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人身伤害赔偿
2018-04-23王琪禹黄大鹏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制度
王琪禹 黄大鹏
摘 要:通过比较欧洲数国(奥地利、比利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和瑞士)的人身伤害赔偿法,具体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缺陷产品三大热门领域的损害问题不难发现各国的人身伤害赔偿均以阐述责任的前提(基于过错的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实践中举证责任的重要分配以及损害特别是非金钱损失作为赔偿范围的基础。
关键词:比较法;人身伤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99-01
作者简介:王琪禹(1991-),女,辽宁昌图人,吉林师范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黄大鹏(1983-),男,吉林长春人,硕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职人员,研究方向:比较法学。
对于人身伤害而言,在请求权构成要件和赔偿给付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但是,并不能说其中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于受害人而言就尤为有利或尤为不利。虽说在某些国家中请求权构成要件对受害人尤为有利(例如在法国),但是赔偿内容则并非总是同样有利。并且,在判断某个国家的责任法体系对受害人是否有利时,也总应当考虑到该国的社会法。
关于请求权构成要件,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过错责任,就此差别不大。关于替他人承担的责任,法国规定比较宽泛,奥地利规定较为狭窄,瑞士则处于中上水平。在危险责任上,法国也是走在前面,英格兰尤为保守;在核心的领域如交通事故责任中,比利时作了不同寻常的限制。瑞士处于广阔的中间地带,但是在立法修订草案中写入了一项一般条款,从而正在面临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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