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在医疗费用保险中的适用分析
2018-04-23王丽静陈曦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王丽静 陈曦
摘 要:医疗费用保险经常出现各种争议,其中关于损失补偿原则能否在医疗费用保险中适用的问题,不同地区由于法官观点不一样导致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应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关键词:医疗费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费用补偿;定额给付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01-01
作者简介:王丽静(1964-),女,汉族,河北正定人,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陈曦(1993-),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科技大學,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失补偿原则在医疗费用保险中的适用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与梁某保险纠纷案中,郭某为梁某投保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两份,其中包括残疾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后梁某发生车祸住院治疗,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手术费等费用。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人的医药费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第三者车辆商业险和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驾驶人员意外险按保险比例赔付,法院认为,郭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本案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案例二:顾某某与江苏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同样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纠纷,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但其附带的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并不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是以被保险人身体遭遇意外伤害后,为治疗而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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