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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大环境下自贸区法制建设的必然性

2018-04-25钦群阳

山东青年 2017年12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经贸法制

钦群阳

摘 要: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到关键时期,经济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增多,经济转型的发展有了更多的需求,也有了更多的状况。就中国境内的对外贸易区建设来看,其所受到的关注,自上海自贸区建成之后,便一直热度不减。在本文中,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大环境下自贸区法制建设的必然性:一是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加强自贸区法制建设是实现现代民主的保障,二是历史经证明,自贸区应加强法制建设,三是依法治理自贸区是社会经济进步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依法治国;自贸区

每一个历史时代,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法的精神,都同该时代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彼此适应,是该时代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标尺。我们要坚持改革理念,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措施的关键特征。

一、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加强自贸区法制建设是实现现代民主的保障

现代民主建设需要将法治作为保障,让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民主参与的难度以及相关普及工作的落实到位,会让人民的民主权利很多时候难以被全面地认可。权利的参与需要满足社会大众的权益所在,其最为根本的方法即为通过制度来满足人民意志与利益的追求。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需要从制度内容的完善,来发挥出制度內容的优势所在。其中,针对于评估制度的构建,将会让自由贸易区更好地实现现代民主化。上海自由贸易区最为我国目前开放程度被开放程度最高的开放区,其追求的是国际化、市场化与法治化。为此,贸易区域的评估制度本身的针对性提升是尤为必要的。按照《条例》内容来看,我国的自由贸易区的立法工作开展,应当从地方立法入手,以此来对中央立法权充分运用。其制度内容需要包括:一是对立法条款的程序化构建,其地方立法需要选择不同形式的来实现补充完善,例如: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集信息等等。二是构建经济贸易模式,需要将法治建设的价值体现出来,让指标体系的评估,可以更具针对性,其主体包括了政府机关、社会大众以及企业等等,而公平度的提升,需要将信息公布平台透明化处理,让执行流程能够被直接展示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发挥出监督制度得以国际化。同时,这样的建设工作将会让私人的经贸权益保障能够体现在民主建设之中去,促使方式方法的价值得以最大化。如果法律的权威性缺乏保障的时候,将会让法律内容难以成为社会稳定性的保护。法律内容局限于纸张,而无法被体现在实践之中,将会让现有的法制体系不能保护公民权利,权利侵犯成为了常态,而有效救济又会无从谈起。

二、 历史经证明,自贸区应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的开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就我国的实践来看,十年文革就曾经对民主法制的建设造成了重创。邓小平同志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分析国内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来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方针与政策进行了总结性的发言。其通过追求四个现代化,将建设工作与法制推进相结合,以此来谋求发展。“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作为建设目标是在1996年3月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正式明确的。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具体地对依法治国方针内容进行科学定义,其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

1999年我国又将这一方针记录到了宪法内容制作。其要求国家领导人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要求来对社会文明进程进行补充,以此来确保我国的长治久安。

邓小平曾经说过:国家的建设与政党工作的开展不能只是依靠于几个人的个人威信,其关键的工作是在于对法制工作的开展,以此来实现民主建设的质量提升。当这一指导思想出现问题的时候,将会导致国家发展与政党建设的一系列问题。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成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共同目标。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构件,需要加强对法制建设的推进。通过构建法制建设这一模式,来增强贸易区的自主性。我国1979年到2001年期间的法制建设开始进入发展时期,而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贸区,其在构建民主法治体系的时候,其与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进程几乎是同步的。因此本文将其称之为“自主推动型法制/法治建构模式”。与“条约驱动型法制/法治建构模式”相比,这种法制/法治建构模式具有以下三大不尽相同的特点:一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转化国外法治有益经验,逐步自主构建我国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外汇、税收、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知识产权等涉外法律制度体系,使其成为改革开放的前进动力和制度保障。尽管我国也使用条约缔结制度,签订了许多双边贸易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等,但它们对推动我国涉外经贸法制/法治建设的作用和影响是有限的和局部的。正在推进中的中美BIT与中欧BIT谈判注定将对我国涉外经贸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应该不会形成类似WTO义务和承诺意义上的“倒逼机制”。二是由于是党和政府推动下的自我建构,入世前我国涉外经贸法制水平不高,涉外经贸政策的国际化和法治化程度有限,与国际通行规则差异很大。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非歧视性原则在对外贸易法与外商投资法中的应用、贸易制度全国统一实施及涉外经贸政策透明度等方面。三是在由党和政府自上而下自主推动的法治建构模式下,由于没有条约义务和承诺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私人参与涉外经贸立法的通道和机会更加有限,所以这将成为未来我国(包括自由贸易园(港)区立法在内)涉外经贸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 依法治理自贸区是社会经济进步的重要标志

社会文明的进步也表现在依法治国的工作开展之中。精神文明的建设需要将法治的合理性体现出来,然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存在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个体与社会集体的矛盾、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矛盾、服从与权威之间的矛盾。当这样的社会关系无法成为文明社会准则之时,社会正义势必会遭受质疑,继而难以保障社会稳定性。当然,每一个历史时代的发展,都需让法律的内容与法律的形式相协调,文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促使社会正义成为时代的主题,否则,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将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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