7,使用不到十天,手机突然发生爆炸并烧毁姚某的凉席、床单、席梦思床垫等物品。在同三星沟通过程中,三星工作人员要求带走手机,遭姚某拒绝,两日后,韩国媒体发表文章,称中国消费者有故意加热手机骗取赔偿金之嫌,这令姚某十分气愤并于同年10月11日将手机制造商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及销售商上海圆迈贸易公司告上法庭。

姚某诉称两被告在明知国行版三星Note7存在安全隐患仍予以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据此要求被告:1.返还购机款人民币5988元;2.按购机款金额的三倍标准(人民币17964元)予以赔偿;3.赔偿爆燃引起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4.支付该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00元。

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姚某撤诉,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当庭道歉并赔偿姚某人民币共计29952元。

(二)周李久訴三星案——二审提档

2016年9月1日,基于销售人员、店长及三星华南区经理共同对国行版三星Note7作出的安全保证,周李久于某商场当场购买了两部国行版三星Note7。但就在周李久购机后没多久,其便接二连三地看到国行版三星Note7爆炸和自燃的新闻。同年9月14日,继国家质检总局约谈三星后,三星(中国)发起有限召回,而周李久的两部手机并不在召回之列。周李久担心已购的手机也会发生爆炸,便前往该商场,要求退货退款,同时,以手机销售商和生产商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对方支付三倍赔偿金,遭到销售方拒绝,其给出的理由是周李久所购手机的电池供应商有别于召回的那批测试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周李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未发现手机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此无法给他退货或赔偿。

商谈未果,周李久于2016年9月29日将销售商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和生产商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同年10月11日,三星(中国)公告召回全部国行版三星Note7。笔者截稿当日在福田法院官网对该案进行查询,状态为“提档”,说明该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对于一审结果,未查到任何相关信息。

(三)老回诉三星案——一审二次庭审结束

老回在得知三星(中国)于2016年9月14日宣布召回部分国行版Note7,并同时保证处于流通市场中的手机的安全性后,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部国行版三星Note7并于2016年9月25日下午签收,时隔不到13个小时,该手机发生自燃式爆炸,对老回的苹果电脑造成损害。三星工作人员前来查看要求带走手机,老回拒绝,并要求三星告知公众国行版Note7存在安全隐患,同姚某一样,老回并未得到三星道歉或赔偿,等来的却是三星9月29日再次重申国行版Note7很安全的公告,以及韩国《朝鲜日报》有关三星怀疑中国消费者为骗取赔偿金而人为燃爆手机的不实报道。忍无可忍的老回于2016年11月在广州立案起诉三星,后三星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7月14日该案由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7年10月30日,老回诉三星一案正式开庭审理,其中被告一为三星(中国)、被告二、三分别为销售商京东商城和生产商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原告的诉求为:1.三星就欺诈行为向原告公开道歉并三倍赔偿购机款人民币17964元;2.对因手机自燃而毁损的价格为人民币17888元的苹果电脑进行赔偿;3.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庭上,老回提交了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手机电池检验报告等证据,其对三星2016年9月29日发布的检测结果形成有力还击。三星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同其关联性,认为无法证明三星存在欺诈行为。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2017年5月14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三星拒绝承认其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据老回和其律师称,三星庭上提供的多份证据漏洞百出,他们对胜诉有十足把握。截止交稿前,笔者查到有关该案的最新消息是老回于今年7月18日发布微博称虽然案件理论上过了审限,但依然未出审判结果。笔者认为,越秀法院的判决对于中国消费者今后维权运动的成败将具有重大影响。

(四)沉默的受害者们

如果说姚某获得相应赔偿被网友称作是中国消费者维权史上的一大胜利,那么老回诉讼的胜利,将为中国消费者的维权运动来新的生机和希望,这意味着所有购买国行Note7的19万位机主都具有通过诉讼获得三倍购机款赔偿的可能性,总赔偿额将高达34亿。

然而,像老回这样具有维权意识,并耗资耗时付诸行动的消费者并不多,其他遭遇手机爆炸的三星机主们要么中途放弃维权作出妥协、要么听天由命吃个哑巴亏。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较高的诉讼成本,和较低的实际赔偿,势单力薄的中国消费者在面临自己权益受到大型企业侵害时,往往不会选择上诉。

张思童是三星Note7第五炸机主,曾辞职同老回一道前往北京维权,但坚持一段时间后,他選择了放弃,其表示自己既没钱也没那个精力去耗。他曾在知乎上给老回留言:“你赢了,为你自豪,我只是个逃兵”。2016年10月11日,三星(中国)宣布于中国区召回全部三星Note7并给予机主小额补偿,国内有关爆炸门的负面舆论迅速减弱,而中国消费者并未从三星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据老回透露其收集到的三星S7edge爆炸事故多达50余起,而由于该款三星手机的爆炸事故的发生时间相对分散、未能在短时间内形成气候,导致我国相关机关和媒体的关注不足。三星自然也不会对S7edge的安全隐患予以公告,更没有对事故机主进行公开道歉和赔偿。

我们可以指责三星公司的种种做法不尊重中国消费者且没有肩负起一个国际大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更值得我们去反思和改进的恰恰是这些沉默受害者们淡薄的维权意识以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

三、以案说法

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消费者遭遇类似的产品侵权案件将不在少数,下面笔者将以三星“爆炸门”的三个案件为例,对我国现有相关法条及诉讼策略梳理一二,以期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一个较为明晰的维权思路,面对侵权不再沉默并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一)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维权基础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知道国家法律赋予我们哪些权利,只有明确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才能在其受到侵害时,奋起保护。同时,权利同义务则是相对的,消费者权利往往是通过经营者对义务的遵守来实现的,而经营者相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则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三星Note7机主使用手机时应当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姚某和老回的手机相继发生爆炸且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侵害,经营者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该责任的范围限于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然而,三星Note7爆炸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该型号手机在国外频频发生爆炸并被三星召回的背景下,姚某等消费者决定购买该款手机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三星公司多次发布的保证国行版三星Note7安全性的公告,后来的国行版手机多起爆炸事故表明三星安全性公告具有欺诈消费者之嫌。针对该恶劣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经营者提供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这正是姚某获得三倍手机价款赔偿的依据所在,虽然老回案件判决尚未作出,但根据法律和姚某案等先例不难推出,老回获得该惩罚性赔偿是势在必得。

相比之下,处于二审中的周李久案相对比较特殊,原因在于其购买的国行版三星Note7并未发生爆炸,亦未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失,而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下文可以看出该处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身体及财产损失,因此,笔者认为法院支持周李久获得三倍手机价款赔偿额的可能性不大。同时,由于没有损害发生,经营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而仅需就三星Note7手机电池的缺陷承担一般性质的民事责任。此外,经营者鼓动周李久购买手机时对其安全性进行了虚假宣传,而周李久在购机后不久便看到有六部同款国行版手机发生爆炸,根据相关规定,周李久对手机安全性能的知情权受到损害,据此可以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二)被告及其连带责任——判决获得有效执行的关键

被告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赔偿纠纷案件案件获得执行的概率。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都规定当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无论被告方是否有过错都要先向消费者进行赔偿,随后向过错方追偿。这赋予了消费者在起诉时,对于责任主体的自由选择权。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我国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一个倾斜性保护。因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将所有适格被告都列入起诉书中。

当今网购盛行,有不少三星Note7机主是通过京东商城等网上交易平台购买的手机。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会赋予消费者将网络交易品台列为被告的权利。以上案件中,姚某在庭审前撤销对京东的起诉,大概正是由于京东向其提供了销售者圆贸公司的联系方式。而老回的情况则有可能不同,由于笔者未能阅览起诉书全文,暂且假设老回从京东直营店购得该手机,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则是京东,其被列为被告顺理成章。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三星是韩国著名品牌,其生产的手机属于国际商品,然而在上述案件的被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三星(中国)及三星惠州的母公司三星集团的影子。众所周知,三星集团是韩国最大的企业集团,资金实力雄厚,如果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消费者将不用担心被告因破产而无法赔偿等问题的发生。那么为何没有将三星集团列为被告呢?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国行版Note7的生产者为三星惠州,那么根据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免于为子公司承担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笔者支持整体责任说的观点,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应当让位于对消费者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即母公司应当承担其子公司的赔偿责任,随后在子公司有偿还能力时进行追偿。

(三)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胜诉的关键

在诉讼案件中,证据往往是当事人胜诉的关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都采用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案件中,如果三星等被告无法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准据法的选择——《法律适用法》

在消费全球化、涉外消费纠纷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像三星这样对中外消费者实行“双重标准”行为的跨国公司不在少数,例如宜家的“夺命抽屉柜”事件,麦当劳的“抗生素汉堡”事件以及苹果公司售后双标案等。这反映出跨国公司对于中国消费者权益的轻视。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对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对于产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大且在极有限的情况下才支持惩罚性赔偿。那么,对于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法律关系,我国消费者能否根据相关法律寻求适用更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外国法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2条是有条件的选择性法律适用规则,其为消费者提供了三个连接点,即“消费者的属人法”、“消费者的单方意思自治”和“设条件的行为地法”。对于三星“爆炸门”案件,消费者只能选择适用我国的法律,而无法选择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的他国法律(例如,韓国《消费者基本法》)来争取自己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薄弱且执法机关效率不高,这无形中助长了跨国公司在大陆境内推行“双重标准”等侵犯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待完善

考虑到企业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因此,需要由国家承担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职责,以维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正如三星爆炸案中大部分消费者在面对三星公司这样拥有强大经济实力和专业律师团队为后盾的大型跨国企业时,难免会因力不从心而选择妥协甚至放弃自己本应享有的权益,若相关行政部门又规制不力的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因此受到经营者的扩散性侵害,这也正是是外国企业忽视中国消费者权益的原因之一。

为应对以上问题,建立并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尤为重要。在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当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使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存在即将遭受侵害的危险时,法律授权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体法方面,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各地消费者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诉讼法方面,2012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予以修订,自此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根据第55条规定,对于大规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由有关机关和相关组织进行公益诉讼,这是我国法律上首次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的规定。

在三星“爆炸门”事件中,三星多次作出虚假公告保证国行版Note7手机的安全性及其推迟召回Note7手机造成多起手机爆炸事故发生都构成不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我国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对三星加以规制,更可以让潜在的受害者们获得应有的赔偿。

(一)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三星“爆炸门”事件中众多沉默受害者的出现恰恰证明如果通过公益诉讼解决将能更好地捍卫消费者的权利。当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成本远大于其可能获得的赔偿时,则对于以个人为单位的消费者来说理性的选择便是不诉讼。然而,就全社会而言,当此类沉默的个体具有普遍性时,集体的沉默必然导致经营者的损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二)诉讼主体

《民诉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重的诉讼主体,特别是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国已经进入公益诉讼二元式领域。

从司法改革趋势上看,检察机关职能有扩大化倾向,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已经成为国际法治发展的趋势,然而,我国检察机关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令其很难在实践中担负起公益诉讼的任务。对于第55条中提及的“有关组织”,可以理解为消费者保护协会、工会等。笔者认为,由于《民诉法》并未将个人纳入到消费者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之列,因此对“有关组织”的界定应当尽量采用扩张式立法及解释模式。

(三)可否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公益诉讼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3条第一句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该规定未提及“损害赔偿”,高人民法院法官们也表示由于操作难度大,欠缺法律依据和配套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暂时不予适用。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准许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将赔偿所得给付给消费者团体,便于其从事消费者保护活动,从而实现间接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五、结语

正如日本法学家小岛武司所言:“如果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实际的民事制裁,其他企业就会效仿而加入其中,因为违法行为伴随而来的是经济效益。如此一来,消费者就会对企业的违法活动麻木不仁,‘非正义也就会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而主张正义则成了稀奇之事。”对于我国消费者来说,我们运用法律武器对自己的权益予以捍卫,其意义不仅在于获得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的赔偿,还在于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促进我国立法及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在于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中国消费者的尊严,让外企的“双重标准”淡出舞台。在被记者问及为何对状告三星一事如此执着时,老回说:“只是为了让这个事情回归它本来应该有的样子。”截至于截稿时间,老回状告三星一案胜负未知,但该案的象征意义已远大于现实意义,笔者也希望老回胜诉,这将引起更多中国消费者关注自身权益,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道路上走的更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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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老的老回:还记得我那台炸掉了的三星Note7么?有新消息了[EB/OL].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63100680404531,2018-07-18.

[4]例如三星等大型企業运用诉讼管辖权异议等策略故意拖延诉讼程序,耗费消费者的财力和心力?据报道,老回诉三星一案的一审第二次开庭之日距离其三星Note7爆炸已有595天.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8条.

[6]同上,第11条.

[7]同上,第48条.

[8]同上,第52条.

[9]同上,第55条.

[10]同上,第55条.

[11]同上,第48条第一款(一)及第二款.

[12]同上,第20条.

[13]同上,第8?45条.

[14]同上,第40条.

[15]产品质量法.第43条.

[16]侵权责任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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