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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财产公示办法

2018-04-23郭智敏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监督

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法律化是公职人员收入证明、预防腐败要求和必然趋势,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方便公众监督,克服简单的行政内部监督的不足,有效预防腐败,提高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行为和行政诚信指数以及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公职人员财产公示要求,规范财产公示制度的法律水平,明确目标和公职人员财产的范围,建立财产公示的方法、程序、监督和法律责任的方式。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系统性、全方位分析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的弊端之后,借鉴学习他国之有益之法,结合我国实情,提出一些面对我国财产申报和财产公示现状大有裨益的改善建议。

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难以建立,其中也涉及一部分主观障碍。在现实中,“官本位”的思想还没有完全清除,并长期影响着公职人员和公众的主观世界,“为人民服务”往往成为“为自己服务”。贪污腐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造成的,一般情况涉及的关系网比较广泛,从一个贪官入手往往能查出来一窝,财产公示则让那些利益分配的参与者人人自危,他们的财产公示出来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既得利益者,公职人员不接受检查,甚至隐藏、转移非法利益。所以,当改革涉及自身利益,官员们总是试图阻止,他们的做法影响各类措施和法律法规的效力,使财产公示制度引入更难。

要彻底清除“官本位”的思想,打击顽固的官员抵制改革,政府需要满足人民的根本利益,选好突破口和时机,坚决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改革必然涉及到巨大的利润,那么就看政府敢不敢做出正确的选择、决定。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促进公职人员改变“官本位”的固有理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人民服务,敢于向社会公众公示自己的财产性收入。

一、公示办法

(一)产权清晰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里规定了永久性以及临时性的公职人员的公示制度。根据目前的反腐力度与我国的情况,无论官的大小,都要打击腐败。同时,考虑到传统的家族观念对我国的影响,家庭有很多的腐败,因为人类的社会环境,群体腐败是普遍的。因此,为了避免公职人员官员将财产转让给他们的配偶、子女或亲属,公示的人员范围应包括所有行政人员和他们的配偶、子女以及生活在一起的亲戚。

(二)对公职人员财产的财产范围的界定

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式是非常广泛和多样的,因此,对公职人员财产范围的规定也应该是多元化的,单一的、狭窄的物权公示的范围不能适应现存的物业类型和形式的多样化,不能真正发挥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威慑作用。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内容应包括:(1)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从事讲座、写作、咨询、绘画等;(3)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任何方式对证券投资持有的股份(包括股权)、期货、基金、房地产投资和其他金融产品;(4)配偶、子女一起投资非上市企业的产权;(5)配偶、子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建立财产公示程序

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涉及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公职人员隐私权,因此公示程序应本着公正、公平、开放的原则来进行,以体现程序正义。具体程序应设计如下:(1)财产的公示应当及时、有效,过于频繁冗长的报道和宣传除了增加行政成本,没有意义,周期太长,不能及时掌握官员财产状况,也要防止洗钱,转移财产和其他非法活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务》的规定,领导干部应该清楚上报个人财产,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2)公示的安全性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由主要负责人员保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泄漏个人的隐私信息。

二、财产公示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法治建设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亟待完善,纵观他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建设,法制化是其重中之重。欧洲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公职制度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韩国也有多部法律和规章。博览他国之法,我国财产公示制度也应完善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规范申报主体

目前我国财产公示的主体范围较窄,为了防止某些申报主体将财产转移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我国可以借鉴他国之经验,扩大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以公职人员的级别为标准,不同程度扩大财产公示的范围。比如对于某些手握重权的公务人员可以要求对其近亲属的财产进行公示。避免权钱交易,斡旋受贿。

(三)规范公示内容

财产公示内容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现阶段我经济国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疏漏,这就导致与其密切相关的财产公示内容较为简单,与发达国家的繁重的内容形成鲜明对比。在今后的发展当中诸如专利产品的收入,奖金、福利等收入,不动产交易、继承、射幸等收入也应同样列入公示范围之内。

财产公示制度是社会监督和权利制约的产物,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共同监督。对公职人员财产的内部监督,不建议新的监管部门将由现有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财产公示工作。外部监督的核心是人民群众监督。我们应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加强新闻监督,完善独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促进违纪信息披露,当然也需要规范网络监督,谨防有心人滥用权利,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无论什么情况,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是必要的,并且监督只能越来越严密,不能一阵风刮过去就算结束了。广泛的人民群众是我国的政治基础,只有不忘我党初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取信于民,扮演好人民财产的管理人这个角色,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才能牢固而长远。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好的制度不仅能维持社会稳定,促进政府与人民的友好联系,更能促进社会发展,财产公示就是稳民心、促发展的一剂良药。在现阶段经济中低速发展的情况下,稳定而良好的社会秩序离不开好的制度来维持。

参考文献:

[1]李辉.国外公職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经验及启示[J].行政论坛,2015 (1).

作者简介:

郭智敏(1993-),女,汉族,河南鹤壁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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